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诈骗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手机的普及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手机短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具有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手段多样等特点,并且治理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本文将对短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以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关键词 短信诈骗 手机短信 诈骗形式
作者简介:米强,重庆大学法学院。
近几年来,以手机为媒介,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活动也已呈现出泛滥之势,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或多或少受到过诈骗短信的骚扰。手机短信诈骗的猖獗不但给公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正常的通讯秩序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影响。
一、短信诈骗的概念及性유质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群体的手机用户发布虚假事实,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
二、短信诈骗特点分析
(一)隐蔽性强
首先,犯罪分子通过短信诈骗,无需与受骗人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得知其长相特征。其次,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般都是未绑定身份证的,因此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第三,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公安机关很难通过银行获取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
(二)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采用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或设备。,利用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发送诈骗短信。这种手段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少量人员只要通过简单的了解其运行方式即可将其发布的虚假短信群发到数以万计的手机用户中去。并且在交付财物时,不要求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处于同一地区。
(三)流动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由于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短信群发技术不断升级,☃用来发送信息的设备越来越轻巧,便于携带,同时,发送效率更高,单位时间影响的全国手机用户越来越多,并且可以随时更换发送地点,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组织严密,共同作案
在短信诈骗案例中,出现了许多犯罪分子冒充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场合出现的情况。犯罪分子需要具备银行、网络和电信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很难实现,一般需要较多的人协同参与。
三、短信诈骗泛滥的成因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泛滥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犯罪本身利益巨大外,还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个人认识因素以及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作案成本低, 收益大
首先,在短信诈骗中, 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使用短信群发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即可进行, 而这些工具的价格都不高,只要有一人受骗即可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因此,和诈骗成功得到的丰厚回报相比,作案成本可谓相当廉价。其次,犯罪后的惩罚成本比较低。
(二)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对于诈骗罪以及其他类型的诈骗罪的处罚,但是却没有对短信诈骗的规定,因此遇到此类案件只能以普通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以普通的诈骗罪量刑较轻,并不能很好地威慑犯罪分子,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满足对这种社会影响很大的犯罪的打击的需要。
(三)公众缺乏防范意识,喜欢贪便宜的心理容易被利用
短信诈骗案件之所以易于得手而又难于被人及时发现,究其原因,首先应该从公众自身的认识出发,各种各样的诈骗短信之所以能够得手,很大程度上都与受骗者的心理认识有着密切联系。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者被骗以后碍于面子或因为其他不光彩的事情受骗而不敢报案的弱点,很多受骗者都选择隐而不发。因此,就算公安机关抓到这些犯罪分子,却因为找不到证人,得不到证据而导致办案障碍重重。
(四)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监管缺失
如今,随着手机用户的不断增多,作为能为各家运营商带来重大盈利项目的手机短信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拥有巨大开发潜力的业务,各家运营商都使尽全力去开发此项业务。大量的无需身份认证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的存在,也为犯罪分子大胆利用短信进行诈骗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们只需要使用少量的资金购买大量无需身份认证的手机卡或使用大量虚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就可以用不同的号码发送大量的诈骗短信。当受害人得知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向电信运营商调取这些号码的户主信息时,结果往往是没有信息或信息不符。由于受到惩罚的几率大大降低,犯罪分子的胆子就变得更大,循环往复,愈演愈烈,因此,因手机诈骗信息而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运营商 ☺对其短信业务具有监管的义务,而运营商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监管。
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以后,转账、取款等活动都要经过银行,因此,金融机构是短信诈骗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着漏洞,间接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未执行严格的银行卡实名制。犯罪分子可以用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办理多个银行账户,再加上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偷来、捡来或伪造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甚至还有一些公司违规向他人出售其购买的银行卡。一些商业银行管理混乱,大肆发卡,多张银行卡只用一个身份证便可开户,这样就为短信诈骗所需要的大量银行卡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短信诈骗受害人报警后,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应对机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充足的时间转移资金。
(五)案件发生后管辖责任不明确,打击不力
短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跨省移动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随着短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侦破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样就耗费了公安机关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容易出现各地办案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它公司的名义或者干脆以虚构的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当受害人报案后,由于这些被牵扯进来的公司本身是无辜的或者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通常会拒绝立案。还有一些短信诈骗案件由于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四、短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
第一,短信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程度很高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机 Ü短信具有即时的“端对端”移动通信的优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短信这种即时收发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想要发送的诈骗内容发往全国各地的其他手机用户,且受害人交付财物与犯罪分子接收财物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行为模式不同。传统的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更多的采用一些外显、公开的手段,通常要与受害人进行直接接触,一般会存在犯罪现场或留下犯罪痕迹,而且犯罪人通常要与受害人接触一段时间,取得对方的信任,然后犯罪分子再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才有可能让对方放松警惕,陷入其构建的错误认识中去,从而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
第三,手机短信诈骗的环节更加周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他们必须要经过非常周密的策划,精心策划每一个诈骗环节。他们作案时往往会使用一个专门用来作案的手机,在诈骗得手后就立即关闭手机,利用伪造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迅速提取现金,然后不再使用该账户。这种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行为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更加防不胜防。
第四,比传统的诈骗更加难以取证,侦查更难。由于犯罪分子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仅凭短信内容中的信息,如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汇款人姓名等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很难从这些信息中得到线索。再加上短信诈骗具有犯罪现场隐蔽性的特点,使短信诈骗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加难以破获。
五、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
(一)法律规制
短信诈骗之所以如此泛滥成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发展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形成的缺位。为了治理和防范短信诈骗,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和健全惩治短信诈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电信、互联网法律法规,使打击此类犯罪变得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使法律对于短信诈骗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如:公安部门、金融机构和电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查处短信诈骗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其中,电信运营商监控手机短信的职责尤其重要,要加强对手机短信内容的检测管理,立法上需要明确其在这方面的职责。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电信运营商在此环节的监管职责。通过建立电话举报和网站举报系统,发动群众广泛及时地获取利用短信诈骗的信息来源,对于短信诈骗中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应当按照犯罪严厉打击。
(二)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监督有关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规范日常行为。同时,对于部门运行自身要形成完善的日常管理机制,一旦发生短信诈骗案件便于公安机关侦查。针对短信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区、跨省市的特点,需加强地区间公安机关的合作。短信诈骗的地区广泛性的特征,使得在侦破此类案件的时候,如果仅靠一个地方的公安力量很难达到侦破的效果。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新型的短信诈骗犯罪方式,要求注意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邀请电信技术上的专家协助破案。
(三)预防短信诈骗的宣传教育
短信诈骗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使人们遇到这种犯罪时,认识不到其犯罪性。加强宣传力度,有利于人们清楚地认识犯罪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防止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六、结语
手机短信诈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立法、行政监管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要治理好短信诈骗犯罪,必须要社会各界相互配合。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作案手段也将更智能化、隐蔽化、平台更加多元化,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行政机关履行好其监督职能,发现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只有解决好我国现存的立法、行政方面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诈骗活动,才能更好的地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