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思考

时间:2024-12-26 12:06:5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为社会的有序、稳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不管是资本主义社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会存在弱势群体,我国提倡全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平等的享受权利,因而在我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受到了重点关注。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的体现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四个核心,更是在我国对妇女儿童权益在法律上的维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一个国家是否强大了不是由最强大的群体所具有的实力决定的,而是由最弱的群体决定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的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共同发展。权益的维护是否得当、是否全面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文明理性的充分展示,如果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忽视的法制建设、忽视人群的维护,国家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存在价值。妇女同男子都一样拥有能够改变世界的能力与智慧,应当享有与男子的同等的权利才能使社会全体上下齐心;儿童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接班人,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是形成健康身心▲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效。以下我们就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现阶段,妇女权益维护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摆脱了封建社会性质,也结束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划分,但不得不说,传统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仍对很多人产生着不小的影响,为革除这种思想,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对男尊女的被思想予以打击,对男女平等的思想大加宣传,包括在生育问题上也是打出口号“生男生女都一样”,关于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的完善则是国家在妇女权益维护方面采取的最大、最有效的举措,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条文)作核心,以各类行政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章程为辅助的妇女权益维护体系基本形成,但随着时代的演进,一些新的关于妇女权益维护措施在实际落实中不到位的问题开始显现。

(一)男子和妇女在应聘工作时遭遇不平等的对待,这种不平等的对待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招聘时,有的公司企业会在招聘启事中明确提出“该工作仅限于男子”等要求,将妇女排斥在此项工作之外,使妇女无法获得和男子进行同一项工作的机会。第二个方面,男子和妇女在开展同一项工作时,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男子的工资高于女子。以上所列举的两个方面在生活中属于常见现象,尽管在条文的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并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旧没有被完全的落实。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的法律宣传,提高公司企业包括应聘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和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人民具有法律维权意识,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共同努力,维护在妇女就业层面上的公平。

(二)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是妇女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维护的另一个突出体现,条文第二十八条提出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这些权益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当妇女进入有“五险一金”规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之后,这些权利就从社会负责转化为公司企业负责,而有的公司就没有将妇女这些保障权利落实,造成了妇女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障权利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种是公司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一种则是公司利用员工对法律条文的不熟悉,刻意忽视法律条文对妇女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定性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利益。

(三)接受教育的妇女在全国妇女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接受教育的男子在全国男子中所占的比例。这种现象在农村是相当明显的,农村的对外交流较少,思想落后、信息闭塞、教育环境差,再加之农村传统思想中的“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的影响,是很多农村的家长认为女子不需要接受教育,女子接受教育就是在浪费时间、金钱,直接剥夺了女子上学的权利,男子接受教育并考学则相当与古代的登科中举,是光宗耀祖的,因而就造成了男子、妇女受教育局面的严重失衡,为真正落实条文第十八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家就要对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的重要性加以阐述,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家庭提供相应的上学补助,加大在义务ต教育上的教育支出,并及时对妇女受教育情况信息进行收集,加以监督催促。

(四)妇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和性骚扰的侵犯,使妇女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在条文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中的相关规定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类权益的侵犯无疑是最令妇女烦扰的方面,同样也是对妇女身心造成最大伤害的方面。在这一方面,国家应加大惩罚力度,加强警示力度,以儆效尤。

二、现阶段,儿童权益维护的相关问题

儿童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章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保护法中涉及到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全方位的权益保护规定,但同妇女权益保护的大致情况类似,都在落实中有所不足。

(一)在家庭保护章节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就对儿童在家庭中的人身健康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在过去,家庭暴力通常是指以拳脚相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热暴力”,现在暴力的含义有所扩展,也就是以不理不睬为表现形式的“冷暴力”。家长或是过于严格对儿童用暴力的形式施加压力,或是过于松懈对儿童不闻不问,使儿童无法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心灵受到打击。这就需要家长提高教育水平,用正确的方法来教育儿童,不能只关注学习成就的取得,更要注重儿童的心理变化,响应保护法对儿童家庭保护的规定。

(二)在学校中最为引发争议的问题就是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实行体罚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对此,保护法中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项规定对学生在学校的人格尊严做出了保护,而要真正使学生得到应有的保护,就需要学校的配合。学校要认真落实保护法的规定,通过说理教育来自纠正学生的错误做法,要充分照顾到学生的尊严。

(三)社会中对儿童的保护就是精神上的保护,主要是不能让一些不良的思想影响到儿童的心灵,保护法中提出“营业性歌舞娱乐ร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只顾盈利不辜法律规定的商家的惩罚力度,在行业中引以为戒,充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妇女和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国家在立法保护中应当略有倾向、有所侧重,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集中最广大群众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最大程度地保证社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不仅要在法律中规定妇女和儿童平等的享受权利❧,更要使这种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群体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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