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现状与展望

时间:2024-11-15 09:41:4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编者按: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新型机构不断涌现,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尤其以第三方支付和P2P发展最为迅猛。

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风险并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让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都受益匪浅。

然而,随着P2P风险的频发,使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浮出水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无国界化、技术装备水平高的特点又加上相关法律缺位等问题,使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操作方面、技术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甚至经济安全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威胁。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之路将充满挑战,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势力博弈的结局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同样令人期待,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能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日益独立化。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改善服务水平。

基于此背景下,本刊特邀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权威专家和从业者,共同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与未来展望等问题。现将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予以刊登,排版以发言顺序为主,以飨读者。

杨涛: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谈到互联网金融,过去的内涵和边界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每个人的理解、想法都不一样,每个人脑海当中想到的可能是截而不同的东西,缺乏最重要的理论概念和基础。

所以我们在探讨思路的时候,有两条线索可依,一条线索借鉴谢平最初提出来的思路,从金融功能入手,金融功能更多体现为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互联网信息技术,进一步对这些传统金融功能的实现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要素,新的产品,新的组织形式。

另外一个理解的思路还是回到金融本来概念上,回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不同的要素。从此角度谈互联网金融,可以是对中微观层面具体的机构、具体的市场结构产生的影响;也可能是偏中观和宏观的层面,对于监管和市场运行的规则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全球的影响:以零售支付为例

支付有三大体系:一个是央行,一个是非银行,一个是证券。欧美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主要重视证券清算结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稳定性。但是美联储从2014年开始突然关注零售支付,尤其是以网络支付为代表的新型模式。整个新兴的零售支付对于传统的支付体系产生的冲击很大,这个冲击不仅仅是在支付体系本身的安全方面,而且对于清算模式、电子货币的内涵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冲击,这就使得传统货币政策操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如对其可控性、可测性都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冲击和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线索与逻辑

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应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来看。

从需求角度来看,就是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当前实体经济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变化,从需求层面对于新的业态、新的金融支持方式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最典型的是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说淘宝的存在,不仅仅推动了过去的C2B,甚至是现在的B2C,这个过程中必然带来金融需求相应的变化。来自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这些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演变,都属于源于需求方面的因素。同样的,过去金融体系中,大家谈的最多的一个短板,就是小微支持不足,而小微的支持不足,也是像P2P等模式风起云涌的主要动因,这些都是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供给方面来看,一些新技术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供给创造需求的作用。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移动支付”。这个过程中移动支付不仅仅是一个支付手段,更重要的是打造出移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而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依托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可以提供更加混业的、综合性的财富管理,可以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思路

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分两条主线,一个是技术主线,一个是制度主线。在多元化的、多种多样的、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背后,需要细分一下,哪些是因为技术原因所推动的?哪些是由于制度原因、特殊时期因素所导致的?如果是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它很大程度上是和国际上主流的技术演进吻合的,有可能是中长期具有很大价值的。当然里面肯定也有一些挑战,比如说大数据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大数据分析方法无论是对金融产品的设计的应用层面,还是对市场自由交易结构、市场定价这样一些理论层面,都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还有一个来自于制度方面,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经济转轨期,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就是一种特殊的监管套利创新,具有短期化的特征。如果利率进入完全市场化状态,金融市场充分竞争,客观地说很多模式存在空间会进一步缩小,最典型的是货币基金消费支付,欧美货币市场基金的网络化发展轨迹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关于互联网金融,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互联网金融究竟改变了什么?没有改变什么?

(一) 没有改变什么?

互联网金融不是从石头跳出来的,不能断开经济金融的发展逻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前非常热的众筹。美国的自由女神从法国运过来的时候,安装需要大约十万美元,但当时负责人没有这笔资金,当时就使用了众✍筹这种方式向大家收集资金,最后就用众筹解决资金难题。实际上,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理念的萌芽。互联网逐步拓展了资金集聚的网络关系。实际上现在就是在新的情况下延续传统的、朴素的金融思想与理念。 (二) 改变了什么?

金融的核心就是信息经济学问题,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新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信息不对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引进,过去不适合做小微金融服务、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的业务或机构,现在都能够做了,这个我觉得就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改变。

P2P与传统银行比较

在任何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都需分析技术改变和没有改变的要素。例如,真正的互联网金融P2P信息中介,能够通过巨大的网络客户发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流动性、资金匹配的难题,相比来说银行则是通过资金池来解决问题,有了资金池才能忍受坏账率,而现在许多P2P网贷平台都没有这一点优势。像阿里巴巴拥有非常庞大的客户群,有非常大的网络客户关联,能够利用互联网解决资金匹配难题;另一种如lending club仍然是和银行――Web bank合作,实际上银行体现了分销商的作用。如果说现有某些纯独立的P2P,无论是真正的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那些各种各样的“网络”民间融资组织,一方面没有巨大的客户群能实现小额的资金匹配,另一方面没有充分的利用银行端的补充、客户渠道的分担等。

总结

目前我们国家,从机构和市场指标的规模上来说,金融似乎已经走到了全球前列,但仍然存在“短板”。互联网金融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优化现有的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的运行效率,如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缺乏零售金融机构、缺乏小微金融服务的短版,弥补直接融资发展的严重不足等,这都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推动中,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基础性问题。

(杨涛系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 付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展望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一般主要涉及包括了网络支付、网上小贷、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

伴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快发展,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都面对这来势汹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挑战和业务的蚕食。在有些方面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明确规则和监管下,不得不修改和完善自己的业务体系、管理机制和产品开发,以适应客户(消费者)的需求,或者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培养出来的消费者消费习惯。

我们不否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缓解。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并没有降低融资的风险。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风险聚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伴随经济发展速度的降低、风险释放的可能性越发增加,在这情况下,监管机构不能让互联网金融发展肆无忌惮,监管是早晚的事情。关键在于,对互联网金融要制定一个与其相适应的风险监管组织,不能用传统机构的监管模式简单套用。应厘清市场主体风险与市场外部性风险的边界,减少不当监管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监管创新,最为重要迫切的是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国内出现互联网金融热,归根结底是因为存在较为严重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如果不能有效摒弃传统监管模式,不仅互联网金融走不好、也走不远,整个金融业恐怕也难以保持健康发展。

提高准入的透明度,放宽市场准入,使符合条件并且有意愿进入金融领域的各类社会资本,都能够顺利进入这个市场,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从事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从而使整个市场达到充分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和发挥好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民生的目的。否则,部分市场主体从事了某类金融活动,却难以合法身份进入这个市场,游离于市场和监管之外,借创新之名不受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不但有违市场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更严重的是破坏了依法守规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也使大家看到了实现金融普惠的希望。但是如果没有新理念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提供实现金融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热闹和喧嚣过后,终究将让互联网金融会蜕变为另一类传统。

所以说,金融监管的适时改变,在于金融监管的主动创新。这种被动等待外力推动,期待市场倒逼,不但负作用很大,而且有损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从以下几个思路出发:

一是严守不触犯法律规定的“底线思维”。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一旦触犯,就涉嫌犯罪,与创新无关。 二是适度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过多、过严、过细,ย这是造成创新不足的后果。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以及在新技术条件下金融活动表现出来的新特征,如果延续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理念、措施和方法,其发展空间肯定极为有限。对新兴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有所包容。但是,要防止在制度、主体、行为等各个层面形成割裂,要构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金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进入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一视同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同一性质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同样的业务规则和行为规则。甚至于对同一类业务,无论是利用互联网还是以传统方式开展,基本规则和要求也应当大体相同。简而言之,正如从事监管机构的权威人士说的那样:应当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突破口,在遵守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松金融监管,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水平。

三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方向的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络支付、网上小贷、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由于各种业态的内容不同、特征不同、风险点不同,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应当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实施监管。但是,无论对于哪种业态,监管的共同目的和根本目的之一,是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一方面必须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结构性保护措施,要求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监管和稽查,防止欺诈,以有效控制消费者风险损失。

四是以实现功能监管为方向的协同监管或合并监管。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行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带有明显的跨界特征,对金融监管方式和体制改进提出了挑战。因此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或构建一个机制灵活、反应快捷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功能监管。当然,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金融业整体发展趋势看,未来的金融监管真需要实行混业监管机构,才能更好地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

这个市场是需要有新理念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

(付强系中关村核心区网贷联盟牵头人)

高广春:信用交易市场的

缺位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短板

我想讲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目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一个重要短板即缺乏一个专业化、规模化的信用交易市场。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其中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即普通经济学教科书就告诉我们的,信息对称是有效率市场的必要条件。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而言,信息对称不仅有助于形成有效的金融资产交易价格,而且还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实践看,比如Lending Club、Zoper、Prosper等无不借助于发达的信用交易市场获取相关客户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促成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在与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交易中,我们均能看到三大著名信用评级公司的影子,分别是伊凡克斯公司(Equifax)、环联公司(Trans Union)和益百利公司(Experian)。也正是有了这些著名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信息作参照,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客户数量、交易规模和收益才得以较快增长,特别是Lending Club的交易余额已经高达4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不仅如此,与传统银行的信用定价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相同信用水平的贷款产品的定价更低因而更具有比较优势。我有一位师弟现任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CEO,2014年上半年,他去英国考察包括zoper在内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情况,他的一个重要发现就是,一些贷款产品的利率低于传统商业银行。

上述信用评级公司之所以能够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如此重要的信用信息,在于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是品牌化,这三大公司均是全球性评级机构,已经形成了可以被高度认同的品牌形象。其二是专业化,三大公司对客户的信用信息均进行了专业化的加工,形成了标准化的信用评级结构,每一档信用均对应明晰的信用级别或信用分值。这就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高价值的信用参照,如Lending Club依据三大公司的信用评分设置了借款客户的信用门槛分值是660分。

就我国而言,我们必须承认,信用交易市场存在缺位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缺乏品牌化、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个征信中心,但客观而言该征信平台的可参考价值有待提高,我本人曾先后2次在该中心获取过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信息,最近的一次是2014年年底,一共有7页的信用记录,但这么多的信息告诉了我什么?我看不明白。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该记录仅仅将相关征信通道的基础信用信息罗列在了一起,没有进行专业化的加工,因而就形不成有效的参考价值。

当然,必须看到,我们国家的征信环境正在经历一些可喜的变化。比如近两年来央行征信中心增设了个人信用信息获取的网点和设备,为个人获取信用信息增加了便利,而且个人凭身份证即可在指定设备上自助获取个人信用记录清单,不仅便利而且还免费。还有,近两年央行加快了核批商业化征信牌照的速度,持牌的企业征信机构已达近30家,个人征信机构也达到了8家。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意识到,征信机构的品牌化和专业化是一个很艰难的历程,特别是在征信机构成长的初期,基于生存、个人私利、利诱、胁迫等诸种因素,有可能会生产并向市场提供失真的信用产品,因而不但起不到促进有效率市场交易的作用,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记得,几年前,我关注过国内一家还算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字号信用评级机构的一些情况,最深刻的一个印象是,该机构评出的所有公司的信用级别多在AA级以上,看不到负面的信用评级信息。这样的评价结果的参考价值究竟几何,想必大家都懂得的。

由此,中国不仅需要一些持有合法牌照的商业性征信机构,还需要这些机构具有品牌化和专业化的目标定位,而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将会引导并促成一个有效率的信用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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