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市场观
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这是一篇新制度经济学的市场观,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价格存在的地方,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웃,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