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件不断出现,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已经明显落后,存在过多不足之处。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行政保护制度实效性差及其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使得目前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已经非常迫切。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不足
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基本的依据就是能够对其基本权益进行承认,同时由于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弱势特征,直接决定只能通过立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才能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性。本研究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对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侵犯就是对其消จ费者隐私的侵害,同时这种유侵害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最为典型。在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前提下,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实现和国家相接轨,加快我国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第49条相关规定中明确表明“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还应赔偿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8条也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为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对其隐瞒真实状况,从而对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信息表示,则表示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通则的最为基础部分,如无特殊规定,欺诈行为主要构成要件也要使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生活事实显示明显欺诈,但是一旦到法律范畴就变成违约或侵权。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是否欺诈行为的构成要求和采取举证责任方式减轻消费者一方举证责任,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最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不断完善和逐步修订,要站在新型消费群体权益基础上,对原有市场经济消费群体权益不断巩固,才能不断更好的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给予不同类型消费群体以最有效的保护。基于此,立法机关应该逐渐加强对不同类型消费群体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比如在对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中补充一条“消费者隐私权不被侵害权”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者不能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对其隐私权进行泄露,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品关系不大的个人信息资料。此外,消费者隐私权应该采取外延列举方式,尽量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范。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消费偏好及购买记录等等与消费具£有一定关系的资料,对于消费者这些资料的保护工作,不能应用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进行沿用,在对其消费者隐私权外延不能确定前提下,只有当权利拥有人进行申请主张过程中,才能对其相关数据进行审查,如果对审查义务过于懈怠,应该承担懈怠审查义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系统阐述,但是目前仅仅对生产经营者相关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对于侵害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界定不能有效适用。因此,本研究认为应该在生产经营者欺诈行为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领域扩大认定标准,在欺诈行为的具体认定中扩大惩罚性赔偿通常是适用的,同时,应该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际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除了适用一般欺诈行为外,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也应该适用。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有失公平或趁人之危状态下交易。这是由于惩罚性赔偿不仅仅对消费者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还可以用民事赔偿方式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制裁,以高额违法成本,来制约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