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官、村规和庄园法庭

时间:2024-11-10 12:14:4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在原始的马尔克村社民主传统的影响下,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中的村民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积极地参与到了村庄共同体的各项事务中。在共同体的内部,他们不仅从自己的群体中间推选合适的人员对自己进行管理,还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益,通过“一致同意”来制定法律,并且他们还是法庭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本文试图从中世纪村庄共同体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个方面来分析中世纪村民对其内部事务的参与性。

[关键词]村庄共同体;庄官;村规;庄园法庭;民众参与

在中世纪的英国,存在着一种强调个人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这就是“英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独特之处,✞它在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也就是指‘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这种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就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载体。为了保障个人的独立性,这个载体还得充分地体现民众的个人意志。在中世纪的英国,“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的村庄共同体就承担起了这一责任。在一个村庄共同体内,民众是如何发挥自己力量参与到各项事务中的,下面笔者就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试作简要分析。

一、行政方面――选任共同体内的管理人员

11世纪以前的英国,村庄的管理人员是由村民共同选举产生,在英格兰中部的莱斯特郡,一些较大的村庄会由共同体民众集体选出两人来分担村长的职责;在另外一些村庄比较小的地方,它们相互连接起来,由共同体村民选出几个屯落共有的一组管理人员。所以,在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村庄共同体事务统一管理者的角色是村民们通过比较民主的方式共同选举出来的。

此外,在村庄共同体内还有一组管理人员,他们都属于是地位比较低的管理者,出生大都是维兰,如征税官、牧羊人、巡夜者、村庄水塘看护员、差役和税收员等。这些管理人员的产生多数是由村民选举的,在赫尔索温庄园,由所有佃户选举产生庄官,他们每年都要选举出两个庄头、一个林务官或林务官和四个验酒师,而这些不论大小的管理者们的选举工作是由村庄内部组织机构完成的。因此,他们在按照领主或是大总管的要求严格组织盘剥佃农们的劳役时,由于他们对于和自己同样阶层的佃农们难免产生同情怜悯。“这些杰出人物(庄官们)并不仅是忙于维护领主的利益和增加他的个人收益。他们非常关注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偷窃和沟渠阻塞对农民的影响远大于对领主的影响。”

中世纪村庄共同体中行政事务的管理者的选任都是在共同体内完成的。他们易于形成一个独立的群体,并不受领主权利的制约,在处理事务时能从集体村民的利益的出发。这也许是由于他们的当选是依赖于广大的村民集体,他们也是出生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这样就使得广大的村民能顺利的参与到村庄共同体中各项的行政事务之中。

二、立法方面――参与共同体中村规的制定

中世纪英国乡村共同体中的村民,并不是将统治者的意志或规定视为法律,他们认同的是长期的村庄共同体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法。在庄园化盛行的阶段,庄园法庭成为了村庄共同体的新的立法机构,在庄园法庭之中仍然保有着原有的村民可以参与立法的权利。而村民们的立法活动一般仍会得到领主的承认,因为领主知道,如果农民所提请的问题被置之不理的话,他的法庭就不能确保农民们履行各项义务。

不仅是制定村规的过程,就是在村规的具体内容中,仍然可以找到村民参与的依据。在诺福克郡的克雷辛厄姆村规定:“他们(十户长和陪审团)为他们自己,也ซ为他们的子孙后代制定出如下的村规,即从秋末到圣・马丁节期间,无论领主的牧羊人是谁,都不能在佃农们的耕地上放牧,因为这些耕地应该保留给佃农们放牧使用,以维持和放养他们自己的牲畜。”结果,因为这项村法触犯了领主的利益,而致使村民们受到6先令8便士的处罚。虽然在这样的事例中村民们因为村规受到了处罚,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村规中很明显的利益指向,即村规更有可能是由村民们而不是由领主制定的。

三、司法方面――参与庄园法庭的审判

中世纪英格兰常常被描绘为“一个邻里亲情的世界”,但在村民之间,总是避免不了会产生一些磨擦。这些需要村庄共同体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进行处理。庄园法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庄园法庭常常被认为是领主的法庭,但村民并不是法庭上被动的承受者,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应是法庭的法官和执法者。 首先,村庄共同体内保持着“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的传统。在处理村民之间的争端时,庄园法庭要求事件的当事人要出席法庭,共同做出司法判决。“在这种法庭里,领主也仅仅是个提问题的人,判决者则是臣仆自己。”梅特兰更是将其总结为:“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即使是习惯佃户,即使是天生的维兰,他们当时也有或者说原来就一直有作出判决的权利,有权作出判决的并不只是领主的总管,而是庄园的库里亚,我们甚至听到维兰佃户明确声称,他们有权利对他们的邻居做出判决”。所以说,在共同体的庄园法庭中,判决都不是由领主的总管作出的。

其次,伴随着庄园法庭审判程序的专业化,在审判时出现了一个新的团体陪审员,在有些地区通常是采用用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于案件进行判决的,而陪审团的出现更加有利于村民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在13世纪是的拉姆西庄园,陪审团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宣誓,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忽视一个事实,即在陪审团的身后是全体出庭人,陪审员的汇☪报是面向全体出庭人的,而且案件的最终判决也是全体出庭人做出的,所以说尽管出现了陪审团这样一个新的全体村民的代表者,但是维兰仍是庄园法庭上作出判决的人。

最后,审查13世纪的任何一部法庭案卷都可以发现,法庭的决定方式是由全体法庭出席人明确作出的表态。在黑尔斯,当我们在该庄园的法庭档案中看到“经库里亚的审议”等记录时,其含义似乎还不是很清晰☣,但当读到了“全体库里亚的裁决如下:亨利・特拉普的前妻伊迪丝为人忠实,并未犯偷盗罪,因此,经全体库里亚审议,一年零一天后归还她土地”这段文字显然是说我们所称的裁决以及接下来的最终判决是由全体公诉人作出的。

我们看到在村庄共同体的庄园法庭之中,参与司法审判的并不仅仅是某一个独立的个人或是领主和他的代理人,而是村民集体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带着对马尔克公社民主与自治性的传承,庄园法庭让村庄共同体中的村民更好的参与了自己的生活和村庄的管理。

在英国的政治生活,在各级行政管理中,都表现出上下阶层在权力上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了英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参与制。这种公共的参与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其实参与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利。就英国的中世纪乡村社会而言,每个村民都有机会并且有义务参与到村庄共同体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中,并且他们能够影响和决定这些事务的结果,所以说这种村民集体对于共同体生活的参与不仅为乡村社会的地方自治性,更是为英国近现代社会的国家民主政治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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