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浅析

时间:2025-01-14 06:49:2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 订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我国《合同法 ☺》中, 不安抗辩权体系的构建博采两大法系之长,集合了大陆法系传统抗辩权和英美法系中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缺乏理论深入的探讨和关于具体实施和救济方式的根本规定,所以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议。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对不安抗辩权进行系统梳理,并简要介绍其与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别。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法系

作者简介:陈晓冉,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从而来确定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往往有很大的几率会发生阻碍合同得以实现的事由。首先要进行明确的是,市场交易行为除了即时交易,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外,更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非即时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双方的给付异时,这就存在了违约的风险。此时为了保障市场交易行为的正常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抗辩权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从而起到鼓励交易,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而言,它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近现代的抗辩权制度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律规定中便有所体现。不安抗辩权作为大陆法系所独有的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主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中,糅合传统理论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形成的不安抗辩权体系缺乏理论深入的探讨和关于具体实施和救济方式的根本规定,以至于学界对此一直颇有争议。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对不安抗辩权进行系统梳理,并简要介绍其与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别。

一、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要了解不安抗辩权,首先要对抗辩权有所理解。抗辩权是一种拒绝给付的权利,其带有明显的防御特性,甚至有人将其称为商战中的正当防卫。不安抗辩权作为抗辩权的一种,只是起到一种暂时延缓给付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的概念界定中,学界有多种不同看法。

吴兴光教授认为: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者担保,在对方未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权利 。韩世远教授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的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便被称为不安抗辩权 。史尚宽教授认为: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订约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后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履行权利 。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

我国合同法在吸收英美法系特点的情▼况下对于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狭义上看,不安抗辩权仅仅是指在合同异时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履行障碍或者可能无法履行时,己方可以中止履行且免除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十八条对于可以引起不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这也是为了防止先履行方滥用权力从而保护具有后履行情形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在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已尽到的情况下,后履行方在适当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权也可以包含在内。笔者认为对于不安抗辩权应当从广义上进行理解,不安抗辩权应当包含解除权。因为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中止履行会产生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下的后果,而这种不稳定状态的存在对于交易效率的实现是有害的,这违背了效率原则,而解除权可以使得双方的不稳定状态得到终局性的处理,也为市场上的第三方主体介入扫清障碍。

(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1.不安抗辩权作为抗辩权的一种,首先明确的是它是一种拒绝的权利,带有强烈的对抗性和防御性,而对抗和防御自然针对的是双务合同中对方请求先履行方履行的请求权。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因为它的行使是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的,并不需要对方的配合。但是鉴于形成权的行使是为了使得双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是一种带有主动色彩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只是对请求权的拒绝,带有明显的防御色彩,并不符合形成权的特性,所以,笔者认为不安抗辩权仍然是抗辩权的一种而非形成权。不过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抗辩权,并不能永久的排除请求权的行使,当抗辩事由消失之后,先行履行方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违约。

2.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救济权,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履行障碍的时候,法律给予先履行方保护己方合同利益的一种权利,是为了保护原合同利益免受侵犯而提供的救济性权利。但是这种救济性权利只是暂时的,而且需要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不安是有正当的。在两种情况之下,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一是在履行方的履行障碍已经得到了排除的情况,交易的正常进行可以得到保证,其二是后履行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排除了掌握不安抗辩权一方内心的不安,这两种情况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侵犯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不安抗辩权注重的是对双方合同利益的一种均衡而非对于单方的倾斜保护,这使得公平原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得以贯彻,在对方有履行障碍的情况下,使先履行方获得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同时也防止了救济手段的滥用。

(三)不安抗辩权的渊源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立法价值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价值

1.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存在为市场提供安全保证,从而起到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确立很显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是法律为市场提供安全感的方式。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赋予中ฌ止履行权利的方式驱散了承担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内心不安,使得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护,而这样的市场无疑会受到交易主体的欢迎,抛弃后顾之忧的市场主体会有更大的兴趣和热情参与市场交易从而促进经济繁荣。

2.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合同法当然也不例外。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在承担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履行障碍存在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人仍然别无选择的需要先履行己方义务,那很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了先义务履行方的利益同时也用严格的举证责任限制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这是为了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体现了公平原则。

3.效益理念是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价值基础。在市场环境愈发复杂的情况下依靠人们自身的道德来保证市场安全是不可行的,道德只能自律却不能用来限制其他主体,当各种欺诈毁约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市场追求效益的脚步时,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交易主体进行指导和限制。“一个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人们本性,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利用。” 好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只有这样才能经受住实践的考验,违背人性的法律是恶法。尤其是合同法方面的制度,很大的目标在于追求最效益,但是和人性相悖的制度是没有存在的土壤的,通过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不安抗辩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源浪费,提升了市场效率,因为它在有违约可能的时候就已经将其扼杀,防患于未然很好的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节约市场资源。

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实际上是在借鉴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又有所不同。传统合同法认为实际违约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一方明示或者默示不履行权利的情况下,仍然等待履行期届满才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且没有效率的规定。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而出现的。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建立在判例基础之上的一种独特制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区分标准在于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的方式是明确告知还是行为默示。

(二)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差别

1.首先两者对于履行顺序的要求有所不同,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双务合同之中,这种情况下才会存在双方当事人,才有异时履行的情形。而只有存在履行异时的情形下,不安抗辩权才有发挥的空间。预期违约制度则可以存在于单务合同中,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对此并没有具体约束。

2.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主体是交易中的先履行方,而预期违约则平等的为两方适用,没有先后之要求,双方可以平等的得到救济,所以相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面更大。

3.“对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安抗辩权是通过启动民事权利机制实现这一目标,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是在违约责任的框架内达到这一目标。” 。

4.二者的适用条件同样有所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缘由是后履行方的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且有履行障碍的可能,而预期违约行使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显著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信誉,经营等各方面出现问题、债务人在准备履约的行为或者是状态存在问题可能危及到履行的情况等,也就是说,不安抗辩权单纯的针对行为人的能力,而预期违约则既包括能力,也包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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