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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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5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新标准重大变化》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有重大变化
2015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老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劳动节作文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年6月1日正式
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新的赔偿标准比老的标准赔偿要少的多,建议目前工伤已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较轻且不属于职业病类工伤的,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取按老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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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5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最新最全标准(表格)》
2015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最新最全标准(表格)
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
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
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篇:《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医 疗 费2015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自强的作文每天30元(单位支付)2015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3交通、食宿费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单位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5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5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生活护理费
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2015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7 工伤复发费用 一次性
好好活着8、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金)
9、一次性医疗补助
(基金)
10、一次性就业补助
(单位)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20万、9.5万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16万、8.5万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12万、4.5万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8万、3.5万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5万、2.5万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3万 、1.5万
工伤医疗就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以正衣冠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为576880元。
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本人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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