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全文

时间:2024-12-26 03:06:3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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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新商标法修正案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阴阴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新商标法全文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篇:《2014年5月1日最新商标法(附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新商标法全文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新商标法全文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新商标法全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十四、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

第三篇:《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 本文来自学优高考网end#、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文章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出自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六十八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默认分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 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吴子尤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慢下来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错误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第九十六条 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标公告》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布。

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商标法修正案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

1、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P69

2、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法律。(√)P70

5、我国原有《商标法》在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上存在问题,不利于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养成,无法培育出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P70

6、2013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P70

7、新《商标法》第7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P70

8、新《商标法》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P71

9、新《商标法》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P71

10、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P71

(二)单选题

1、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A)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P71

A、1到3倍B、2到5倍

C、1到5倍D、2到3倍

3、(D)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之“帝王条款”。P70

A、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

C、正义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4、如果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中,一方知道了另外一方未注册的商标并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可以提出(B)。P71

A、反对B、异议C、仲裁D、诉讼

5、新《商标法》规定,如果无法查清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A)。P71

A、300万B、400万C、500万D、600万

6、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B)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P72

A、气味B、声音C、立体形状D、外观设计

7、新《商标法》首先规定商标异议的主体必须是(D)或者利害关系人。P72

A、权利人B、使用人C、商标权人D、在先权利人

8、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C)个月的审理时限。P72

A、8B、7C、9D、10

9、驰名商标,在中国(C)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P73

A、境外B、境内C、国内D、海外

(三)多选题

1、现行《商标法》中,以下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予以修订的情况是(ABC)。P70

A、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B、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

C、商标侵权的判定模糊不清D、商业竞争环境较差

2、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下列(ABCD)。P71

A、商品上B、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C、广告宣传、展览上D、服务上

3、新《商标法》中,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仅限于下列(ABCD)。P72

A、文字B、图形

C、字母、数字、三维标志D、声音

4、新《商标法》首先规定商标异议的主体必须是(AB)。P72

A、在先权利人B、利害关系人

C、商标权人D、任何人

5、商标是识别(AB)的显著标志。P73

A、服务B、商品C、产业D、特产

6、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在(AD)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都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P73

A、不相同B、相同或类似C、相同或者不类似D、不相类似

7、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几年的(ABCD)。P73

A、产量B、销售量C、销售收入D、利税

8、我国《商标法》确立了(AB)为基本的确权原则。P73

A、注册原则B、申请在先原则C、使用在先原则D、注册在先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1、中粮公司是中国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企业构架集贸易、金融、信息、科研和服务为一体,产业链横跨农产品、食品、酒店、房地产等众多领域,1994年以来,一直名列美国《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

第五篇:《新《商标法》有奖知识竞赛及答案》

新《商标法》有奖知识竞赛及答案

一、单选题(40题,每题1.5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A. 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C.2013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A.美感 B.内涵 C.声誉 D.显著特征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如果不返还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

A.赔偿损失 B.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C.全部返还 D.给予适当补偿

4.根据《丽水市品牌(商标)发展战略规划(2011-2015)》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15年全市要形成以制造业商标品牌为基础,以()为特色,以文化旅游商标品牌为亮点的商标品牌体系。

A.生态农业商标品牌 B.休闲养生商标品牌 C.秀山丽水商标品牌 D.原生态商标品牌

5.()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A.3 B.1 C.5 D.10

7.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8.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由()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A.出质人 B.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 C.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 D.质权人

9.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10.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11.根据《丽水市品牌(商标)发展战略规划(2011-2015)》的具体目标要求,到2015年,丽水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确保达到16000件,争取达到()件。

A.18000 B.19000 C.20000 D.21000

1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3.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A.1万 B.2万 C.5万 D. 10万

1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16.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7.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一年

18.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予以公告。

A.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B.处以罚款 C.吊销其证照 D.予以训诫

1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20.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转让合同生效之日 C.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日 D.提出转让申请之日

21.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六个月

22.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侵犯自己在先著作权的,该著作权人可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32、45条)

A.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B.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C.自该著作权人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D.著作权保护期内任何时间

23.驰名商标所有人以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他人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裁定。(法45条2款)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十二个月

24.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A.商标局局长 B.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5.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A.马德里协定 B.马德里议定书

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D.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26.依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A.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B.自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生效时起终止

C.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D.自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作出时起终止

27.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 本文来自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8.自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之日起()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9.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处理。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3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罚款。

A.违法获利额五倍以下 B.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 C.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D.三百万元以下

31.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A.证据保全 B.查封 C.扣押 D.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32.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A.市中级及以上的 B.省所在地、计划单列市的 C.省高级及以上的 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34.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5.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查封、扣押职权。

A.县级 B.县级以上 C.设区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下

36.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方法所确定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三倍以下 D.五倍以下

37.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

A.商业 B.经营 C.广告 D.生产

38.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的赔偿。

A.五十万元以下 B.一百万元以下 C.三百万元以下 D.五百万元以下

39.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40.截止到今年3月底,丽水市已经有“纳爱斯”、“雕”、“艾莱依”、“千秋”、“青田石雕”、“意尔康”、“名典”、“兽霸”、“庆元香菇”、“龙泉青瓷”、“龙泉宝剑”等11件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属于去年以来认定的是()。

A.“纳爱斯” B.“名典” C.“千秋” D.“龙泉青瓷”

二、判断题(20题,每题2分)

41.根据“第6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4月29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对 错

4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享该商标专用权。

对 错

43.我国《商标法》尚未明确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

对 错

44.经外国政府同意,与该国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可作为商标使用;经我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也可作为商标使用。

对 错

45.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左上角。

对 错

46.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对 错

47.凡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都不能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对 错

48.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在先商标使用者有权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抢注商标不予注册。

对 错

49.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对 错

50.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 错

5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无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 错

52.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任何商标,如有违反,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行政处罚。

对 错

53.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对 错

54.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对 错

55.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作出说明或者修正,而申请人逾期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商标局直接终止审查、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对 错

56.到2014年3月底,我市的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到19300件,位居全省第九位;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1件,排名全省第三位。

对 错

57.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只要不涉及相关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就可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对 错

58.对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对 错

59.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即生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告终止。

对 错

60.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对 错

第六篇:《商标法常用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

1、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承担保密义务。错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十二个月的宽展期。错

3、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错

4、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呼啸山庄读后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

5、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错

6、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

7、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对

8、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

9、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错?

10、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错

11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

12、自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

13、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错1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行政责任。错

15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

16、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

17、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分别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错

1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对

19、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

20、对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错

21、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对

22、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错

2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错

22、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对

2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对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2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对

26、商标注册人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错

27、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

28、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错?

29、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

30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

31、在商标异议、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错

32、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对)

3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商标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错

34、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错

35、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

36、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错

37、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错

38、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错?

39、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权禁止其使用。错

40、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

41、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也可以申请注册其他商标。错

4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单选题

1、下列行为那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混淆的B、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部分

C、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2、冒充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下C、三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下

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5B、10C、15

D、20

4、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不包括将商标用于()。(√)

A、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B、商品交易文书上C、社会公益活动中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A、向商标局提出复审请求B、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C、向人民法院起诉

6、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类型,不包括()

A、独占许可B、强制许可C、排他许可D、普通许可

7、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是()

A、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品图形

B、“红十字”、“红新月”标志

C、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

8、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机构是()

A、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B、仲裁机构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9、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A、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B、官方标志C、特殊标志

10、对()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2年B、3年C、5年D、6年

11、14、必须申请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

A、10%B、15%C、20%D、25%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A、所有用于生产B、仅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C、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1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下的罚款。(√)

A、1倍B、2倍C、3倍D、5倍

14、两个法人希望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

A、分别申请商标注册B、共同申请商标注册

C、申请集体商标注册D、一家申请注册后许可给另一家使用

15、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工作

A、商标异议案件的裁定B、商标注册C、商标争议案件的裁定

三、多选题

1、商标具有下列特点()(√)

A、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B、具有显著性

C、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D、具有装饰性

2、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职权。(√)

A、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B、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A、名称B、旗帜C、徽记

4、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A、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B、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C、或含有的地名

5、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国家名称、国旗B、国徽、国歌C、军旗、军徽D、军歌、勋章

6、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长城、长江B、国徽、国歌C、军歌、勋章D、“红十字”、“红新月”

7、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职权。

A、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B、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8、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

)

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

A、商品商标B、集体商标C、服务商标D、证明商标

10、有(

)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B、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C、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F、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G、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1、就()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A、相同B、不相同C、类似D、不类似

12、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A、当事人协商解决B、司法解决C、仲裁解决D、行政处理

1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应当一并转让。

A、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B、在不相同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

C、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D、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

14、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自然人申请商标()(√)

A、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农村承包经营户

15、下列标志中,可座位商标核准注册的是:(

A、草莓指定使用商品:(果酱)B、CPU(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

C、泰山(指定使用商品:书包)D、围城(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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