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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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第二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颁布时间:2009-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第三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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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发改委发布)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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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第五篇:《财税〔2012〕10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第六篇:《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美的瞬间作文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文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自/>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创业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海水淡化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小编为大家汇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记叙文写作技巧收企业所得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文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出自(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投资创业

  (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九篇:《企业15项所得税定期减免的起点和期限》

  现行税法下,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十五项,这十五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多彩的校园生活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在此小编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15项所得税定期减免的起点和期限企业15项所得税定期减免的起点和期限

  6、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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