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视角下谈中国名牌经营
一、中国名牌的产生及其经营的意义
中国名牌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凡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即可申请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的产品,即可获得中国名牌的称号。简而言之,中国名牌是一个由国家质检总局这种行政机关对产品进行评比后授予商品生产行业中佼佼者的一种荣誉称号。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指导下、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下,我国开始积极实施品牌战略。虽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在中国名牌培育工程中仅占一小部分,但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规范运作的全国性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各地已经推出的地方名牌产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从严要求,评选出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大、对相对行业带动性强、有竞争力的中国名牌产品,以此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推动社会资金和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示范作用,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二、对中国名牌经营现状的若干思考
尽管中国名牌设立的初衷良好,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也卓有成效,然而批评与质疑的声音却从未停止过。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对于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的质疑。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的观点,中国名牌是一种准行政许可。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作为名牌产品产生依据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从法律位阶来看,属于是部门规章,它的效率低于《行政许可法》,因此其理所当然的不能够设立行政许可。
其次,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的质疑。《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与实施,属于部门规章。而中国名牌按照商标类别划分,应属于一种证明商标,理所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也属于部门规章。这两款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处在同一效力阶位上,效力不分伯仲,一旦二者的✿内容出现矛盾之处,难以判断与取舍。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条件的都有权获得证明商标。然而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必须通过申请或者推荐,经过评选后方可获得该荣誉称号。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符合标准的产品都可以入选,中国名牌的评选属于僧多粥少情形。如此以来,两个《办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分歧,孰对孰错、舍谁取谁一时难以抉择。
再次,《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嫌行政不作为和权利寻租。根据《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该条的意思就是:在有效ღ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对中国名牌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然而,《产品质量法》第6条要求,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很显然,该规定是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如果无法定理由,质检部门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按照权力与责任共存的法律精神,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有了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作为《产品质量法》下位法,显然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产品的免检就意味着政府监督的缺失。同时,尽管中国名牌产品推选不收费,相关行政部门垄断了中国名牌产品的推选权力,受利益的驱动,这些机构有可能在活动中寻租;而当前名牌产品推选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及企业的知名度,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多个同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会不遗余力、乐此不疲地去向推选机构攻关。这最终都将破坏名牌评选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并且容易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
最后,中国名牌享受特殊待遇涉嫌不正当竞争。按照《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被评价为中国名牌的产品,享有以下保护:在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在有效期内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在有效期内,被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立法者设立这些免检制度的初衷无非是为了以优厚的待遇奖励创名牌的企业,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然而该措施带来的弊端也是不容忽略的。一朝成为中国名牌的产品质量状况并不一定是始终如一、一成不变的,实际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产品质量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一些产品被评上中国名牌后就有可能会出现搀杂使假、质量下降的情况,这样名牌产品名不副其实,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对其他产品生产者而言,也是不正当竞争。说到这,就不得不提起发生在近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事件的主人公三鹿奶粉就是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据国家质监总局公布的数据,仅2007年全国就有1 302家企业的产品获得2007年度国家免检产品资格。这样一来,企业一但拿到免检证书,该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就处于失控状态,三鹿奶粉问题就出于此。产品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那些放松产品质量管理的企业毫无疑问要对发生的事故负责,但作为监管的行政机关更难辞其咎。因此对名牌产品质量的事中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打击假冒产品是法律规定的,不论这种产品本身是不是名优产品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而不应该受到比名优产品低等级的保护。
三、经营好中国名牌的建议
当前中国名牌产品沦落到如此尴尬的境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都,有必要和责任进行反思。为促进我国品牌战略健康持续的发展,恢复政府在这场食品安全风波中失去的公信力、消除消费者对中国名牌产品的产生的疑虑,政府和企业两者都必须进行积极有效的调整和整顿。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最高权威的地位。中国名牌之所以受到那么多口诛笔伐,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名不正而致的言不顺。因此,合理和完善相关的立法,重新确定相 Ü关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政执法环境,对于发展中国名牌来说至关重要。废除当前《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与上位法抵触的部分,删改《管理办法》中不合理的内容,尤其针对名牌产品给予的特殊保护措施重新进行考量,取消对获得名牌称号产品的免检待遇,改变当前以政府信誉担保产品质量的的评选模式,把名牌产品评选的话语权交给与商品发生最直接关系的消费者手中,让市场优胜劣汰把名牌筛选出来。
其次,企业作为中国名牌的经营者,更应当有责任让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鲜。品牌的本质是品质,而质量又是企业的生命线。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谁的产品质量好,谁就拥有用户,占领市场,成为市场的强者。反之,则会无情地被市场淘汰。已经获得了中国名牌的企业尤其应当名副其实、戒骄戒躁、认真经营品牌,不辜负名牌的称号。那些躺在中国名牌金子招牌上睡觉,放松产品质量管理的企业毫无疑问会酿成大祸,其后果小则影响一个企业的存亡,大则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声誉,而最为不能容忍的是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权益。所以,经营品质是经营名牌的根本。
最后,作为经营名牌的知名企业应当恪守诚信、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就没有安全的产品,就没有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要做大做强、久盛不衰,就必须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根本,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另外,企业不仅要合法经营,还必须结合道德经营。那些沦丧了职业道德、见利忘义的企业就是缺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知的约束。企业不能为追求利润而置百姓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危于不顾。这种行径不仅会给行业造成重创,给社会诚信机制造成重创,更损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因此,打造良好企业形象、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经营好名牌企业,首先都必须做到诚实守信、恪守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