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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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住房公积金篇一
《军队住房公积金》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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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不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受标准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 ,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体制改革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

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人 员 类 别

公积金 干 部 士 军事、政治、 后勤、装备军官 专业技术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非专业技术 文职干部 官 归集标准 (元/月)

大军区职以上1、2级 71

军职3、4、5级按军职待遇63

师职6、7级局级55

团职8、9级处级五、六级46

营职10、11级科级四级38

连、排职12、13、14级一、二级科 员,办事员二、三级30

一级17部队住房公积金。

附 8:

原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算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 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 2003 年 12 月份本人职 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 住房或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 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 从 2004 年 1 月起, 按照确定的归集标准, 逐月记入个人 住房资金账户。 二、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 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 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 年 2003 年批准转业、 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 年前批准转业、 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 结存情况。

(注:根据总后勤部 2003 年 12 月 27 日〔2003〕后字第 6 号《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文)

部队住房公积金篇二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手抄报大全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的学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部队住房公积金。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部队住房公积金篇三
《部队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部队军人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部队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部队住房公积金篇四
《住房情况证明范文3篇》

  为住房情况作一个证明材料。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情况的证明范文,仅供参考。

  住房情况证明范文篇一:部队住房及住房补贴人员情况证明

  Xx省省直房改办:

  同志,身份证号码 是 ,系我部队(□现役□离退休□ 年转业军人),(未、 已)在我部队购买或租用军产房。住房地址 ,总建筑面积 M2,集资建房 M2,租房 M2,其他政策性住房 M2。

  该同志(已、未)在部队建立住房补贴帐户,总金额 元,大下雪的作文写金额( 万 仟 佰 什 元 角 分)。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 元,按月补贴 元,地区补贴 元,其它补贴 元。

  该同志在部队享受住房公积金 元。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

  审核人签字: 部队盖章

  注:此证明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房改职能部门签章

  住房情况证明范文篇二:军队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 ),属我部队(□现役/□退役)干部,截至 年 月 日,经查实(□有/□无)承租或购买军产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特此证明

  (部队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必须由师级后勤营房处或房改办开具。

  单位住房情况证明范文篇三:

  单位名称:

  一、 同志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是否参加房改购房:1.是 □ 2.否 □

  购买房改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坐落位置:

  三、是否承租公有住房:1.是 □ 2.否 □

  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及房屋坐落位置:

  四、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五、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1.是 □ 2.否 □

  建立时间: 年 月 日部队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房产部门签字(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部队住房公积金篇五
《住房公积金要怎么提取》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5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而早在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就曾出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事实上,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出台了推进异地贷款互认政策。今年2月,武汉、长沙、南昌、合肥4个省会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文件约定,4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另外,湖南、湖北、甘肃、山东表示将在省内推行异地互贷。

  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方式。在符合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可以按照提取公积金的程序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要怎么提取呢?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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