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24-12-26 16:06:0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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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篇一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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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初末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附件5)2份。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2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第八条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府山公园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十条 贷款初审

中心应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附件7),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附件8)。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附件9)、《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承办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附件10)。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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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附件11)。

第十八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12)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附件13),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4号)同时废止。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篇二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两成

新华网天津5月24日电,日前,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据了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款的20%。

此前天津的政策是,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同时,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也由原先不低于购房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由原先的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由此前的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篇三
《2015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公积金贷款首付有哪些要求?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购首套房→首付款≥房价20%

  购二套房→首付款≥房价30%

  优势凸显,原政策要求首套房贷90平方米以上三成,二套房贷首付五成。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最长能贷多少年?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本次新政,提高了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住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中余额倍数怎么规定?

  余额倍数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篇四
《2015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最新消息》

  导语:为加大对天津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25日起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2.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1.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三、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篇五
《201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

  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 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或者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缴存,仍执行移交前政策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前,到开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缴存比例备案手续。

  为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自5月 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降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以精简流程、提高效率为准则,从2015年5月18日起,首次推出公积金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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