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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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篇一
《军队住房公积金》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不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受标准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 ,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体制改革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

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人 员 类 别

公积金 干 部 士 军事、政治、 后勤、装备军官 专业技术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非专业技术 文职干部 官 归集标准 (元/月)

大军区职以上1、2级 71

军职3、4、5级按军职待遇63

师职6、7级局级55

团职8、9级处级五、六级46

营职10、11级科级四级38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

连、排职12、13、14级一、二级科 员,办事员二、三级30

一级17

附 8:

原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算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 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 2003 年 12 月份本人职 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 住房或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 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 从 2004 年 1 月起, 按照确定的归集标准, 逐月记入个人 住房资金账户。 二、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 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 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 年 2003 年批准转业、 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 年前批准转业、 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 结存情况。

(注:根据总后勤部 2003 年 12 月 27 日〔2003〕后字第 6 号《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文)

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篇二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篇三
《部队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部队军人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部队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

 蜀南竹海三日游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难忘的回忆、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在部队10年公积金大概多少篇四
《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比例是多少》

  很多的人对于应该如何缴纳公积金的费用确实糊里糊涂,要交多少?应该交多少?缴纳比例是多少?都不清楚,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的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住房公积金1、缴纳比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第一课,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环保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2、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只是原则上不能超过,说明还是可以超过的。对于超过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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