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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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一
2016年东莞工伤赔偿标准,东莞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2016年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东莞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东莞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东莞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东莞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东莞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东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东莞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东莞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东莞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东莞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东莞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东莞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东莞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东莞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东莞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东莞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东莞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东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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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学资料(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锦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锦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以内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三
东莞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表
东莞市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倍。以 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 34万元(社保支付)
3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0级社保支付。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 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4 、伤残津贴: 1-4级由社保支付, 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5 、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 2008年 4月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770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 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130元。东莞市 2010年 5月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920元, 2010年度社平工资按 2009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200元执行。东莞市 2011年 3月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1100元。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及待遇详细解读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 29条第 3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 4款
1 、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 4款 1 、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 6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 30条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 31条
1 、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 、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 31条
1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 、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 36条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 、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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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小学生作文网站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50个月(合计 7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合计 6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七级:关于珍惜时间的格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6个月(合计 44个月)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合计 30个月)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2个月(合计 19个月)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个月(合计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 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由社保支付, 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伤死亡赔偿:
1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社保支付)
3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 1、根据法律规定,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 2008年 4月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770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 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130元。但是东莞市目前由于执行最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因此,劳动者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最低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工资的,以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进行工伤赔偿,高于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月平均工资三倍赔偿。
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四
东莞市工伤待遇一览表
借口作文 东莞市工伤待遇一览表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2010年数据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20=382180元(社保支付),201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21810*20=436200元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4、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5、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东莞市2010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920元,2010年度社平工资按2009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200元执行。2011年度社平工资按2010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42.33元(4027)。东莞市2011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发读书的收获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五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2)
来源:未知 作者:cindy 日期: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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