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法回避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启
1 立法回避制度的主体范围界定
为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立法回避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听证阶段,所针对的主体为主持听证及调查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进程中,立法回避制度应适用于整个立法主体。该部法律涉及以下主体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民众与政府部门等。税收具有法定性,由环境保护费到保护税的变革在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收费变成收税,地方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支持这样的制度改革。为了追求地方经济的增长,地方政府对环保指标的执行与控制并不是太感兴趣。环保部门与税收部门之间执行权的交叉,民众环保意识与环境质量要求增强及其对政府积极采取治理措施的意愿与要求等。通过分析可得,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除受技术性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既定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又一大症结所在。因此,在对环境保护税进行立法起草时,涉及不同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影响立法公正程序与结果的主体应实行立法回避。回避的方式可以依所及主体自行申请,也可依对该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决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参与立法主体的利己利益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立法更公平。
2 立法回避制度与立法博弈机制并不矛盾
立法博弈机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交互、制约、抗衡最终达成相对平衡的制度。很多人担忧在环保税征收的立法进程中引入立法回避制度会损害不同利益主体意见的有效表达。以立法起草为例,有学者提出立法起草权应对外开放。作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减少部门利益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渗入与干扰,立法起草工作应向社会开放,有利益关系的主体不得参与涉及其自身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起草工作,由其他部门或者委托专家起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将利益部门拒之门外,其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应充分考虑并讨论研究,依旧保证不同主体间观点的博弈与交锋。立法回避制度的适用根基在于我国国情,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使环境保护税法不受利益干扰,真正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与效用。
3 相关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
《环境保护税法》是一部极具特殊性的法律,其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法学原理,还涉及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内容,需要多门学科知识作为理论背景。为保证立法公平,立法回避制度的采用更应重视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被回避的部门主体可以委托专家学者对其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建议报告,可以有效避免征税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使立法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不使任何相关主体的意见被忽视。这样的法律才更具备民主性、规范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4 研究小结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۵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该举措推动着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进程。立法是司法活动的起点,立法质量的高低决定司法活动的效果。立法回避制度在我国立法环节运用较少,而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因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可能面临征税标准不科学、执行难等困境。
本文探析立法回避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启示,旨在使该部法律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研究指出,在对环境保护税进行立法起草时,涉及不同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影响立法公正程序与结果的主体应实行立法回避。回避的方式可以依所及主体自行申请,也可依对该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决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参与立法主体的利己利益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立法更公平。为了减少部门利益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渗入与干扰,立法起草工作应向社会开放,有利益关系的主体不得参与涉及其自身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起草工作,由其他部门或者委托专家起草。为保证立法公平,立法回避制度的采用更应重视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被回避的部门主体可以委托专家学者对其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建议报告,可以有效避免征อ税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使立法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不使任何相关主体的意见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