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转型
中国法学教育的超常规发展仍在延续,但长期累积下的结构性问题正在凸显。随着法学理论界和法学实务界对中国法学的深入反思和批判,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问题正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论题。本文拟从狭义的法学方法论♛这个角度切入,通过对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的解读评析,对法学教育转型发展进行一些思考。
一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中的方法论缺失现象与转型发展的改革期待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一门科学,都离不开科学方法的指引。作为传授学问最基本途径的高等教育,自然更应当关注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问题,尤其是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学专业的定位是社会科学,追求的实践理性,其对方法的依赖则更为甚。回溯法律产生和法学发展的历史,从古罗马到后现代,伴随其中的正是要回答在解决生活纠纷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种面向讼争的操作技艺,也说明了以解决司法问题为中心的法学方法一直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说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因此,法学方法所包含的内容也便十分丰富。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或多或少的与法学方法教育的薄弱有关,即整体上缺乏对教义学视角下法学方法的应有关注,更有甚者,认为方法是工具或者是学术大家的“专利”,或者认为法的适用就是从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和案件事实的小前提,推导出判决结论这么简单。比如,学生偏重于教科书理论和法条的简单识记,而缺乏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教育偏重于课堂上知识灌输,而实战技能培养不够;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职业教育的偏离等等。首先,从地方本科高校的课程设置上来看,极少开设“法学方法”或者“法律方法”课程,相关内容仅仅在法理学课程中进行介绍性讲授。这说明,国内法学教育的整体趋向并未给法学方法的教学提供足够的支持。其次,从课时安排和教学大纲来看,只有在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实体法的教学当中才涉及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区分,涉及到现行实证法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证等具体内容,但由于教师知识结构、课时安排、司考压力的综合作用,很难对法学方法进行具体系统深入的讲授。最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滞后也使得为法学方法教育相应不足。
二、法学教育转型发展的应用型要求与司法实践面相的法学方法论的契合
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的论述中始终是围绕着这样一个可操作性的方法问题:即法律如何被正当化地操作?基于此,拉伦茨在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评价法学”的思考方法,并就法律体系为界限,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的标准和方法,意图通过这些具有较强的客观的可操作性的方法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判断功能,进而解决法律问题,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该法学方法大大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拉伦茨对法学的定义采用了“狭义”的视角,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步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讨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认可法学具有像宗教一样的某种教义学的特征,即法学规范本身具有无需辩护的正确性,即“法教义学”,其方法论特色就在于:以无条件地认可法律的正确性为论证预设前提,主张对现行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而不是动辄的无情批判,而且这种解释也是限于实证法律规范体系内部,它反对走出去寻找其他的评价标准。反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那样通过引入所谓正义、公平、伦理、心理情感、社会现实等外部的判准;强调理论上建构起法律内部概念规范体系,并力图通过概念体系、规则ภ体系和原则体系的勾连,以为法律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目的对法律进行有效的妥当的解释。在法律解释论证理论体系中,法教义学立基于实证法体系并走出了体系保守性的桎梏而具有了开放性、实践性,并⌛面向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自我更新完善的机制,也就是说,它开始关注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自洽和对规范概念的逻辑建构,并兼顾到法律的实践面相。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探讨的法学方法就是站在司法立场或者说法庭内的法学观,其思维构造是以法官裁判案件中的司法三段论为中心展开的,并广泛吸收各种法学理论和观点,从而形成兼采众长的综合倾向。
三、拉伦茨的方法逻辑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转型发展的借鉴意义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作为方法论中的名著,其价值或者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详细概括了法学方法论的一般规则,能够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转型提供路径依赖;第二是这本书的内容通俗易懂,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课外拓展之用,正是为学生而编写的,所以说他具有面向学生和法学教育的特征。
本书坚持传统的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具体而言,第一章的标题是“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作为全书展开的前提,给读者勾勒出一个有关法学方法的宏大背景。第二章的标题是“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在该章中就本书的立论基础――法教义学做出了说明,认为法学是作为规范科学而存在的,这种规范存在的载体是规范性陈述的语言,并指明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向。第三章的标题是“法条的理论”,指明了法条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完全性法条的的逻辑结构可以分为“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并指明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是作为一个规整的组成部分而相互配合存在的。第四章的标题是“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探讨了三段论中小前提的理解与类型化问题。第五章的标题是全书的重点,系统论述了解释的任务、解释的标准以及影响解释的因素问题,包括立法者之规范意旨、客观目的、合宪性等几个标准。对确定各种法律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拉伦茨做出了富有创见的一些原则性的总结。在法律解释的视角选择或者立场上,始终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第六章的标题是“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主要探讨了“法律内部”法律漏洞的填补和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的续造方法,旨在解决法律的不圆满性问题。第六章与第五章都应视为法官裁判案件时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同时,拉伦茨明确地指出,只有在判决先例演进为习惯法之后,才具备法律的拘束力,才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第七章的标题是“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指明了法学的外部体系是由抽象概念构成的,而法学内部体系是由法的原理和法的精神构成的,并且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其中的概念和规范的逻辑体系应当保持面向社会法律实践的开放性以回应法律需求避免落入“概念法学”自说自话的窠臼。拉伦茨也特别强调了“类型”的作用,是类型起到勾连法律概念与法律精神的作用。
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转型是一个庞大的一揽子工程,在法学教育中应当要求应用型操作性的方法论与之配套。近几年来,关于法学方法论方面的一些译著陆续出现,国内一些学者开始涉足法学方法论领域(如王利明教授的学术专著《法学方法论》,陈金钊教授的《法律方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是其中的典型的关注法律逻辑体系和法律论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著作的引入,也为法学教育方法的转型提供了支持。
总之,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在人才培养、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确实有着巨大的贡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以及法学教育转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借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东风对其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