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帝的公务印章一宝玺
古代帝王的印章称“宝”或“玺”。清代皇帝的宝玺分为两类,一类是治国理政使用的公务宝玺,一类是书画赏玩用的休闲宝玺,虽然作用不同,但都称之为“宝”或“玺”。
清代皇帝公务用的宝玺,多由新疆和阗玉制作,很少用其他材质制作,因为玉在古代是皇权的最高象征,自古即是少数皇室权贵的享物。在清代,除了皇帝以外,太皇太后的宝玺也可以用玉制作,且尺寸与皇帝宝玺相当,也可以用交龙纽,字体用玉柱文。除此之外,皇太后以下至妃,以及皇太子、亲王,只能用金制作,且尺寸也有严格的限制,但印文也用玉柱文,他们的印章也可称作“宝”。朝鲜等藩属国国王的印,由大清朝廷颁发,金质或镀金银质,龟纽。
清朝定制,宗室公以下及官府衙门的印章不能称作“宝”或“玺”,只能称作“印”,即所谓“天子所配日玺,臣下所配日印。无玺书,则王言无以达,四海无印章,则有司之文移不能行之于所属,此秦汉以来之事也”。同时,在印的材质上也有区别,公、大将军、将军、侯、伯、都统,以及宗♥人府、六部、盛京四部、理藩院、都察院、銮仪卫、各省都司、各省布政司、顺天府、奉天府、提督总兵官、提督九门步军统领等用银印,尺寸大小依次递减,印文用柳叶篆文或九叠篆文。詹事府、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各省按察司、总管内务府、武备院、上驷院、奉宸苑、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外府、宣抚司、翰林院、外州、广储司、会计司、掌仪司、慎刑司、都虞司等用铜印,印ช文为柳叶篆文或九叠篆文。凡在外镇守一方、把持关隘、管理银钱的衙门官员,如总督、巡抚、总兵、副将、参将、游击、织造、巡视五城御史、府同知、州通判、卫所千总、管理金银库、管理缎匹库、管理颜料库,以及兵部督捕、提督四译馆、督察各部事件等,公务印章称作“铜关防”,意寓大清疆土关隘坚固似铜墙铁壁,坚不可摧。
清代皇帝的公务印章――宝玺,也称御玺,是清代皇权的最高象征,凡关系清代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宗教、文化、疆土等重大事件及重大要务,并以皇帝谕旨的形式正式发布的,称之为“国书”,均需加盖皇帝御玺。
在清代,御玺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顺治初年,凡使用御玺,由内三院大学士、学士共同在场验用。顺治十八年改为内三院先期通知,由内监验用、康熙朝时,御宝由内府管理,宝文由内阁、翰林院撰定,满文居左、汉文居右。乾隆朝,凡请用御宝,内阁先期奏请用宝数目,事先开具清单,通知宫殿监,到了用宝那天,内阁学士率领具题办理公文的侍读学士、侍读及典籍官员,前往乾清门将御宝接出来,与内监共同验用。如果皇上不在宫内而是巡幸在外,内务府总管需到乾清门现场,参与验用,用后恭缴。如果皇上出巡需携带宝玺同行,内阁学士与典籍各一人前往乾清门,将皇上需携带的宝玺接出,交内阁中书,中书携带宝玺随同皇上出行。如果行走间需要陈设宝玺,以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中书需穿彩服,将宝玺陈设在其所乘的马上,行走在皇上乘坐的马车前。如果不需要陈设宝玺,中书只穿平常的衣服,在侍卫队后面随行。皇上回銮当天的黎明,内阁学士、典籍在衙署等候携带宝玺归来的中书,双方共同验看,没有问题后,一同将宝玺送至乾清门,交内监查收。每年御宝有“封宝日”,一般在冬季。封宝日时✪御宝不能使用,内阁在此期间启奏皇上,对御宝进行清洗,届时内阁派学士、典籍各一人前往乾清门,将御宝接出进行清洗,洗完后交内监收进,清洗御宝所需要的器物等,由内务府支给。
康熙朝时,皇上的御宝有二十九颗,其中宫中收贮六颗、内府收贮二十三颗。后这二十九颗御宝全部存放在交泰殿。
到了乾隆朝,交泰殿存贮的御宝已达三十九颗。乾隆是一位做事讲严谨、办事讲规矩、处事讲法礼的皇帝,他登极不久,就在巡视交泰殿时,对存放的三十九颗宝玺疑惑不解,并提出种种置疑。他说,我曾考证《大清会典》,《会典》记载御宝有二十九颗;《会典》还记载,宫中各处收贮的御宝有六颗,内务府库中收贮的有二十三颗。可是今天御宝全部都在交泰殿存放,数量与地点都不相符。同时,乾隆对排序第二位的“皇帝奉天之宝”也提۵出置疑,他说,《会典》称该玺为“传国玺”,可是这二十九颗御宝哪一颗不是“世世传守”,怎么能用一颗御宝作为传国玺呢?而且,“两郊大祀、圣节宫中告天”时使用,此语尤荒诞悖谬,宫中大祀遵循古代礼制,用祝版署名,而不用宝;圣节在宫中从未有告天之事,也未曾用御宝。《大清会典》毕竟是大清王朝最高、最权威,且经前朝三代皇帝审定的法律文书,即使有错误,也要有个说法。乾隆随后为《会典》的错谬找了个理由,他说,撰写《会典》的各位臣子,“无宿学卓识”,不懂的地方也不“请旨取裁”,只是沿袭明代内监所写的册籍,以致如此大错。乾隆感叹,要想如实地记载一件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
乾隆还发现,交泰殿还存有一枚《会典》中不曾记载的“受命于天、既寿永昌”玺,不知什么时候也存放在了交泰殿中,而且放在诸方宝玺的正中间。朝廷有人说,这是远古传下来的“秦玺”,以致在内廷诸臣中传得沸沸扬扬,以为是真的远古传说中的秦玺,捧为至尊,供为至宝。可乾隆并不这么认为,他说,从印文内容看,该玺有点像古代所传的秦玺,但“镌法拙俗”,明显没有秦代李斯虫乌篆的风格,惟独玉质莹泽如脂,朝廷诸臣以为“良玉不易得”,所以相信是秦玺。乾隆接着说,秦玺已经“煨烬”,古人已有详悉论述,不要说这枚玺是假的,即便是真的,秦代的物品怎么能同我朝的传家宝同贮一处呢?这是极不妥当的。这枚伪造的“秦玺”,至今已在故宫博物院的库中收藏了数百年,虽然明清两朝均未使用过,但也颇为世人所关注。
“玉不琢,不成器”,这是古人对玉石与玉器之所以不同的明确定义,乾隆也非常认可这个结论。他在清理交泰殿诸宝中,发现了一方雍正年间已故大学士高其位曾经进奉没有刻字的碧玉宝一方,也与大清传世宝玺放在一起。乾隆说,“文未刻,则未成为宝,而与诸宝同贮,亦未当”。就此,乾隆还对有些人重宝不重德发表了一番议论,他说,“君人者,在德不在宝,宝虽重,一器耳”。如果一个人缺少德,则大好河山、富饶土地,也将拱手让与他人,一个人不可能凭借这“区区尺璧”,而使江山永固,如果能诚心修炼,使德深入人心,其珍贵程度不是和氏璧可以相比的。乾隆接着说,古人一旦得到前代“符宝”,君臣上下无不“动色矜耀”,以为是上天馈赠的吉祥物。我太宗文皇帝时,曾获得蒙古所传的元代皇帝国宝,太宗只是收纳而已,并不以为是“受命之符”,今天看来,文皇帝治理天下、统垂万世,靠的是德,而不是宝,一般人都知道其中的道理。所以,“宝器非宝,宝于有德”。 乾隆皇帝决定重新厘定和排序交泰殿所存贮的宝玺。关于将要保留的数量,乾隆说,虽然自古以来宝玺没有定数,但今天交泰殿所贮存的宝玺,因年代久远、记载失真,而且有的重复,应重新加以考证。他提出交泰殿宝玺应“定为二十有五,以符天数”。乾隆确定“二十五”这个数字的依据,是出自《周易》“大衍天数,二十有五”之说。古人以天为阳,以地为阴,单数为阳,双数为阴,《周易》将一、三、五、七、九相加,得到二十五,即确定为天阳、单阳的“天数”。最后,乾隆皇帝据此将交泰殿存贮的三十九方宝玺,确定为二十五方。
在从三十九方宝玺中筛选这二十五方宝玺时,乾隆说,所谓“秦玺”等四方印玺属于无稽之伪作,可作为古玩存贮于他处。还有十方属于文义重复或大清初建时使用的,现在已不适用,“虽不同于现用之宝,而未可与古玩并列”。乾☠隆决定将这十宝存贮于大清国发祥地――盛京,与重新缮写的先祖实录共同存放在凤凰楼上,以“觐扬光烈,传示无疆”。
二十五方宝玺上镌刻的清文,也有所不同。清入关前与入关后所书写的清文,有较大区别,即今天我们俗称的“老满文”和“新满文”。清字篆文即“老满文”,传自太宗文皇帝时。余下的这二十五宝,正是用这种清字篆文镌刻的,与时下书写的汉篆文并不相配。乾隆说,“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宝”、“皇帝之宝”,此四宝“均先代相承,传为世守者”,不敢轻易改镌,故保留原有清字篆文。而“皇帝之宝”以下二十一宝,为日常公务所常用,“宜从新制”,并令内务府传谕改镌,以“与汉篆文相配”。
乾隆皇帝最后确定的这二十五方宝玺,其中有两方“皇帝之宝”,一方青玉质,为清字篆文;另一方旃檀木质,新清文与汉字合璧。清初时,并没有旃檀木这方“皇帝之宝”,只有青玉“皇帝之宝”,这是康熙六年最后确定下来的。康熙帝认为,皇上出巡时,“玉宝重大”,不便携带,“查照太宗文皇帝事例,造香宝,以便携行”。这说明皇太极执政时,为了出行时携带方便,也造过一方木质宝玺随身携带,但其下落没有史料记载。乾隆朝时,这方青玉“皇帝之宝”连同前三方宝玺“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之宝”,确定不再使用,而这方旃檀木“皇帝之宝”,成为了皇帝使用频率最高、用途最广、最具皇权象征意义的宝玺。
清代皇帝的公务印章――宝玺,自乾隆朝正式确定“天数”二十五方后,一直延用到清王朝灭亡,它大量吸收了以前历代统治方略之精华,也见证了大清王朝由盛至衰的演变历史,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皇帝宝玺制度的光辉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