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创新下民间融资与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由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融资案件增多,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俨然成为了当下一个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一状况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是由于过去的法⌘律与政策采取了不恰当的限制甚至禁止立场,导致对正常的经济需求的制度供给产生了扭曲。民间融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不通过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呈现扩大态势,利率整体水平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融资规模逐年扩大,利率水平差异化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有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1万亿元。。借贷期限长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在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
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除了民间借贷之外,还以民间投资、企业股份融资、民间票据贴现为主,合会等其他形式渐趋消退。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特点。这是民间借贷合理存在的土壤。
民间借贷手续趋于规范。部分资金借出人开始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的要求借款者提供房地产抵押。
民间融资尚处于灰色地带,法律法规ฉ的出台。目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主要打击的是高利贷,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纳人到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房贷行为,目前也作为ϟ金融业务严格管制。
二、金融创新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几点思考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土壤,确保金融创新朝着更有效、更有序、✪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加快立法,让民间融资合法化。出台民间金融法。通过立法明确民间融资的性质,对民间融资活动加以规范。出台一部民间金融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借款方式、利率的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及违规时的处置措施加以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民间金融应有的地位。
强化法治,主动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一是要依法界定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和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二是要通过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并重的手段来规制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失范现象。三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应当从本质上明晰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等金融犯罪活动之间的区别,从而对目前民间存在的各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四是要依法惩治高利贷诱发的违法犯罪。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可能引发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经济犯罪,也可能发生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去放高利贷的职务犯罪以及引发的非法拘禁、欺诈、暴力等恶性犯罪。对此类相关犯罪,也应依法予以惩治,以切实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