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一、劳动教养制度解析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
劳动教养,是把轻微违法但不及刑罚处罚的违法者,编排进入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接受带有强制性质地劳动改造的具体行政处分。劳动教养是来自于国务院的行政处罚规定,公安机关不需要通过法院定罪,就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送进劳动教养机构进行最多四年的强制性质劳动、思想改造等措施。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
通说而言,劳动教养制度在1957年已经逐渐开始登上历史舞台。1957年8月初当时的国务院依法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约束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主要针对的违法者是不够刑罚处罚但又可能会☿给社会造成压力的人员。事实上,在当时看来这集中针对的 シ是划为右派的人员。
2.发展阶段
1958年开始,劳动教养机构如雨后春笋逐渐发展衍生开来,全国上下,甚至县乡单位都相应设立专门机构。全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很快将近百万人次左右。
1979年11月下旬,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指出劳动教养最长时间为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在之后地实践中,时常出现反复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3.成熟阶段
4.争议阶段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规定对人身自由进行的处罚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予以规定。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开始被质疑。
2004年1月初,广东政协朱征夫委员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在广东省首先被提出,这一提案马上得到了同场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吁愈演愈烈,2005年,我国公安部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了律师能够参与劳动教养的案件的审核,劳教委员会理当听取被劳教人员辩护陈述,与此同时也将劳动教养最高时间缩短至两年。
2005年,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一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写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2007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故取消了原定的初次审核,之后就再也未传出任何立法消息。
2007年,李方平律师、茅于轼专家,胡星斗学者等六十九位中国法律界代表、学者共同署名公开倡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2008年3月初,全国人大接到人大代表马克宁①提交的议案,建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刻不容缓。
5.废止阶段
2013年11月15日,党中央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推动我国法治改革方面出台了许多具体有效的措施,这之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一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普遍赞誉。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只谈到一句,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法治在不断完善的道路上走出了重要而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主要体现三层意义:
其一,维护法律威信,为我国法制建设保驾护航。从法治角度而言,劳动教养制度通过行政命令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于此来看维护了法律的威信。
其二,减少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的出现。劳动教养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废止该项制度对于改革我国司法保护领域的意义不言自明。
其三,便于积极地承担国际义务,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任何刑事处罚都需要经过法院审判以后才可以执行。显而易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符合国际公约人身自由权原则规定,该项废止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三、国内外关于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践
(一)保安处分制度介绍
保安处分,是以预防特殊危险为主要目的,以人身的危害性作为前提,把适用法律规定的人员,通过矫治、教育等方法改造违法者,预防犯罪再发生的特殊措施。其特征为: 1.保安处分的设立目的是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是针对轻刑犯罪作出的特别处罚,用来填补刑罚预防特殊危险存在的缺陷。
2.保安处分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
适用保安处分的人应该是刑罚处理会有加重嫌疑,不适用刑罚则很难矫正恶习的人,只有通过保安处分,才能有效地防止该适用对象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
3.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为人身危害性
保安处分的目标在于终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在处罚过程当中,把人身危害性消失作为终止适用的标准。
4.保安处分的方式是改善和教育
保安处分往往是通过完善、矫正★、医护、援助等诸多方法,来剔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消除任何可能犯罪的要素,预防被处分者犯罪或者再犯。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践
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成熟并日臻完善,这一项制度出现在《德国刑法典》第三章第六节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规定之中。具体涉及法条第61条至68条,譬如第61条,把矫正与保安处分的具体种类归结为:①安排在精神病治疗机构②活动监察③禁止相关职业行为。这一法条对保安处分的适用种类做了很全面的涵盖。又比如法条第64条明确指出,如果有人因为存在服用酒精或其他麻醉药物患有药瘾后实施犯罪行为被定了罪名,之后仍然不能排除药瘾②作用的犯罪隐患,法院则判处行为人被安排在相关控制机构。此外,关于保安处分实践中监督许可、收容时间期限等等问题,德国保安处分制度完整的涵盖了整个可能∞适用的领域。因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从很大程度上对于矫正行为人的恶意行为,对预防犯罪的发生可以取得很大的实际操作效果。它所针对治理的问题非常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替代措施的考量,将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这部分对于我国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同样有涉及保安处分的规范,具体而言:
(一)教育感化处罚。台湾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者、未满18周岁者区别对待,适当减免刑法,更多施以教育感化。
(二)监护处分。台湾刑法所规定的监护处分涉及对于精神病人与聋哑人犯罪行为减轻处罚,同时可能强制其进入特定的处所施行监护。
(三)禁戒处分。对吸毒人员、酗酒人员进行禁戒处分,处分实行终了以后如果可以判定刑罚无需继续执行时,应当及时免去等等。由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文社会情况、历史底蕴与我国大陆地区一脉相承,而且它在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无论在理论建设还是实际运行操作上,都对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制度的引用存在诸多便利。它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参考借鉴更为直接、有效,很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
德国和台湾关于保安处分制度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完美结合,我国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如果能够汲取相关的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避害就利,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安定社会秩序,保证民众合法权利,实现我国的法制和谐。
四、构建中国特色保安处分制度的构想
(一)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
针对我国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相关问题,我们在引入保安处分制度时,有必要将其刑法化。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有助于将其实现刑事责任的部分引入司法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实现法律透明。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有利于更好更规范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将有利于实现司法文明,规范监督程序,构建和谐刑法。
(二)保安处分对象明确化
保安处分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作为法律矫正对象,不必要必须存在犯罪的事实。所以保安处分制度的处分对象大致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对社会存在现实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吸毒人员、**嫖娼人员、酗酒人员、有犯罪习惯的人、累犯以及外国人。因为这些人本身带有的高度危险性,所以通过保安处分制度的实施,希望达到协调社会利益,化解各方矛盾,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终极目的。保安处分对象明确化,也更有利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最大程度上避免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三)保安处分方式差异化
关于保安处分的方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性质的犯罪人员,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结合其具体的犯罪程度酌情处理,从而在根源上防止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出现。这一做法也很好的避免了法律性质被扭曲,从而更合理的适用于轻刑犯罪。保安处分方式的差异化很好的体现在了德国法律的适用中,德国法院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处置措施。对于应受刑法惩治的外国人,采用刑法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让犯罪分子承受了必要的惩处。这些方面,对我国现阶段选用保安处分制度来代替劳动教养制度有着很好的借鉴。此外,我国大陆地区在具体保安处分方式的引用上,可以结合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有选择地适用,以期实现在预防和惩ღ治犯罪的同时,体现出我国的司法文明和法制和谐。
五、结语
注 释:
①马克宁.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②药瘾:反复地(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所引起的人体对药品的心理上或生理上的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或非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地用药行为和其它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