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时间:2024-12-26 16:05:3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也越来越严重,老年人的权益越来越难实现,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此法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从我国老年人权益现状进行研究,该法进一步修订的重要意义,该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保障该法的实施几方面来详细论述。

关键词:权益;保障;老龄化;精神慰藉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现状研究

老年人是指60周岁ฎ以上的公民。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孝顺,那么我国那些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但是实际上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很多子女根本做不到给父母更多的精神上的安慰,由此我国许多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障。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本法修订后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立法的目的,老年人的界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老龄科学研究、对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奖励、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老年节等等。第二章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1]。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条注重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仅局限于家庭里,全社会应该共同担负起责任,当然国家也应该对此负起责任,本法进一步修订对老年人的精神上的安慰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有时间有机会多回家看看,陪老年人聊聊天谈谈心,抽¡空回家和年迈的父母一起吃吃饭,这样无疑给他们很大的安慰。

第三章规定了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本章第31条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这样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对那些孤苦无依的老人的关照,更能减少对老年人的虐待,有利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新修订的该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注重精神需求,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忽视老年人。人的生活除了和支持老年人,要经常看望或者打电话给他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持个人家庭休假ღ权的相关规定。法律和法规,鼓励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或居住在附近的老年人,对老年人与配偶或维护人员提供条件,迁移,为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帮助。专家表示,敬老爱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大力推进支持的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

此法的进一步修订具有重大的意义。明确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更充分的物质保障权,进一步保障精神赡养权,强调社会参与权,新增宜居环境建设内容。

三、该法的不足之处

该法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是立法的美好初衷提醒了儿女们要常回家陪陪父母,这有益于社会向好的一面发展,有利于社会道德精神文明的建设,但是“常”是一个概念,法律可以规定每周一次回去,或去一个月一次?此外,精神慰藉是什么,什么是老年人表现精神慰藉的义务吗?其次,“看望或问候老人”并没有提到违反法律会有什么样的惩罚,会有什么后果?如何协调处理?再次,“公共住房租赁住房法,在低成本的实现地方政府和住房保障制度或旧住宅改造,应优先满足吧老人”的作品,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后 ヅ是单位企业是否提供家庭团聚的节日?这些漏洞可能使执行难问题面对司法机关。

尽管决策和精神支持,做更多的行政物质帮助困难,它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权责任的老年人权益后主动性,尊老爱老护老社会风气的形成,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力量,从法律,道德,和其他方面来确保“常回家看看”的政策的真正落实[2]。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都有它的优点和缺陷,这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四、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首先可操作性不等于可诉性可以说。“常回家看看”入法,表面直接规范和约束孩子,事实上也提出了责任要求的管理部门,为个人的需要,社会和国家共同努力,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希望政府完善法律,对可以在实践中可操作的性能放在一个地方,家庭,社会的影响将影响和一体化的法律效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虽说这样有可操作性,但是它是否具有可塑性呢?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比如说当子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常回家看看,作为父母,根本不可能起诉自己的儿女的。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应该保障它的可诉性。 其次该法的实施,光靠法律不够,要给政策留空间。法律与政策的一体化将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特征。这部法律不但本身包含着大量的政策性规定,而且该法的实施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推动和辅助。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很多制度措施,都是通过政策来体现的。但是,政策的多变性同时也意味着其稳定性和程序性的缺失,在涉及老年人优待、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因此该法的实施还是需要靠政策来协助的[3]。

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仅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家庭社会,国家的共同的努力。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对该法实施的认可度,现在的年轻人学法的不是很多,懂法的更是如此,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大部分年轻人以手机亲密无间大部分时间都是低头玩手机,而忽略了身边的亲情,对老年人的关照更是如此。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大部分年轻人也是对其中的细节甚是不明白,为了使该法能够实施,年轻人当然要对此进行明确的了解。新一代的年轻人应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 。

然后,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它自己的深刻全面的意义,也有它自己的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是如此。如何保障老年专家继续发挥作用,是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难点,应深入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关于老年人的专长的发挥以及作用是一大难题。本人认为,如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他们的工作年限,延期退休十年至十五年。但有些单位领导不认真执行政策,歪曲客观事实;本来工作很需要,硬要说成不需要,强迫退休,给事业造成很大捐失。所以解决此问题对该法的实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那么多法律法规,每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本法也不例外。为了保障该法更好地实施,投入一定的经费是必要的[4]。老年人大部分没有劳动能力,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是能够足以赡养老人的。有些山区特困地区,一个家庭的收入有限,但是开支是非常多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更不用说给老年人看病等一系列需要的开支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自然没法实现该法规定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规定。因此我觉得该法的实施还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经费。

就如本法第80条规定的: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5]。不要只是一纸空文,那样只会显现出法律的空洞。本法的实施还是需要依靠其他法律的。追究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都是要落实到实处的[6]。

五、结语

该法的实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国家、社会、还有家庭的共同努力以及长期坚持。根据社会人口的客观变化结构,实施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基础作用,更要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该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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