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时间:2024-11-10 12:53:2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论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最初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亦即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和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都可以实施举证行为。但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和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技巧的滥用,致使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例如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防止当事人举证的迟延。证据失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期限,二是超过举证期限的后果。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实践中体现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以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为前提条件。

(一)证据失权的概念和ฆ构成要件

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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