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4-12-26 17:21:3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而增设了许多特别条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操作进行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考察期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轻刑化、刑罚个别化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数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该工作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以及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继续开展的难题。而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第一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明确、正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适用范围存在比较大的跨度,根据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行规定,有些是仅针对在校生或未成年人,而有些地区则是连成年人也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象范畴。而新刑诉法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2)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新刑诉法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所涉嫌的罪名进行的明确的要求,即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则未列入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刑诉法作这样的规定正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即对未成年人也并非无原则的宽容。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究竟可能判处多长的刑期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难点。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如果刑期太短,比如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半年这样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免除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后续跟踪监督、帮教、考察等工作,可以大大节省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如果刑期太长,比如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则社会效果难以保障,甚至会给外界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不严的印象。因此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刑期的明确要求,免除了检察机关在适用刑期方面的尴尬,防止因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具体司法政策不同,而导致的同样情节、同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在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上受到区别对待。

(4)符合起诉条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已经符合了起诉条件,即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首先要按照办理一般公诉案件的要求认真的对案件的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进行认真的审查,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而放松对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问题的℃审查。

(5)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悔罪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主观要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本意就是给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非监禁的环境回归社会,因此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自身应该切实悔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至于危害社会。因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办案人员审查案件时的重点,并且需要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一)审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第一,受案后进行初步审查。受理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后,由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情节、未成年人的性格、犯罪前的表现、成长经历、有无前科或不良习惯等以及犯罪动机、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进行审查,对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初步判断。

第二,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帮教环境考察。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周边生活环境进行调查,考察监护人履行教育、抚养义务的能力,确保适用对象重返家庭能够获得良好的基础条件和有效的教育、保护,同时考察适用对象的社会帮教条件,为其重返学校就学、社会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诱因、思想动态,走访家庭、学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学习生活情况及实施违法行为后的表现,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弥补损害情况、回归社会的迫切程度,以及是否有举报、立功等法定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三是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判断。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必须调查走访被害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第一,对于办案人员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或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科集体讨论,并报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第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进行适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假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召开公开的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司法局、关工委、社区、所在学校、被害人等各界人士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以及未成年人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考察期限,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向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宣布,同时详细说明其在考察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考察期内跟踪帮教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应组织案件承办人、公安机关、帮教小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及内容,法律仅进行了笼统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检察机关应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定期提供其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近期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所居住的社区、村居出具的表现证明,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继续求学的,应要求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表现证明和成绩证明。

(2)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根据按照检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定期由本人亲自到检察机关对自己一段时间内的学习生活情况向案件承办人汇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有利于案件承办人较为直观、细致的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及思想动态。

(3)应严格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去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一旦离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辖区范围,必将给检察机关的考察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随意的离开住所地,甚至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将存在极大的脱管风险,并导致考察的形同虚设。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此严格把握,除确因继续求学需要的或其他重要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离开住所地。

(4)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不应停留在听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口头汇报和审查书面的表现材料,而应当定期亲自去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居了解其生活情况,去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学校与其同学、老师座谈了解其在学校的表现情况以及人际交往情况。

(四)考察期结束后进行终局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能遵守考察期内的各项规定,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在考察期结束后,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应将新罪、旧罪一并起诉,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大大增加了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工作量。对一个拟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案件承办人不仅要审查案情,还必须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走访其家庭、所在学校或社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还必须进行跟踪帮教、组织其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核实其考察期内表现情况,工作量远大于起诉一个案件。

(2)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存在冲突。根据新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六个月至一年,而一般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即使算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间以及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时间,一个公诉案件从受理到起诉,前后时间跨度最长为六个月零十五天。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往往超过审查起诉期限,而新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考察期不计入审查期限,存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期限超期的问题。

(3)考察期间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环节存在问题。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多为父母离异或父母外出打工或因其他原因而对其属于管教,平时家庭教育、关爱不够,这些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面临刑法制裁时,其家长会很后悔并积极配合我们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但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部分的家长在考察期逐渐松懈对子女的管教,根本不能督促子女认真遵守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有关规定,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社会效果打折扣。

(4)共同犯罪中同案人的处理面临两难的局面。实践中,我们容易遇到同案情节轻重相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庭及社区监管条件不同,均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风险,但区别对待的话可能导

致被起诉的一方涉检上访质疑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1)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法规仍需要在积累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如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计算方法等进行规定以解决超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部分法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如何具体操作进行细化。

(2)尝试引入社会机构,减轻办案人员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工作压力。为了保证责权分明,保证检察人员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办理案件,可以引进社会机构,如社会调查员组织等,协助检察机关完成走访、帮教及组织公益活动等工作。

(3)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释法说理工作。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认为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就一定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考察期内应遵守的规定没有足够的重视,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考察的现象。检察机关应该耐心对其阐明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以及考察期的义务,乃至考察期内不遵守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后果,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明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非对其案件的终局性处理。针对同案中部分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而部分未成年人直接被提起公诉的,应在对被起诉人提起公诉前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使其与其家属了解检察机关是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监管条件等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对其作出不同的处理,避免其对检察机关执法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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