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管理规定 计划

时间:2025-01-13 05:26:5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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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一
2016-2017年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根据聊城市政府相关文件指出,根据具体安排,2016年聊城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是20190户、60个项目。在补偿标准有何改变呢?大致如下。

据悉,根据省住建厅要求,4月底前要上报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县市区要在4月20号前将2017年棚改计划形成文件上报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要本着尽力而为、实事求是、能改则改的原则,做好明年棚改项目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2017年棚改计划。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建设,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在开工建设中,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把征迁、算账、建设、安置和管理等环节抓严、抓细、抓实,做到阳光透明、依法合规。记者从住建局获悉,2016年聊城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是20190户、60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顺利完成今年的改造任务,一要做到尽快启动今年项目。3月份开始实行项目定期上报图像资料,包括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每半月通过图像形式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图像内容要覆盖每一栋楼。据悉,聊城市将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为消化商品房库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制定强有力的优惠政策,要尽快搭建安置房服务平台,筹集安置房源,市住建局将会督导各县(市、区)货币化政策安置出台和平台搭建情况,要加强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宣传引导,努力开创货币化安置工作新局面。

据介绍,聊城市正在研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推进棚改工作的新模式,市住建局已经将省厅下发的指导意见转发,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实施主体,并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文件: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以扩大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创新融资方式,用好用足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棚户区110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以上。

(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严格规范财政奖补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确保依法依规推进。

二、加快项目实施

(一)科学编制三年计划。各市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优先把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任务。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的D级危房,必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年底前已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保障房小区,必须纳入配套基础设施三年计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必须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提高效率,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办理,加快资金拨付;积极推广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棚改安置住房,争取项目早开工、设施早配套、居民早入住。

(三)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在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对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棚改项目,提高奖补比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积极推广建设—经营—转让(BOT)、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棚改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时限和政策措施,严格工作流程、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改造资金。要加大对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设防安全标准。

三、创新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棚改的重要方式,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各地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省、市、县(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后可作为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实施主体可将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创新开发性金融运作方式。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扩大对我省棚改项目支持规模和范围。棚改和配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向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使用开发性贷款的实施主体,要尽快完善用款手续,最大限度快速使用贷款。

(三)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对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组建银团贷款,支持棚改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棚改项目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探索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规范债券融资。依法完善政府债券制度,解决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资金需求。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改在建项目融资。支持棚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改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项目包靠领导制度,帮助解决棚改项目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和部门间协调等具体事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将计划落实到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要确保棚改项目合法及时用地。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加强政策指导,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棚改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省地税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和税收信息定期交换共享机制,保障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

省政府将定期督察各地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3个三年计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各市进展情况,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将派员进驻督办或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各市要加强项目监管,建立巡查机制,及时督促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二
2016年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决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到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行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三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

一、国债资金概念 :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

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

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

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无偿使用。例:我公司二厂申请的是国债资金的

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 。 一厂则是要还本付息的有偿使用。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已做完项目可行行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环境评估报告。最近几年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教育、公

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

地改造和中西部崛起的重点项目。

三、国债申请的渠道:由所属企业归口上级单位进行申报 例:

每个企业可在归口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我公司可以在1)环保 2)

发改委 3)建设 口上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级或市级→省级→国家级 进行逐级

申报 准备资料如:初步设计、企业的红头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手续等

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

五、国债资金的管理:

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基础建设需

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

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

案例:(一)、《正阳公司制定了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财政专门用于我公司承

建的晋中市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工程(正阳二厂)的各

类资金(国债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它网配套资金等其它政

二十年后的故乡作文府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科学

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省发改委审核的工程概算范围内的项目支付,

杜绝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保证专项资金在工程范围内的合理使

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

终身负责制。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遵循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每笔支付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

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单位签

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如

下:

1)每笔款项支付前,经办人员必需与用款单位办理完成合同的

审签工作,并将合同提前交回财务及相关部门。

2)支付款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合同规定执行,并附有经办人、

主管人员及领导签署的用款审批单,其中应注明支付的合同名称、已

付金额、本次支付金额。

3)支付工程款需附有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签证及工程进

度的相关材料,特殊情况未开具发票的,应有收款单位的收据,方可

支付。

4)支付设备材料款须有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证的收货验收单级产

品到货清单、设备厂家发票等。尚未开具发票的,必需要有收货签证

验收清单,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5)各类款项支付超出或不符合合同内容之外的,必需附有变更

协议及相关的情况说明,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支付。

(五)、要求各参建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堵塞各种漏洞,监督检查已付款项的用途,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正阳二

厂的建设。

(六)、公司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工国债资金管理规定

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

的监督检查。

(七)、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工

程能顺利完工。

六、国债资金检查

1.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

①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分解下达了中央投资计划。

②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足额拔付了中央投资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地办理了相关手续。 ④是否存在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甚至玩忽职守等问题。

2.项目前期审批情况

①项目的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

②是否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的审批、备案程序。

③是否严格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程序.是否存在可研批复地点与初设批复地点不一致的问题。

④是否严格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⑤是否存在已完工建设内容作为新建项目虚假申报的问题。

3.建设实施情况

①项目是否及时开工,并抓紧建设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投资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开展建设实施工作。

③是否严格执行了土地、环保、节能、规划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图纸、内容与批复不符问题;是否存在超批复征服用建设用土地问题。

④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

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⑤是否存在虚报投资完成额问题。

⑥是否存在高资质建筑公司承建,低资质或不符合资标准的建筑公司,甚至无资质工程队施工的问题。

4.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①是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②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问题。是否存在监理未招标问题。

③是否存在招标结果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履行问题。

④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把了工程质量关。

⑤项目管理中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账务处理

收到国债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债资金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四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

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 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

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

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五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基字〔1999〕0457号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

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

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

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

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

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

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

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

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

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

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开户银行

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

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国债

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

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附表1)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

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国

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将作为财政部拨付国债专

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

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省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地区建设项

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严

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定期向本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

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

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

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

任。

五、国债专项资金应按照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办理。具体办法

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国债专项资金的拨出,应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同时送项目

主管部门一联,并定期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开出的资金拨付单是

开户银行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业务的依据。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

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2、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国债资金管理规定

2)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3);

4、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国债资金管理规定

5、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规定,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

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

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

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

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

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

再予以清算。

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对本地区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没有认真执行

拨款管理制度的地区或建设项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开

户银行暂停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贪污、挪用、置换、滞留和超预算支出国债

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建设资金的,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应提出追究

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

事责任。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国

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

领导,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提高国债专项资金

的使用效益。对于本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应及时报

送我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国债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附表1: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批准总投资 │ 1999-2000年投资计划 │ 截止本月底资金到位情况 │ 资金到位率(%) │ │ ┃ ┃ ├─┬─────┬──┬──┬──┬──┼─┬─────┬──┬──┬──┬──┼─┬─────┬──┬──┬──┬──┼───┬──┬──┬──┬──┬──┤截止目│下月 ┃ ┃建设│ │ 国债专 │ │ │ │ │ │ 国债专 │ │ │ │ │ │ 国债专 │ │ │ │ │ │ │ │ │ │ │前投资│资金 ┃ ┃ │合│ 项资金 │地方│银行│利用│其它│合│ 项资金 │地方│银行│利用│其它│合│ 项资金 │地方│银行│利用│其它│ 总体 │国债│地方│银行│利用│其它│完成 │需求量┃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况 │ ┃ ┃ │计│小│补│转│配套│贷款│外资│配套│计│小│补│转│配套│贷款│外资│配套│计│小│补│转│配套│贷款│外资│配套│到位率│资金│配套│贷款│外资│ │ │ ┃ ┃ │ │计│助│贷│ │ │ │ │ │计│助│贷│ │ │ │ │ │计│助│贷│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资金到位率=本年到位资金/本年投资计划。

2.此表由省级财政部门填写,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表2: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

┃ 项目名称 │ ┃

┠────────┼──────────────────────────────────┨

┃ 主管部门 │ ┃

┠────────┼────┬─────────┬────┬────┬────┬────┨

┃ │ │ 国债专项资金 │ │ │ │ ┃

┃ 资金情况 │ 合计 ├────┬────┤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其它资金┃

┃ │ │中央补助│转贷资金│ │ │ │ ┃

┠────────┼────┼────┼────┼────┼────┼────┼────┨

┃ 概算总投资 │ │ │ │ │ │ │ ┃

┠────────┼────┼────┼────┼────┼────┼────┼────┨

┃ 本年投资计划 │ │ │ │ │ │ │ ┃

┠────────┼────┼────┼────┼────┼────┼────┼────┨

┃ 目前到位资金 │ │ │ │ │ │ │ ┃

┠────────┴────┴────┼────┴────┴────┴────┴────┨

┃ 实际完成投资 │工程形象进度 ┃

┠────────┬─────────┤ ┃

┃ 以前年度完成 │ │ ┃

┠────────┼─────────┤ ┃

┃ 本年度完成 │ │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主管领导: 经办人: ┃

┗━━━━━━━━━━━━━━━━━━━━━━━━━━━━━━━━━━━━━━━━━━━┛

此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各一份。

附表3: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名称│ │预算科目│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 拨款 ┃ 本次申请拨款额 ┃ 本次核定拨款额 ┃ 累计核定拨款额 ┃ ┃ ┣━┯━┯━┯━┯━┯━┯━┯━┯━┯━┯━╋━┯━┯━┯━┯━┯━┯━┯━┯━┯━┯━╋━┯━┯━┯━┯━┯━┯━┯━┯━┯━┯━┫ ┃ 种类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中央补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转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次核定拨款额(大写) ┃ ┠─────────────────────────────────郊游作文─────────────────────────────────────┨ ┃拨款用途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主管领导: 经办人: │ 主管领导: 经办人: ┃ ┗━━━━━━━━━━━━━━━━━━━━━━━━━┷━━━━━━━━━━━━━━━━━━━━━━━━━━━━━━━━━━━━━━━━━━━━┛ 本申请表一式三联: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二联主管部门留存;三联申请单位留存。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六
XX区国债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国债项目资金监管,理顺工作关系,严格资金监管和财务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确保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以及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债项目的组织管理

1、成立国债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组成。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管理负总责。

2、国债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项目的验收和审计等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3、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国债项目的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建设和效益等承担责任,从制度上确保国债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

国债项目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并按照财政

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报表、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资料。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

规范拨款渠道。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国债项目资金全部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 国债专项资金拨付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资金审核拨付制”。 按照“四按”(按预算、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填写《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拔付,重要事项报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填写“专项支出申请凭证”,并在“支付事项”栏注明用途或指标文号,持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内报账票据,到财政部门进行资金使用合法性、有效性审核,依据有关票据审核资金额度报账。

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

四、国债项目转贷资金的管理

国债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按照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的百分点确定。国债转贷资金在宽限期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逾期转贷资金按《国债转贷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国债转贷资金规模确定: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要对使用国债转贷资金规模进行评估论证、绩效评价,合理控制财政债务规模,加强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财政风险,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

国债项目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地方政府在安排国债转贷资金的过程中,按照签定的《转贷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详细测算综合财力和还贷能力,做好还贷计划,确保国债转贷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国债项目资金项目办负责国债项目转贷资金回收,并将回收进度定期上报项目领导小组。要对发放国债项目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将发现问题及解决措施及时提交国债项目资金项目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执行国家预算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债资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审批、以及招投标管理等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参与国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审核工程概、预、决算;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六、监督检查

环保板报

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和暗访、专项和全面、自查和互查的方式,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组织实施进度、国债资金使用、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不但要当即责令其进行整改,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重点查处骗取、挤占、挪用国债资金,以及建设单位高估冒算、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其他基本建设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七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 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

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 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开办代理国债业务进行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各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业务准入管理:

(一)各级分行(直属支行)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对下级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进行授权。同时将上级机构授权文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经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支行;外部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责:

(一)负责签订与财政部的代理协议及代理方案;

(二)负责全国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三)负责代理国债系统业务功能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业务功能需求的增加;

(四)制定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五)制定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六)监督、检查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规章制度的执

行情况;

(七)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债业务相关规定,遵循代理国债业务运行规则,遵守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国债业务全国总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八)对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进行考核;

(九)负责维护国债注册信息等业务参数;

(十)负责国债资金结算;

(十一)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帐务; (十二)负责国债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十三)本级国债系统操作人员的注册审批;

(十四)对各类入网、退网、资料巴黎圣母院读书笔记变更等申请的复核和审批; (十五)负责组织全国国债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六)负责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七)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统一的国债业务宣传活动,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

(十八)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除支行)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下级机构加入或退出国债业务系统的审批;

(三)负责执行并向下级机构转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的代理国债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根据本级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债资金管理规定篇八
国债资金存在的问题

国债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国债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国债专项资金的投放是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几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国债项目建设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发挥积极了作用,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在项目申报方面。有些项目为了多争取国债专项资金的安排,将已完工程作为新建国债项目的一部分“捆绑”向上申报或直接将已完工程作为新建国债项目向上申报,有的项目有意虚增概算骗取国债专项资金;也有些项目为了符合国债立项标准,通过立项申批,有意压低概算或删减子项,以致在实际建设中工程严重超概算。

2、在资金到位方面。一是国债专项资金被层层滞留,虽然国债资金的拨款有按工程进度和按资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但从整体上来说,仍存在拨付不及时的问题;二是地方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远远超过了地方财力,尤其是县、乡项目和涉农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偏低,有些项目为了应付检查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虚假配套,有些项目甚至就是零到位,全部依靠国债资金运作,严重影响国债资金效益的发挥。

3、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一是置换国债专项资金,挪用、挤占国债建设资金的问题较为普遍,将国债资金用于支付以前年度的工程建设费用,挪用于生活及文化福利设施建造、购车等方面等非项目建设支出;二是建设费用开支不尽合理。管理单位向项目收取前期经费和报销管理费用,项目单位费用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现象,甚至巧立名目乱发各种奖金、补贴,造成建设费用膨胀,使有限的建设资金大量流失;三是建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不规范。

资金存放在一起,混合使用、一起核算,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的问题。

4、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一是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执行不到位。大多数县乡项目没有设立项目法人和实行专业监理,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具体操作和负责,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实行集体负责;项目招投标制度公开性不够,程序不够规范,存在工程非法层层转包的问题,施工队伍没有或不够资质等级,管理技术素质差,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二是竣工验收管理不规范,由于资金短缺和不落实,不能在计划期限内竣工;项目竣工验收流于形式,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标准、压缩建设规模和减少工程数量,竣工决算高估冒算。 国债建设项目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资金短缺既是国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产生问题的根源。在项目的申报中,为了多向上争取国债专项资金,以减轻建设中地方资金短缺的压力和弥补资金不足的缺口,只好以捆绑申报、以旧抵新、虚增概算等手法,骗取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配套资金不到位,甚至是零到位,只能依靠国债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维持项目运作,造成项目建设中降低标准、压缩规模、减少工作量、弄虚作假,施工进度缓慢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难以继续实工等问题,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2、缺乏对国债项目管理严肃性的认识,规范意识淡薄。国债建设资金的管理不同于其它资金,从资金的存储、资金的拨付、资金的使用都有其特殊的规定和严格的要求,并且明确规定不能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已完工工程的资金。但是从存在的专户设置及财务管理混乱、置换国债专项资金、挪用、挤占国债建设资金,甚至以大量现金付款、白条入账、手续不全等问题来看,就是对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

3、计划、财政等国债项目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监督不到位。存在重国债项目的争取,轻项目建设的管理;重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轻配套资金的落实:重到位的资金管理,轻拨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重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跟

踪,轻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的验收核实的现象。

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与重点

在国债建设项目审计中,要认真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审计重点内容。

全面审计,首先是全方位,包括资金到位、资金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审批、制度管理等,在审计中要克服就账查账的倾向,不仅要审查财务、工程、管理制度等资料,而且还要深入工地,察现场、看形象;其次是全过程,从计划、财政等国债资金管理部门入手,以国债资金为主线,延伸到项目建设单位,追溯到项目施工单位。

突出重点,要抓住项目管理、资金到位、资金管理使用三个方面,突出以下六项内容:

1、项目申报情况。审查所报国债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有无在项目申报中存在虚报项目、骗取国债资金的现象。

2、项目审批情况。审查项目的立项是否科学,是否按基建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工程概预算,有无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3、项目建设情况。通过现场察看,并与施工图纸核对,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规模,突破或压缩项目概算的问题。

4、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王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存在项目法人制执行不到位、招投标制不规范、监理制形同虚设、竣工验收流于形式的现象。

5、资金到位情况。尤其是把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是否真正到位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审查国债项目资金拼盘、地方承诺情况;核实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存在挪用其他专项资金配套现象;查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专户存储并用于项目建设,有无为应付检查以现金形式搞假配套或有账无资

金的弄虚作假现象。

6、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具体项目,有无存在层层滞留资金的现象;审查资金使用中,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挤占、置换国债专项资金以及有账无钱、变相转移国债专项资金的问题。审查在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有无不合理开支的现象。

三、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1、要增强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效益意识。国债资金投资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所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国债专项投资的效益如何,直接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益和国内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因此,要努力增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不仅要在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加强管理和监督,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置换等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问题,防止国债专项资金的流失和损失;而且要在国债项目的立项申批上,要充分地做好项目论证、决策工作,把握资金投向,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国债资金用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债专项资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要按照集中投入的原则,克服分散使用国债资金的现象,纠正“撒糊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方式,使国债资金的投入能够真正带动经济增长、调整优化投资和经济结构,切实增强国债资金应有效益。

2、要把落实配套资金放在突出的位置。落实配套资金是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是国债资金能否充分发挥效益的关键。从目前国债项目的情况看,配套资金不落实、建设资金不足是国债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导致国债项目建设存在其他问题的根源,如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必然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就有可能出现“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甚至“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国债专项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政府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兑现资金承诺落实资金来源,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3、要加大跟踪监督管理力度。财政部门要切实纠正以往存在的“重拨款,轻监

督”的状况,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在资金拨付上要体现及时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需要;在资金使用上体现专用性,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上体现规范性,规范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乱挤、乱摊、乱支费用,杜绝现金拨付资金、白条入账等问题。计划部门也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要抓紧工程进度,对未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实施,对未完工的项目要督促加紧建设;要抓实工程数量,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审核工作,对照项目建设概算中的内容和标准,核实工程建设数量,防止减少工程子项、降低和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弄虚作假、以旧抵新、虚报工程量的问题;要抓好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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