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比较
论文关键词:RAE CDR 学科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论文摘要:英国RAE与我国CDR同为评估机构为促进高等教育质量而实施的评估,均以学科为评估对象,对高校的科研质量进行的评估活动。但这两种评估活动在实施主体、指标体系、运行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将其与我国的学科评估进行对比,探寻差异,可以为我国高等教育学科评估工作的完善提供借鉴。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建立高校科研质量管理制度的国家。RAE是英国高等学校的科研评估的简称,用以评估大学和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质量,是英国高等教育领域最具权威的评估之一,对英国高校科研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CDR ,即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为我国高校科研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与RAE同是以学科为评估客体、面向高等教育机构的科研评估类型。中英高等教育发达程度、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尽相同,但将此两种同类型科研评估进行对比,也可明确差异所在,为我国高等教育学科评估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概述
RAE始于1986年,是由当时的大学拨款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在1988年英国高等教育拨款体制改革之后,1989年改由大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现今的RAE由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会和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联合对全英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RAE的评估周期是三至五年,从1986年以来共完成六轮评估。RAE提供全英范围内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质量的排名。英国的任何一个符合获得基金会拨款条件的高教机构都可以参加这项科研评估活动。其分类评估的学科被称为“评估单元”,力图反应高校的科研模式。
我国的CDR又称“学科排名”,是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除军事学门类外的一级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此项工作于2002年首次在全国开展,至2009年已完成两轮评估。
RAE与CDR同为高等教育的国家层面大规模评估项目,均以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科为评估客体,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要评价方式,评估结果均采用大学和学院排名的形式呈现,并配以评估报告,以达到促进高教机构科研质量的提升的最终目的。
二、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比较
目前,RAE与CDR在评估实施机构及专家成员组成员构成、评估目的、指标体系、评估过程等方面均又存在较大差异。
评估组织机构
我国CDR的组织机构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这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中心成立于2003年7月2日,其前身是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从性质上来说,原中心具有一定的中介机构性质,但直属教育部后,独立性有所减弱,直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
二者组织机构性质不同,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在一国内能否生存发展与国家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三方在国家与高校之间的协调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将此种体制引入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之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评估专家组成员构成
我国CDR评估专家组是学位中心派出的临时工作组织,其成员产生程序和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构成也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来自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领域,基本没有来自工商业界、专业职业领域的社会团体成员。虽然我国也开始逐步强调应有社会人士参与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参与评估的广度和力度远远不够。RAE广泛吸收国内外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估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分析与借鉴。"
评估目的
RAE的评估结果一直是HEFC对全国高校科研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RAE2008提出,“首要目的是为高等教育机构递交的每一份科研成果作出质量报告,四个高等教育拨款机构根据质量报告决定它们2009—2010年度对高教机构的科研拨款”。可见,RAE目的有二:一是促进高校科研质量的提升,为科研质量高的大学和专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二是决定未来一定时间内拨款机构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分配。
CDR目的是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估,使各学科点找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推动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增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为社会人才流动和学生选报学科专业提供可靠信息;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等。RAE与CDR评估目的的最显著差异是RAE的结果直接与资金分配挂钩,是一种凭借科研质量竞争拨款的方式;而CDR的评估结果仅仅为国家、社会提供参考。可以说,CDR的排名更关乎声誉,而RAE的结果更关乎金钱。
评估指标体系
RAE的质量总评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等级。RAE2008共有五个等级,科研成果部分等级标准依次表述为创造性、重要性和精确性方面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国际较高水平、世界水平、国内水平和未达到国内水平;研究环境质量等级及标准分别是有足够的研究成绩表明其研究环境是杰出的、优秀的、好的、适当的和欠适当的;学术声誉指标的五个等级分别是在同行中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是杰出的、出色的、很好的;和对学术发➳展所做的贡献得到同行的认可、缺乏足够的成绩证明其对该领域的贡献和影响力。最后将三项指标的等级加权计算总等级。
经过几年的学科调整,我国也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这一体系中共包含三级指标。一级指标有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声誉。学术队伍的二级指标包含教师和专家情况,科研设有科研基础、获奖专利、论文专著、科研项目四个二级指标,人才培养分设奖励情况和学生情况等。学术声誉的调查也日渐严谨,第二轮CDR聘请专家数也由原来的50人/学科拓展到100人/学科。在指标核算方面,我国CDR采用百分制,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指标权重,进而计算分值。此外,在各部分的三级指标中,对各项统计数字的要求较多,如论文专著指标下要求统计CSCD或CSSCI收录论文数,SCI、SSCI、AHCI、EI及MEDLINE收录论文数,出版学术专著数等,此种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较RAE有很大不同。
评估流程
三、RAE与CDR比较之启示
RAE共进行了六轮评估,每一轮评估在管理、细则、指标等方面都在不断改进,日臻完善,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CDR无疑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评估组织机构的☮社会化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质量评估一直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的,组织CDR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也是教育部的下属机构。这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不堪重负,管理上鞭长莫及,影响评估工作质量。RAE的组织机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是介于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组织,它具有依据RAE结果分配政府对高校科研质量拨款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障了高校的学术自由,又使政府部门从繁杂的评估事务中解脱了出来,并可以通过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利用拨款等手段对高校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因此,转变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职能,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监督、管理高校科研工作方面的作用,势在必行。
评估组成员的广泛性、权威性
RAE评估组成员涵盖了国内外的各学科专家学者,如RAE2001的评估专家中,除了有465名来自英国国内各大学的教授、学者外,更有多达345名的海外顾问,其中不仅包括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等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也包括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的大学教授。可以说,RAE评估是面向国际的,评估的是英国高校科研在世界上的地位。此外,在评估组的组成方面,英国特别强调应有社会人士参加,尤其是对那些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实施的评估,这不仅会促进科研与应用的结合,还会提高高校科研评估的社会关注度。而我国CDR专家组成员主要是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能够对被评估的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作出权威分析的专家,对社会人士参与评估的强调尚显不足。所以英国RAE评估组成员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评估指标的质量导向
在评估指标体系中RAE与CDR有一处明显的不同,就是科研成果部分RAE要求每个研究人员提供最多四项研究成果,相当于是在同等数量下以质量取胜。而我国CDR评估多为数量指标,如各类期刊收录的论文数、出版学术专著数等,虽然数量和规模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高校的科研实力,但仍然不能很好地体现学科质量。因此,我国学科评估也可以限制科研成果提交的数量,参评科研人员可以提交最有代表性的若干项成果,强调在质量基础上的量化,这样就可以克服在评估中出现的粗制滥造等问题。
评估过程、结果的公开性
英国RAE的另一特色就是透明度高。从评估单元的确定到学科专家组的任命,从评估组工作程序的制定到评估结果的公布,各个环节的信息,都可以直接从RAE或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的主页上查阅得到,允许各界人士对此进行公开和充分的讨论。而在我☿国,社会对整个CDR评估过程知之甚少,我国教育部学位中心网站也过于简略。所以,加强我国CDR评估过程的公开性,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也是我国高校科研评估改革的必要内容。
诚然,RAE也不尽完美的,评估周期过短、评估成本较高、科研人员压力大等负面影响也使RAE饱受非议。但总的说来,RAE在促进英国高校科研质量方面功不可没。我国CDR刚刚完成两轮评估,尚处摸索阶段,应充分挖掘RAE的相关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不断完善我国高校科研评估体制,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