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应当建立起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
【关键词】民间收藏文物;文物认定;文物登记制度
【摘 要】文章在分析我国民间文物收藏之乱象及其原因的基础之上,讨论了在我国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针对目前所面临的阻力,论述了建立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包括国内现有法律土壤及国外相关实践之启示;最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具体策略。
一、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
制度的必要性
“民间收藏文物”是指国家所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所收藏的文物,即社会流散文物――未被国家收藏而流散于民间的可移动文物。
(一)国家需要通过登记制度来规范民间文物收藏与流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保护和管理社会流散文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不少法规、政策[2],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新《文物法》的颁布,不仅承认了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性,还对其合法来源、范围、流通方式及经营主体等进行了规定[3]。但我国民间文物收藏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少民间收藏文物的来源不合法;二是文物市场混乱无序,私下交易盛行;此外,文物流失情况严重。
导致这些乱象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但国家有关部门缺乏对民间收藏文物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收藏动态的掌握,以致监管不力无疑是一个致命因素。由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使得民间收藏文物的真实状况难以被掌握。这就导致文物部门无法制定切合实际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开展规范文物市场、保证文物安全的具体工作。因此,从国家有效规范民间文物收藏与流通、更好地保护与管理社会流散文物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十分必要。
(二)国家需要通过登记制度来明确保护与管理的对象
关于文物的概念,在我国一直模糊不清。有以时间来划分的[4],也有以内在价值来判定的[5]。但无论怎样,“文物是历史上人们创造的或与创造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6],因此,不是所有民间收藏都是文物,都受国家保护。又由于文物价值“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隐形价值”[7],会因人的认知水平及环境变化而异,故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不断深化、逐步揭示的[8]。所以,民间收藏中究竟哪些是要受到国家严格保护与管理的,哪些是可以放松标准的,都需要以对其文物价值☑的认定为前提。
二、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
制度的可行性
近年来,“藏宝于民”日渐成为国人的共识,但目前在我国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工作依然困难重重。首先,收藏者有思想顾虑,他们担心一旦实行登记,自己对文物的所有权及其他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其中来源不合法的文物。其次,来自文物经营者的反对,因为登记不仅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和经营成本,还会阻挡其获取暴利的路径。此外,目前在我国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工♪作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主要表现为文物法制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强。
虽然存在诸多压力和重重困难,但不等于我们没有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一)在我国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法律土壤
(二)国外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实践启示
三、保障民间收藏文物登记
工作顺利开展的策略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收藏者的疑虑
前面已经提到,民间文物收藏者最担心的就是实行登记会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方针政策的力度,使民间收藏者意识到,只有进行了认定、登记,得到了国家认可,其收藏的文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合法流通。同时,也只有通过登记制度规范了民间文物的收藏与流通,才能为每一位民间文物持有者营造一个合法、公平、公正的平台。因此,这是一项利国利民又利己,还能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工程。
(二)制订具体措施,切实保障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民间收藏者之所以担心,最主ห要的就是他们手中文物的来源不合法,最明显的就是存在不少出土文物。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但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笔者赞同对这部分“文物私生子”做特殊处理,对于其中明显具有新出土痕迹,或者在文物盗掘案件追索范围之内的不予登记,查证后予以没收;反之,则应持宽容态度。只要持有人取得文物时属于善意,则在登记之后认可其对文物的所有权,即承认民间文物的善意取得。
(三)明确登记制度的具体程序,使登记工作有据可循
四、余 论
既然文物事业是全民全社会的大事业,单靠政府力量无法办成,必须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那么国家就应该真正重视民间文物收藏的重要性,规范民间文物收藏的意义之所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来掌握民间文物收藏的实际情况,从而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这才是当前的明智之举,也是未来的希望之源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