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立法缺位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都在忙着修订章程,争取年内完成。”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下一步相关部门可能会适时启动立法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的专门法律法规。仅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零散性规定,并且☮缺乏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无论是开发性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有关立法都有先天不足的问题,后天也没有得到及时补上。现在立法落后于三家银行的实际发展,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
4月12日,三大银行改革方案获批,这为进一步推动立法程序奠定了基础。上述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认为,针对三大银行业务的独特性,此次改革方案是“一企一策”,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实践需要,立法的最终目标也应当实现三家银行“一行一法”。
与国外立法先行的惯例不同,三大行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起而设立,运行和发展的主要依据都是银行内部章程。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表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的章程自制定以来未做过修订,有关业务范围、治理结构、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补偿等相关内容已滞后于发展的需要。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央行了解到,此次三家银行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修改各自的章程。“修改章程是为了规范经营行为,把改革落到实处。”前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修改后的章程,最终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人士评价道,章程实质是各个银行的内部规范,没有外部效力。其最终的解释权也归各个银行。所ห以单靠章程难以弥补立法的缺失。
记者了解到,商业银行在改制之后,基本上都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机制,除了接受本行章程的约束之外,还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而此前三家银行未完全建立起公司治理架构,其性质也不太适用《商业银行法》。
⌚ 此次改革后,三家银行将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也将被纳入《公司法》的监管之下。
立法实践滞后于三家银行经营思路的转变和ฟ业务领域的拓展。由于国内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和规范开发性及政策性银行行为,未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容易导致其业务发展出现摇摆,甚至引起争议。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在农发行成立时,扶贫贷款从农行划归农发行。此后,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明确了农发行专门从事与粮食收购相关的贷款,扶贫贷款又划转给农行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在成立之初,被定位于重点支持“两基一支”,而现在已经逐步向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延伸。甚至在某些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中,国开行与商业银行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二者也存在竞争。这也导致有商业银行曾屡次“上书”投诉。
“此次三大政策性银行获批改革,是因为成立20多年来经济环境、经营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其职能定位需要调整。所以对管理体系也不能沿用从前,是时候提出立法了。”前述国务院法制办人士说,立法是改革的顶层设计,立法跟上,更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鲜有人知,我们在2004年政策性银行启动改制的时候就提出过立法规划,也制定过草案,可最终在争ด议中搁置。”前述国务院法制办人士提起往事唏嘘不已。
他透露,当时,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央行、银监会等部委研究了国际通行作法,认为在“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突出三家银行的各自特征,分别制定“国家开发银行条例”、“中国进出口银行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然而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国家开发银行管理条例(草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条例(草案)”,因存有较大争议,最终落入尘封。
在《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采访中,银监会人士表示,他们一直都在积极推动立法研究;接近央行人士也表示,章程修订完成后,会启动立法。双方也都坦承: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