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西部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合理诉求得不到妥善解决,因征地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当前涉农群体性事件重要的“导火索”,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发展越快、征地拆迁越多、贫困群体数量越大、矛盾越突出的现象。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
(三)征地费用。征地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四项。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业人口的用人单位收取后统一安置,或一次性发给失地农转非农民自谋职业,实行“人随地走、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计算方式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青苗附着物按各地政府颁布的标准按实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收取。
二、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现状和根源
若干年来,部分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不仅没有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受益,反而变相地作出了牺牲,承担了发展的成本,成为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这些农民普遍面临三大难题。一是住房问题导致部分失地农民返贫。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加上拖欠和建材、劳务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部分失地农民重置新房资金缺口多达50%左右。一些失地农民将大部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必要的建房支出,短则
3、5月,长则
3、5年后就所剩无几。二是就业率低。受文化、技能、年龄、资本和政策性因素限制,部分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大、渠道窄,而现行制度不能保障被征收生产性用地按地平✄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不可能为他们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一些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个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就成为城镇新的失业者,这个群体的规模正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而不断扩大。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是空白。多数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没有被纳入“三条保障线”范畴,就业、社保等方面未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部分失地农民成了“三无”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处于退休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成为家庭的负担,生活最为堪忧。
部分失地农民之所以成为“问题”,有其特有的渊源。首先是征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现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科学不合理,土地年产值定价偏低,以此作为征地补偿,既不能客观反映被征占地本身的产出价值,又不能体现不同地区和地块的级差地租,更不能体现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收入的永续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不足以让被拆迁人重置新房。在补偿标准偏低、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前提下对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自然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其次是由于认识滞后,我国还没有形成城乡统筹的体制和制度环境,部分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为追求经济发展,往往片面地向农村索取,而忽视了农民的利益。此外,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对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是失地农民问题日积月累成社会问题的一个客观因素。总之,失地农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必然产生失地农民,但并不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才是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而部分失地农民无地可种、无工可打、无保可依、无房可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发展和稳定大局,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根本出路在于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构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与农村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给失地农民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千方百计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和长远生计,让他们居住有房、保险有份、就业£有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参与者和拥护者。
(一)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和资金保障能力。要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影响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等面积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需要;可以考虑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主渠道为土地收益。在财政并不富裕的西部地区,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水平,必须在土地上做文章。要深刻领会落实“三个转变”的精神,积极挖掘政府可经营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经营性用地10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用地100%拍卖出让,用市场化理念和价格杠杆充分体现土地资源的价值,提高政府的土地收益,从而扩大征地调节基金规模。
(二)扎实抓好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要让失地农民“居者有其屋”,确保他们不因住房问题影响生活质量。一是要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拆迁和安置行为,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无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都要超前进行拆迁安置,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拆迁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三是要改进还房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还房小区要纳入城镇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增加就业、保障经营收益和加强管理服务的要求。
"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包括三层内容:一是低保。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养老保险。要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由于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普遍不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应纳入省级以上统筹,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失地等于失业,要让他们心甘情愿离开土地,必须实行劳动就业城乡一体化,努力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顺利转型成为城镇居民。一是统一就业扶持政策。要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服务范围,给予他们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税费减免、贷款等扶持政策,让他们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二是积极安置就业。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引导生产性企业按地平劳动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大量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通过用地企业安置、推荐就业、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进行就业安置,特别是要努力确保为“零就业”户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三是鼓励自谋职业。要扶持引导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选择货币安置自主就业形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其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其小额贷款支持。四是划地自建(统建)保障其收入。城镇要统一规划失地农民还房小区,留出一块土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对选择划地自建(统建)安置方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每人一定面积的商住建设用地,让他们通过自建经营门市和住房出租,获得比较稳定可靠的收入。
(五)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化利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是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减少失地农民增量,降低经济发展成本的战略选择。在努力保障建设和发展用地的同时,主要应采取三条措施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益。一是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密度,科学测算土地投资控制指标,合理限制工业和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全面推行工业集中发展,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改扩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批建低容积率高档住宅区,全面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密度 シ、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二是盘活存量土地,大力清理和收储闲置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三是做大土地增量,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配置和优化各区域土地资源功能;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发整理国有河滩地等未利用地,做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规模。
(六)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组织保障、纪律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督查推进“四保障一推动”工作机制,标本兼治,重点治本。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弥补历史欠帐,切实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和其他应该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手抓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征地拆迁程序管理,建立征地调节基金,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制度性保证,形成预防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