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对策研究

时间:2024-12-27 04:38:0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本文结合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利用一手数据资料对黑龙江省经纪人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数量已经初具规模,农村经纪人业务范围广,经纪人管理政策宽松。但是,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文化素质低等问题。本文针对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加强经纪人执业规范管理,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植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组织化水平,加强教育和培训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黑龙江省

1 农村经纪人基本理论介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农副产品的商品化进程加速,我国农村经济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单纯农作物种植模式,走向种植业、农产品仓储加工、养殖业、畜产品加工等多元化发展模式,过去农副产品普遍短缺状态已一去不复返,现代的农业生产表现为结构性、季节性、区域性的局部相对过剩,农产品“卖难”的现象日益凸现,成为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然而与此同时,城市居民“买菜贵”现象却日益突显。这看似一个悖论,实际上是农产品流通不畅导致的。农产品“卖难”,表面上看农产品生产的过剩,但其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农产品流通体系还不健全。农村市场制度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需求信息闭塞,加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市场管理落后导致农产品流通秩序混乱,农产品交易效率低下。农村经纪人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今天的农村经纪人在现代农产品流通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成为“一支政府无法代替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市场体系越来越完善,期货与现货市场、商品与服务市场、农村与城市市场等对立统一使得市场与市场之间、市场内部主体之间产生了更多的、错综复杂的节点,这些节点的产生为农村经纪人的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现状

2.1 农村经纪人初具规模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农村经纪人数量急速增加,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自从90年代粮食市场开放以后,从事粮食贩运的企业和个人一直活跃在农村粮食市场,他们从农民手中买粮,再卖给粮食经营企业获取价差、赚取运费或劳务费。除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贩运外,黑龙江省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粮食经纪人队伍。2007年10月成立的哈尔滨市粮食经纪人协会,成为黑龙江省第一个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目前该组织已在全市所辖区县建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分会,吸纳近3 000个粮食中介服务网络,几乎覆盖了哈尔滨市及其周围的农村乡镇。

2.2 业务范围广

2009年,黑龙江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60条政策措施》(下称《60条政策措施》),这项措施对于促进黑龙江省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纪人正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见图1。《60条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级政府都应该允许有意愿的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工商部门不得拒绝给予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进行合法登记。地方的工商局、商务局、农业局等部门要支持、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设立农村经纪公司、农村经纪人协会、经纪合作社等。《60条政策措施》还提出对农业经纪人创办的企业实行“四个优先”,即受理优先、核名优先、登记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指导企业顺利完善相关登记手续。只要申请人出具的手续材料完备,各地局所必须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发照,并为农业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为农业企业拓宽信息沟通渠道。《60条政策措施》提出要重点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土特产品经纪人,扩大黑龙江省特色农产品辐射范围。

2.4 日益得到社会各界重视

2008年,黑龙江省农民经纪人协会、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及黑龙江农村传媒集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百佳十强优秀农产品经纪人推选表彰活动”。凡各地市县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乐于助民、服务“三农”、在农村和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在各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农产品销售及加工等方面的能手,从业时间在2年以上,并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纪人均可参选。推选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综合初评、公开投票、综合评审程序,由组委会根据推选条件确定“百佳”“十强”“诚信”和“优秀”农产品经纪人公示入选,并设立“全省百佳农产品经纪人”“十强农产品经纪人”“十大诚信经纪人”“百名优秀农产品经纪人”等表彰奖项活动,详情在乡村网(www.hljxcw.com)上公布。

3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经纪人管理制度不健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居间、代理和行纪3种类型的经纪人形式,但从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现状看,农村经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归属于居间(合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合法经营。2004年,黑龙江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其中规定了农民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会员的申请程序、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等共计8章48条。该章程对指导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如图2所示,现今我国涉及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体现在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有关农村经纪人的制度规范多为政策性规范,相关法规的总体位阶也较低,没有国家层面专门针对经纪人管理的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经纪人行为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制,也就无法实现对农村经纪人的针对性管理,缺乏关于农村经纪人的资质和信用制度建立的规定。加之经常出现的合同条款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具体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规范成长。

3.2 组织化程度低

个体经纪人没有固定的组织和网络,也不挂靠在任何企业,只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搞经营服务,“能打赢就打,打不赢就走”。这类经纪人起步最早,也最常见,但是近年来发展缓慢。市场上如果个体经纪人过多,这从宏观角度来看,全部的市场交易费用无疑很高,而要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就要让农村经纪人自愿地建立产权清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来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必然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3.3 ญ经纪人文化素质亟待提高

当今社会对于人才的重视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高,人才是如何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石。目前来看,黑龙江省从事农村经纪人工作的高素质人才非常缺乏、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多只有初中水平,这极大限制了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如图3所示。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本来就缺乏高学历人才,很多有机会进入大学学习的人毕业后并没有返回乡村和小城镇就业,大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选择留在大中城市工作,回到农村地区的高学历人才非常少,客观上导致了农村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农村的薪资水平低、收入少且不稳定,医疗卫生、教育、城市环境等综合条件还不完善,缺乏吸引大学生回乡工作的吸引力。这种情况导致的实际情况就是黑龙江农村经纪人素⌘质不够高,缺乏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部分农村经纪人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较低,少数农村经纪人无视商业行用和职业道德,趋利忘义,竞相压价,互抢生意,以及坑农、害农、损农等不良形象时有发生。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阻碍了自己进一步开展农村经纪人工作。

3.4 经纪人作用未得到全面发挥

农村经纪人能够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能够促进农产品流通,在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同时,解决了龙头企业的部分原料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一个经纪人,就可以带动一种产业;培养一批经纪人,就可以带动一地经济;持续发展和培育更多的经纪人,就可以推动一个地区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然而,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村经纪人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全面发挥,见表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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