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 策划

时间:2024-12-26 02:27:4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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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

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 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

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犹如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

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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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第九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置。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

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 2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

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要对声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

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

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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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审批,原则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直接解聘,并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

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解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

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最高不

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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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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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篇七
浅析公益性岗位开发现状与对策

浅析公益性岗位开发现状与对策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极大地缓解了困难群体就业压力,有力地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随着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许多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这严重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此,有必要分析原因、查找不足、提出措施,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现实意义

(一)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健全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的客观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技能偏低、观念陈旧等原因,再就业一直是一大难题。政府依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优惠政策的帮扶下,积极实现就业,这不仅让困难家庭增加了收入,而且也促使就业困难人员能够更好融入社会,一方面使就业困难者受益,另一方面也延伸了就业援助服务功能,促进了社会稳定。

(二)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各级人民政府拓展就业的重要途径。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虽然不等同于正规就业,却对正规就业形式起到补充,拓展了就业的范围和渠道。公益性岗位的出现,不仅创造了一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岗位,也解决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社区保洁、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用人难的问题,更使一些就业弱势群体有岗可寻。

(三)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实现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有力举措。公益性岗位开发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岗位,使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扶下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一项惠民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会有归属感,精神面貌也将焕然一新,这无论对就业困难对象及其家庭,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促进困难群体充分就业的现实需要。就业困难人员由于年龄、学历、技能、身体条件等因素,在市场就业中常处于劣势,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希望同健全人一样,热爱劳动,珍惜机会,渴望自食其力,通过参加工作来体现自我。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调动了他们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了他们参与社会劳动的热情和实现自我价值、体现社会价值的信心,他们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在工作岗位上又可以重新认识自己,增强自信,重建美好家庭。

二、目前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畅,缺乏统一管理部门。据调研发现,目前多数区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主要是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社区自行负责,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主体不明确,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在人员招录、培训、待遇、使用方面自行其是,导致公益性岗位无法实现人员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工种待遇差异大,岗位人员供求不平。就目前的公益性岗位分类来看,主要分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公共管理等岗位,这些岗位劳动强度不大,适合人群比较多,因此社会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目前在多数区县并不难。但是部分社区公益性岗位(如城乡环卫、道路养护、助残服务、康复护理等)由于工资报酬低、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等原因,一些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不愿意竞岗,因而人员招聘难,人员岗位不稳,有时不得不违规招聘一些超龄人员,而这些人员又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村(社区)为了争取补贴往往存在冒名顶替、虚报领取岗位补贴资金的情况。

(三)人员身份受限制,岗位安置群体狭窄。目前,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一般只涉及城镇人口的困难对象,而广域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由于户口的原因则没有纳入其中,致使部分农村基层设置的一些公益性岗位(如就业社保协理、医疗卫生防疫服务、文化科技服务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很容易导致农村部分村(社区)岗位急需用人却无人的情况,这无形之中缩小了公益性岗位安置群体对像范围。

(四)岗位补贴期限短,人员进出机制不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满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后将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这由此就产生了新的矛盾。一方面,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也相对单一,对社会岗位的竞争力明显低于其他人员,很难从公益性岗位上走出去。另一方面,政策期满人员要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将投入更多的资金用来安置他们,但由于多数区县由于地方财力薄弱,难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到该项工作,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拿出更多的钱用于吸纳公益性岗位人员,致使公益性岗位人员重新走向失业。

(五)岗位需求量膨胀,资金支付压力增大。随着各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逐渐加大,公益性岗位急剧膨胀,各区县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的同时,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按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目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除了得到政府发放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外,区县财政一般还要补齐用人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一个公益性岗位财政每年投入的各类资金一般在1.5万元左右,而省市补助资金只有5000元或2000元,多出来的近1万元将由地方政府买单,对公共财政而言压力不小。

三、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议省市一级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文件,规范公益性的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相关程序及有关要求,指定各区县就业服务部门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出面协调相关部门,合理整合公益性岗位资源,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合力,实行管理与监督分离,明确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使各部门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能。区县就业服务部门应严格人员进出制度,规范岗位的招聘条件和审核程序,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符合岗位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录用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无专业特长且家庭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岗位开发上,应严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人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开发安置计划向区县就业部门提交申请,经资格审核后认定,避免出现开发失衡情况。

(二)规范补贴标准,实行依岗确定待遇。取消现行的定额补贴标准模式,实行以社会最低工资为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同时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五项保险缴纳的减免力度,通过合适的比例来确定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对具体工作进行合理量化,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环境优劣、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岗级,并依此对岗位补贴划分档次。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助残服务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岗位,适当予以高的补助,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变这些岗位招人难、用人难的状况。

(三)强化申报登记,合理界定补贴对象。一是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只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就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对象信息库管理,从而做到台帐清、对象准、信息明,并以此作为公益性岗位招录人员的必经程序,这也是公益性岗位统筹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二是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消除人员身份差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除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外,应该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这样既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又扩大了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的范围。

(四)规范聘解程序,完善人员进出机制。将目前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的期

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享受至退休)进行调整,采取更为灵活的补贴时限规定。建议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的办法,并签订用工协议,对聘期满表现合格的可续聘,不受三年的限制。同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及根据各用工单位的考核表现差的及时使其退出公益性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能进能出的良好运行模式,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健康运行。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是要适度扩大岗位开发数量,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随着统筹城乡就业力度的加大,适度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吸纳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合理整合资金,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到位资金使用对象不能随意放宽或缩小,保证被开发岗位所从事的人员能按时享受补贴;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篇八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谁的青春有我狂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资治通鉴翻译版全文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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