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数字版权侵权的新特点及应对
当前,我国的数字出版各种业态基本形成,但整个业态结构的不平衡状况多年来一直未得到改善。2012-2013年数字出版营收前三甲依然是网络游戏、网络广告和手机出版,这三种业态的年度经营额约占到整个数字出版营收的90%以上。就文字作品的经营额看,把互联网期刊、电子书、数字报纸和博客营收相加仅占0.05%
文字作品的数字出版进程为何相对缓慢?笔者认为有些原因相对比较重要,如数字版权问题、经营机制问题。不把这些问题理清,文字作品的数字出版依然会面临很大障碍。
一、文字作品数字版权侵权形式多样
在近几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版权侵权案中,数字版权的侵权数量大幅攀升,特别在视频作品、音乐作品和软件这几个方而侵权现象最为严重。文字作品的数字版权侵权数量相对较少,但也呈现上升趋势。
文字作品的数字版权侵权的复杂性,其特点有:①被侵权对象主要是享有数字版权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出版社、报社这些纸媒出版单位。②数字出版商被侵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网站相互转载对方作品造成侵权。③数字出版商处于一种动辄侵权的尴尬状态,百度官司缠身,谷歌、苹果公司、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也一时成为最大被告。仔细分析侵权案件,有些甚至引起出版界、学术界广泛讨论,下列几种情况就影响颇广。
1.涉数据库侵权案
在这类诉案中,学者诉期刊数据库网站成为引人注目的案例。这类案例虽少,但在法律实践中已引起不小震动。一是深圳某律师状告中国知网,称其未经授权在期刊数据库中传播自己的作品;另一起是某学者诉龙源期刊网未经授权传播自己多篇学术文章。中国知网和龙源期刊网都是主要运营期刊数据库的数字出版商,它们集成国内外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制作成数据库,以B2B方式售卖给高校图书馆、文化科研院所等以获取盈利。从文化传播看,这些数据库的运营极大地方便了❣学术文章的检索阅读.促进了文化交流和科技的创新发展.对国家的文化、科技兴国战略有百利而无一害。但这些数字出版商在法理上却处境尴尬,目前它们不可能一个个从作者那里获取数字版权,只能通过期刊社集中获得。而纸媒学术期刊的运营机制和面向市场的大众类期刊不同,学术期刊分为权威、核心、重要、一般四个等级,等级不同在学术界的影响力也不同。科研人员都争相在权威、核心这类期刊上发表文章,他们晋升职务也与所发论文的等级有关。学术文章的首发数字化出版却没有这样的评价机制,作者如果通过中国知网直接发布数字化论文,最终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能确定论文的级别,这不但牵涉论文的影响力,还影响作者在本单位的晋升。所以学术文章一般不会直接投寄给数字出版商,而只能交由期刊社出版。期刊版而有限,期刊社往往论文积压,作者希望论文能够发表甚至不惜支付高额版而费,哪里还敢和期刊社谈及自己的数字版权问题。这种ฐ情况下,期刊社发表作者论文一般不直接向作者要求代理其数字版权,私自把属于作者的数字版权交付于数字出版商获利,这也是造成这类版权案件的根本原因。目前这类版权纠纷虽少,但不等于期刊社和数字出版商没有侵权。如果国家支持学术期刊的数据库出版,就应尽快在立法和传播机制上予以解决。
2.涉博侵权案
博指博客和微博,两者只在字数限制上不同。博客和微博是网络草根文化的代表,作品数量庞大,内容五花八门,是一种崛起于网络媒体的写作形式。涉博作品首先发表于网络,其版权形式是以数字版权呈现的。2010-2011年涉博侵权案件4起,侵权形式都有所不同。第一起是博客作者起诉另一博客写手,称后者未经授权转载自己的文章,属于权利人诉侵权人,个体诉个体。第二起涉博案件是某传统出版社未经博客作者授权,将博客段子选编,以纸质形式出版了《我呸》《俗话说》等图书,从而引发博客作者与出版社的版权纠纷。第三起是上海一茶叶门户网站西湖龙井资讯平台状告第一茶叶网版权案,第一茶叶网在未经授权、未付稿酬的情况下,使用了西湖龙井资讯平台的原创文字作品。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确权的艰难,被告辩称他们的文章是从别处转载的,并非转自西湖龙井资讯平台。第四起是500字博客文字维权案,博客作者因其文章《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被多方转载,遂向数百家疑似侵权网站维权。博客、微博是否应受到版权保护?博客的转载容易、保护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数字出版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2011年末,搜狐网曾组织召开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版权专家、学者以及行业界代表进行了讨论。现在业界所能做的,只是向网民宣传博客、微博的版权保护意识,还远未能大幅消减此类案件的发生。
3.涉古籍侵权案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保护的有效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后50年,此后作品可以被任意使用。古籍在纸媒出版中从未遭遇版权纠纷,到数字出版中却屡屡受挫。2010年,中华书局为维权《二十四史》《清史稿》《国学备要》,在全国范围内发起13起诉讼,这引起了业界对古籍数字版权问题的极大关注。其中被告之一是研发了汉王电纸书的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书局称汉王科技未经许可,擅自在4款汉王电纸书中预装了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此案值得注意的是:一是数字化古籍内容是汉王预装在电纸书中,随电纸书一起出售的,并不是通过网络付费下载的方式销售;二是古籍点校后,点校者拥有何种♀版权、如何保护成为一个讨论的问题。
4.《古炉》版权纠纷案
在涉及数字版权的侵权案中,只有一例是出版者诉权利人的,这就是在文化界和出版界都震动不小的《古炉》版权案。2010年贾平凹先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了《古炉》的专有出版权,该社遂以53元的售价出版发行了该作品的纸质图书。随后他又与网易签订了该作品的数字版权,2011年网易读书频道的数字版《古炉》上线销售,售价仅8元。人民文学出版社将贾平凹和网易告上法庭。贾平凹到底把该书的数字版权赋予了哪一家?两家各执一词,都出示了签约的合同,都宣示拥有该书的数字版权。《古炉》数字版权归属纠纷,暴露出目前业界和作者对数字版权认识不清,也暴露出传统出版商、数字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之间内在的更深层的矛盾。
文字作品数字版权侵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极大地影响了文字作品数字出版的顺利推进,本文尝试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与各研究者商榷。
二、多管齐下解决数字版权纠纷问题
1.通过研讨厘清关键理论问题
针对以上列举的侵权现象,笔者觉得目前出版理论界首先应廓清这几个问题:一是版权能否分离为纸质版权和数字版权,可否分开赋权?二是古籍点校者拥有何种版权,权限如何确定?三是微博是否都拥有版权,什么样的微博作品拥有版权?四是学术作品首发数字出版,如何在评价机制上与纸媒契合?
上述案例中,《古炉》版权纠纷就是因为双方对数字版权和纸质版权的认识存在分歧造成的。贾平凹显然认为纸质版权和数字版权是可以分开赋权的,才会签约两种媒介。谁对谁错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在认识上统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把这些问题进行科研立项,组织法学界、出版传播界等研究者进行理论研讨,尽快统一认识,必要时可以借鉴西方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办法。
2.尽快推进数字版权的立法保护
近年来,国家在版权保护方而有了新进展,但仍没有专门针对数字版权的立法,数字版权™立法势在必行。《著作权法》是针对纸质版权订立的,纸质出版的授权很简单,侵权形式也不复杂,几乎看不到纸质出版物不经作者授权就出版的现象,所以传统出版社一般不会成为侵权者。数字出版则不同,数字内容的创造、上传更容易,侵权主体多样化,出版者和接受者都可能成为危害版权人权利的一方,而且两者的身份已经模糊不清。这些因素都要求重新制定数字版权法规,对数字版权的概念、版权主体、涉及的作品类型以及权属范围等进行清晰有效的界定。现在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在2013年重新修改,可操作性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问题。以微博为例,业内也正在呼吁对微博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但对如何保护又一筹莫展:一是微博作者常常缺乏明确的网络身份和诚实的个人信用,二是微博作品长短不一、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仅仅几句话,有些长达近千字,谈论的话题更是五花八门,这些是不是都应该得到保护,也是一个难题。有人就认为不必对所有的微博都进行版权保护,如果一条微博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有原创性,那么凡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就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至于什么样的微博是具有著作权意义的作品,相关问题还处于讨论当中,而微博版权纠纷又屡屡发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所有条款均未涉及微博,说明我们的立法还需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完善数字出版管理机制
有些数字版权纠纷和出版管理有绝大关系。笔者在阅读锦书电子书时发现,所有的国学经典图书像《周易》《史记》等,都没有注释只有原文,这给读者阅读造成很大不便。至于这些国学经典图书为什么没有注释,从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的数字版权纠纷中才窥见原因:电子书出版商生怕惹上版权官司。如果汉王科技拥有自己的编辑部,自己组织人员校注古籍,就不存在和中华书局的版权纠纷了。中华书局享受的邻接权应该得到保护,这无可非议。关键是管理机制没有为汉王科技这类数字出版商和中华书局这类传统出版商打通合作通路。百度文库、汉王书城、盛大文学这些平台,至今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只获得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个证件就不允许企业自行招收编辑人员组❣建编辑部门,没有编辑人员就无法对电子书的内容进行有效的选择、加工和处理。所以汉王只有花钱去购买古籍的邻接权了,而不愿花钱的电子书出版商只好出版没有注释的古籍,否则就会动辄侵权。
国家在管理上赋予已经在从事数字出版的企业《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是一种可行的做法,这不仅可以打通百度、汉王科技这类技术雄厚的企业和传统出版社的合作通路,促使两者在编辑人才资源重组方而开展合作,而且可以倒逼中华书局这类传统出版企业破釜沉舟,更积极寻求数字化出版转型。
总之,数字版权问题的解决只是出版业全而数字化的一个方而,没有内容资源、人才、技术、资金的融合,数字化转型依然会步履维艰,若要彻底解决文字作品数字出版份额过低问题,需要国家在经营体制上进行适当改革才行,不过这是另一个议题,本文暂不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