民法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时间:2024-12-26 13:47:0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审判中该市某村一半多为农村村民将该市的市政府以及市土地局告上了法庭。村民们称,该案原由是镇政府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村门们已经承包的耕地上面进行填方和培土。而政府部门称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为了工业园区建设的国有土地农民们对此没有权利干涉。村民们则认为这是政府的暗箱操作在国家征地时没有履行告知村民的职责。这就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比较典型的事例。我们一起来追究这场案件的原因,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许多的弊端逐渐呈现。我国民法中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案例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项制度改革的确切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不够公平

我国近年来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坚持的是适度补偿的原则,相关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补偿的覆盖范围ท比较有限许多的地区都是只补偿直接的损失。另外,土地补偿的标准也比较低所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们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虽然我国也下发了不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意见但补偿标准一直都没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现实的农村土地征收中也经常存在各种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况。

民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够透明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民法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立后肩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领导跟村民谈判协商。

民法中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关系是比较混乱的而且产权的主体也不够明确。由于这⌚种原因各级的政府、村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都争着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题,还会以各种的名义对征地补偿进行克扣等。°而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的决策方面一般是听从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所有导致许多地方产生补偿金发放混乱的现象。不仅损害农民利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明确土地征收范围,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的第十条,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中许多都是打着国家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而国家民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概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限定。所以从我国长远发展来看,国家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范,在民法中予以明确的界定。更加准确、清晰的划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界限。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有以下几种:公共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福利事业用地;政府机关单位用地等。

在℃民法中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制度

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土地征收会给土地权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损失。所有按照国际通行的相关原则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须要给原来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今,各国的补偿标准不同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高于我国的适度补偿原则的。所以我国民法改革中也应该借鉴他国的经验树立正确的土地征收补偿理念。从我国近几年的土地征收导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应该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补偿标准,确立更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加强民法中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的规定

对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政府必须要以公告的形式详细的书面陈述征地的具体理由。需要的话也要提出反证,证明如果不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及需要做什么样的补偿、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此同时,政府的相关机构也需要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失地的农民有权质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如果不合国家相关征地规定的话农民有权利要求政府放弃这次的征地行为。建议的具体做法有一下几个方面:在法律制定中,规定农民可参与征地的全部过程:政府公开征地补偿的账目:政府要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征地做合理的评估,并且尽最大努力与农民达成协议。不论哪些规定都应该保证在农村征地的过程中全社会都有参与土地问题的权力,有发言权、建议权等等。从而更好的保证国家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防止克扣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面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我们既要对民法中有关这项制度的立法革新也要加强监督机制防止相关部门借机使土地流转造成泛滥的局面。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农村土地征收必须要加强国家民法的强制性力量,严格依法管理、完善征收法规。并且,通过民法改革、土地立法的改革和完善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稳定、公平的状态下流转。这样也可以使有限的土地资源通过市场这无形的手在最大化的程度下满足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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