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时间:2025-01-14 06:04:3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股权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

股权,亦称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公司法》第27条、第4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理上,一般把资产收益权归入自益权,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归入共益权中。可以看出,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二者均为财产权利。而基于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性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股权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进行继承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股权继承公证的理论基础

(一)对股权的界定

公司法为私法,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表现为股东对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而共益权表现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身份体现,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等,二者都是股东在公司里的法律地位的体现。享有共益权即是具有股东资格。另一方面,股权还包含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指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有力论证了股权不同于出资。出资是投资人认购公司股份的事实,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转换成了股权,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后所取得的“对价”。

(二☢)对章程的限定性规则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自益权、共益权以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且在公司法中被规定原则上是可继承的。但股东资格却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属性,即股权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它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初,股东出资人之间基于高度的信赖关系而成立的,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纯粹意义上,股权既非财产权,亦非人身权,是一种综合财产权利。如果股东死亡,主体资格消灭,但由于抽回出资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有限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协议而取得股东资格。对于其他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ด继承股东资格的,这需要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加以规定。对此,《公司法》第76条特别规定了公司章程的限定性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对于继承人能否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对死亡股东继承人的权利予以最大限度保护的同时,体现了公司法之私法自治理念。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诠释股权继承方面的问题:

通过当事人李某提供的材料,并结合办证实践,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逐一分析:

1.如何界定田某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7条及第18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公司的全部股权的50%为被继承人田某的遗产,理由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另外,申请人均认可公司的出资为被继承人田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积蓄,二人并未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司登记中的股权划分仅是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而被动进行的划分,将公司登记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有违夫妻双方的原意。

2.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上述股权系田某的合法遗产。因田某的父Ⓐ亲☼、母亲放弃继承,现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配偶李某,田某儿子田甲,田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ภ否成为股东呢?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通过查阅田某、李某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发现其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对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综上,田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李某、儿子田甲、父亲田乙、母亲孙某,田某的父亲田乙、母亲孙某均明确表示放弃儿子财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样田某的继承人只有配偶李某、儿子田甲。因为田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使权利需要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在经过上述分析论证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及股东资格继承公证。当事人持公证书顺利地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三、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审查的重点

结合案例,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以股东资格继承为原则,章程规定为特例”这一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公证员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业务时,除了应当遵循一般财产继承公证应履行的程序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人合为主兼具资合的公司形式,章程是人合性的体现,是股东之间的契约,是公司中的“宪法”。因此,在办理公证时有必要对章程进行审查,除查看死亡股东的出资、股份份额之外,还要查看条款中是否有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二是关于继承主体的行为能力的审查。在办理股权继承时,若遇到合法继承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不得放弃继承,且所受财产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其股东资格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三是关于当事人的继承意思表示审查。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审查当事人的继承意思表示是其必要程序之一,也是确定被继承权益归属的重要依据。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同样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继承意思表示,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继承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意审查夫妻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

五是注意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有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无保留继承份额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权继承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继承,必须引起公证员的高度重视,公证员应对《公司法》深入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对涉及股权继承的公司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严格审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只有这样,才能办好股权继承公证,彰显公证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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