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转型期的中国劳动政策
笔者通过阅读《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劳工权益保护――中国劳动关系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策略》和《市场转型期中国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制度的转变》做出如下总结和思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制 改革 《劳动法》 权益
一、1978年至1993年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
从1978ฒ年开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伴随着1970年末到1980年初的失业危机,政府由此开始放开对劳动力流动性和岗位分配的控制。1978年至1993年,配合着国有企业就业与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开始。
(1)劳动合同制代替终身雇佣制,打破“铁饭碗”。打破过去陈旧的观念,认识到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政府开始放开对劳动力流动性的限制。
(2)劳动力市场化代替政府统筹岗位分配。就业机构和个体户的出现,体现了劳动关系市场化。
(3)报酬与劳动力表现之间建立联系。政府不再统一规定工资等级和工资多少,只控制总体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有自主控制工资的权力,决定工人的工资等级。
(4)劳动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上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劳动制度以劳动法律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法实质上并不存在(1994年《劳动法》出台前)。而在经济改革期间,劳动政策被认定为法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用于规范劳动关系。
(5)国企单位制被取消,工人要为其福利做出努力,激发工人的积极性。
二、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
上文提到,我国在1994年以前劳动法实质上并不存在。70年代,为了保持外国投资者和国企的竞争力,政策对于其权益有所倾斜;80年代,为推进劳动力和雇佣市场的改革出台相关条例;然而到了90年代,由于条例缺乏法律效力,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动荡不安。外企和私企无视保护劳动者的条例,侵犯劳工权益。我国劳动关系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策略的两大核心问题之一:劳工权益保护开始得到重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后,为了安抚权益受到极大损害的劳动者,加快《劳动法》立法速度,并于1994年出台。
(一)内容和特征
给予童工、女工特殊保护。废除终身雇佣制,雇主拥有了可以解雇工人的权力。这实际上削弱了我国工人的职业保护。对于短期劳动合同缺乏有力的限制。《劳动法》努力去迎合国际劳工标准,然而,它并不符合我国90年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律规定了三重保险,即:工会、雇主,政府。国家期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建立一个统一的劳动管理体制,通过劳动合同制能够平等的对待劳动者。在劳动法中旧的劳动意识形态仍然存在。政府尝试在旧的计划经济特征和市场主导力之间找到一个微妙和具有不确定性的平衡。
(二)贯彻执行与其局限性
(1)可执行性差且未被全部贯彻执行。大部分的流动工人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雇主拒绝为雇员缴纳商业保险,反而为了规避风险,与其签订“生死合同 ”。其后果就是劳资冲突进一步升级。一方面,涉及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保险和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增;另一方面,自发性罢工事Ⓐ件在沿海流动工人聚集地大范围的爆发。
(2)劳动合同制收效甚微。首先,资方在市场占主导地位,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没有受到更多的保护。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则会被掌握了解雇权力的雇主解雇。其次,法律规定模糊且松散,让雇主有机可乘,如:短期工、试用期工大范围出现。再者,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压迫劳动力。政府需要监督的范围巨大,而监督人员却寥寥几人。政府监督力度小,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最主要的是,法律对于违反劳动合同制的行为没有严厉的惩罚,起不到威慑作用。
(3)集体劳动合同体系的执行缺乏推动力。国企可以推动下去,可外企和私企却受到阻碍,法律缺乏强制性。
(4)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仍有问题。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冗长复杂,需花费几个月到两年的时间不等,低收入工人难以承受其金钱和时间的压力,迫使他们采取非法、暴力的方法去解决。
(三)作用和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劳动法》是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劳动者权益受损局面的扭转,也奠定了今天整个劳动关系政策的基准。它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中国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制的发展也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进程。
三、2003年以来中国劳动政策的最新进展
到了2003年,劳动关系市场化基本完成。从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节的转变实现,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归属企业化、劳动关系调节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契约化。以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为首的新的领导班子考虑到现有劳动政策的局限性和流动工人的困境,努力稳定劳动关系,改善流动工人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劳动法》的实施仍然要结合灵活的行政指令,如:劳动制度和行政法规,他们对于劳动政策起到了调整和补充的作用。如在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了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关注流动工人的综合性政策文件。面对当时流动工人的困境,不仅针对流动工人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同时,还能为地方政府起示范作用。
2007年中国劳动政策最重大的进展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很多关于总体提升工人情况、特别是关于流动工人的政策原则和方法被编入其中。2007年《劳动合同法》旨在促进劳动合同标准化和其贯彻ภ执行,重点放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上。但是,法律仍未明确定义流动工人的法律地位。
四、结语
在以低用工成本促进经济不断发展的阶段,流动工人与城市工人一直被差别对待、法律制度没有保证他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工人阶级在现有劳动法律框架下未能得到充分保护。2002年至今,我国加大对个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开始关注集体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然而,任重而道远。在今天,个体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仍然严重;劳动者的集体权益,包括团结权、罢工权,谈判权,仍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Kinglun Ngok提到:在个体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个体劳动权益也难以得到根本性保障;当劳动者无法通过自发性组织进行谈判和罢工时,只能依靠外部的力量来维护权益(企业的自觉守法、政府的劳动监察与行政执法,通畅的仲裁和诉讼渠道)。这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