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20 19:33:3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出庭制度一直都处于⌚低迷的状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强化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使得鉴定人出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适用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能够加强司法的公正性,还能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国外先进的经验也使得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变得更具可能性。最后文章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行性;完善

我国的司法改革近些年来进行得如火如荼,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依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因此鉴定人的专业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公正合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否得当关系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影响着司法的权威以及司法改革的成效。2012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专门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使得此项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变得更具有可行性。尽管目前立法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略显浅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很多问题,但是此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却有其可行性及持续性,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其每一步程序细节,对于司法鉴定的公正、合理、权威都有所帮助,使得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行性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当事人提起诉讼,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可以是公正的、合理的。鉴定结论是证据的种类之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当于包青天的角色。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不会希望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过多地受到质疑。鉴定人会非常重视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质证,认真准备每一个环节,减少对鉴定意见的主观臆想和猜测,更加注重科学、合理、中立地得出鉴定意见。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鉴定人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质证才能出庭,这样可以让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庭审之外就被排除。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就是为了被法院采信,最终得到公正的结果,这都将大大加强司法的公正性。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容易受到外来的一些权利的干扰,这些权力的干扰将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很多专家学者担任了人民陪审员,由于他们在自己的学术范围内已经形成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所以极易影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的个人意见。如果鉴定人出庭出具鉴定意见并对其说明的过程也容易收到这样的干扰。鉴定人通过科学的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会不假思索的接受,并依次对案件进行裁决。这样的做法给审判带来很大的消极性,民事诉讼中一旦涉及到鉴定人出庭鉴定,就会对当事人的胜诉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基于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往往会请有权威的专家担任鉴定人,这对审判的影响更大。所以,鉴定人要出庭接受对方的询问,这样审判人员才会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审视鉴定意见,客观地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这无疑是有利于司法的独立的。

(三)借鉴国外的鉴定人制度。两大法系的鉴定人制度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中的鉴定人制度是追随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但是实践中,法官的居中地位表现得不那么强烈,专家相当于律师的角色✞,更多地是体现当事人的意思,容易造成虚假诉讼。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制度,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虽然存在差异,但是两大法系开始相互借鉴,都强调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鉴定意见要保持中立、客观,我国民事诉讼的鉴定人制度可以吸收借鉴两大法系中的优点,让当事人充分地参与鉴定程序,法官以适当的裁量权主持鉴定程序,使借鉴和吸收得到有效的利用。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程序内容。民事诉讼法目前针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程序问题还没有相关规定,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障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当事人向鉴定人询问的权利,这种做法被称作“受质权”。其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应当立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审查没有通过立即告知当事人,审查通过则不得在审判过程中再次提出质疑。再次,鉴定人出庭后的程序要严谨,任何不确定的程序夹杂诉讼过程中,会增加庭审的不可控性。鉴定人当面宣读鉴定意见后,由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士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最后双方可以就鉴定意见的一些问题进行辩论。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司法上给予保护。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的人身和经济权利还没有健全的规定,可以借鉴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由提♥供鉴定人或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一方先行支付费用,最终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确保鉴定人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得到落实,同时还要保障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严格保密个人信息,加强对受到威胁的鉴定人的✫保护。这样才能提高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

(三)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关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应当在此基础上再明确处罚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ค作证,法庭可以责令其到庭;责令后仍不到庭,则处以警告或罚款;对于其不到庭所产生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鉴定人严重影响质证过程的,法院可按毁坏证据罪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参考文献

[2] 叶蔚然.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潘星容.保障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构建[J].中国司法鉴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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