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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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一
2016年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设、整片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区棚改办应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异地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区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提请县区政府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报市棚改办。

(三)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

(四)市棚改办汇总全市棚改项目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市棚改办向省建设厅申报,争取列入计划。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市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次年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改项目周边少量非棚户区地块可以纳入项目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中、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按《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可参照标准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市县区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城管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同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建设(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市县区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市、县区城投公司应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四条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自求平衡,自负盈亏。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开发和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供水、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五十条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月检查排名、季点评通报、年度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市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对县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五十二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同级棚改办应书面告知编制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19日废止。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二
2016年南充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南充市将棚户区改造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统筹规划,年初对全市棚户区现状进行了调查摸底,将全市城市棚户区、林(垦)区棚户区、城中村、乡镇危旧房分类进行了调查统计,制定了2013—2016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全市计划改造的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94122户,改造面积将达到560万平方米。

二是完善制度,根据国、省棚户区改造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改造中的实际,出台了《南充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棚户区的界定范围、改造方式、规划建设、资金及土地管理、补偿政策等进行了统一;对安置还房实行户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三是丰富改造方式,不简单大拆大建,因地制宜,根据群众意愿,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改造方式。在集中连片的棚户区综合改造上,采取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开发性项目交由市场运作,符合整体规划、仍具备使用功能的危旧房和老旧小区引导居民自主改造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四是加快建设进度。在拆迁安置中,制定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政策。积极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安置还房建设用地,千方百计加快安置还房建设。今年以来,全市棚户区改造完成投资26.3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开工25674户,改造面积115万平方米,完成全年任务的92%。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三
商洛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商洛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工作,加强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征地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及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附着物实施拆迁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办两镇"是指商州区范围内的城关街道办事处、陈塬街道办事处、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湾街道办事处、杨峪河镇、沙河子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辖区内(指商洛市商州区"四办两镇"的乡镇,下同)和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各县征收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征迁工作的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征迁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被征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 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拆迁机构统征农民集体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收土地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确定的发展建设项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征收土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告。其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办法等。
  预告后,凡在预告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高价经济苗木、经济作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告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并经确认。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由负责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限期确认;逾期不确认的,以公告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放弃听证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及权益相对人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
  (四)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核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以征地拆迁机构的调查公告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权益人必须在30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按公告注销程序,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预告的补偿拟定标准和社会保障办法,商有关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拆迁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征地拆迁范围、期限、安置方式;
  (六)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应纳入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事项,可以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有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拆迁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物的重置价格结合其成新度、用途、结构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栽植物、种植物按成本价和移栽、采伐费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失地农民社保费外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用于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四
2016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

2016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昨召开

转载 2016-03-18 12:39:23

2016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昨召开,提出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安置

被拆迁群众 可凭房票自主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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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讯(记者 杜鹃 通讯员 彭仕兵)2016年西安城棚改工作要启动哪些项目,改造的思路是什么,如何解决遗留问题……昨日,2016年西安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召开,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解答。 尽早将回坊、东南城角等列入改造计划

“西安一些城市综合体、大型商业区、旅游景点周边和重要城市节点,还存在着很多脏乱差的棚户区,对比非常明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西安市城改办主任张钢胜说,要实现“品质西安”建设,今后要按照“捆绑式连片改造,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的原则,用“五个有利于”来策划、论证和审批项目——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实现,有利于居民居住条件提高,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地区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功能完善提高。

三环内改造要实现“五增两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空间、增加配套设施、增加公益项目、增加支路网密度,减少人口密度、减少建设强度,从而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提升旅游景点周边、城市出入口形象。张钢胜提到,要抓紧对回坊、东南城角等旅游景点周边和东三爻、店子村等城市出入口地区的调研,尽早申报和列入改造计划,尽快组织实施,从而促进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

房票类似于存折 包括补助、奖励、补偿金等

根据国家和省上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要力争达到80%的要求,西安市将主要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政府集中团购商品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即房票安置做法)”三种方式。

由于前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缺陷,如直接货币补偿见效快,但财政即期支付压力大,同时不能有效帮助消化商品住房库存;政府集中团购商品房,落实任务快,但统一购买的商品房因存在地段、户型、楼层上的差异,不易定价,也很难使绝大多数群众都满意,同时增加了政府后续协调和维稳压力。因而,今后房票安置做法将会成为主要工作思路。

今后被拆迁群众可能会领到一张类似于存折的房票,里面包括补助、奖励、补偿金,甚至装修款,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房购买,且由于政府对开发商会有一定补贴,购买价格还会低于市场价格。

今年年底前 解决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目前,棚改工作还存在未签协议拆除、补偿不到位、过渡费未按期发放、回迁时间延期较长等遗留问题。 张钢胜表示,今年年底前,要全面解决这些问题。对极个别确实没有实力、能力的开发企业,依法清盘,不留隐患;对不能按期发放过渡费的项目,要采取政府兜底的办法,确保群众切身利益得到保障;要继续采取“定期通报、挂号消账、严格考核、责任追究”的办法,回迁安置滞后的项目,今年必须全面启动安置房建设,并达

到预期要求,不得再次出现停工现象,要防止出现新的项目停工;要及时启动具备条件的配套设施建设,对不具备条件的,要抓紧完成清表等前期工作。

看这些改造项目是否和你有关

1.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任务及遗留问题处理

>>新城区城改办

加快处理韩南村、韩北村,杨家村拆迁遗留问题,确保8月底前完成项目清盘工作并开建安置楼,妥善处理项目欠发过渡费有关问题。确保6月底前完成八府庄村土地确权手续办理工作。

>>碑林区城改办

做好回迁安置和无形改造后续工作,完成总投资额0.5亿元。

>>莲湖区、大兴新区城改办

完成西桃园、杨家围墙2个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土门4村4月底前、中堡子(二期)10月底前开建安置楼,明确回迁安置时间。妥善解决二府庄村资金问题,确保10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继续做好金家堡投资主体变更后的安置房建设工作,确保12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

>>雁塔区城改办

完成丁家村、白家村、西尧头村整村拆除。完成曹家堡村回迁安置。完成大寨村、高家堡、长延堡3个村农转居工作,完成陆家寨、荣家寨2个村的撤村建社区工作。确保杨家村主村地块5月底前,高家堡、大寨村4月底前开建安置楼,明确回迁安置时间。积极解决东姜村、西姜村、南寨子、南姜村、北寨子项目资金问题,确保东姜村、西姜村5月底前复工建设安置楼,12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确保南寨子、南姜村、北寨子12月底前完成回迁。妥善处置辖区项目欠发过渡费有关问题,确保4月底前补发到位。

>>未央区城改办

完成曹家庙、小滩村、杜家堡3个村的回迁安置工作。积极解决马泘沱、王家棚、大白杨东村、草二村、新房村、东前进村、十里铺村项目资金问题,确保马泘沱村、王家棚村项目10月底前完成清盘工作并开建安置楼,确保草二村、十里铺村、大白杨东村6月底前复工建设安置楼,明确回迁日期。确保东前进村6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妥善解决辖区王家棚、马泘沱、草二村、十里铺村、大白杨东村等项目欠发过渡费有关问题,确保4月底前解决并发放到位。加快完善小滩村项目配套设施,确保项目10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

>>灞桥区、灞河新区城改办

完成曹堡村整村拆除;完成柴马村回迁安置。

>>长安区城改办

完成鱼包头村整村拆除;完成下塔坡村回迁安置。

>>高新区城改办

完成张牛村、堰渡村整村拆除,力争完成贺家寨整村拆除;完成东新村、西新村、南新村、河池周家庄4个村回迁安置。

>>经开区城改办

完成红色村3组、施家庄2个村回迁安置。积极解决尤家庄、全家村项目资金问题,确保项目6月底前复工建设安置楼,明确回迁日期。妥善解决刚家寨村资金和拆迁遗留问题,确保项目未开工建设安置楼8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4月底前解决项目欠发过渡费问题并发放到位。

>>浐灞生态区城改办

力争完成月登阁村整村拆除;完成草南村回迁安置。积极协调未央区、曲江大明宫有关单位,切实解决辛家庙项目资金问题,确保项目6月底前复工建设安置楼,明确回迁日期。积极解决袁雒村项目资金问题,确保12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加快长乐坡、冯家滩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确保两项目6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核算、8月底前开工建设安置楼并明确回迁日期。

>>民用航天基地城改办

力争完成夏殿村整村拆除。加快夏殿村项目征收进度,于3月底前明确解决问题方案,妥善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沣东新城城改办

完成西泊梁村、车张村整村拆除。完成东杨旗寨、西杨旗寨2个村的撤村建社区工作。

>>曲江大明宫城改办

完成联志村回迁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联志村、自强村安置房有关问题,确保11月底前完成回迁安置。

2.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任务及遗留问题处理

>>新城区棚改办

力争启动新城区检察院长兴路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建设新开工:西安筑路机械厂项目新开工面积约18万平方米,商洛市驻西安办事处项目新开工面积约1.5万平方米,红华仪器厂项目新开工面积约3.8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1个:西铁分局胡家庙铁路小区项目续建面积约9.37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竣工项目1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竣工面积约1.98万平方米。长缨东路北侧项目:确保6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开建安置房。

>>新城区旧改办

确保启动大华化工厂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力争启动金花北路东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1个:韩森冢项目续建面积约30.1万平方米。韩森冢项目:确保8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和高压铁塔落地问题,协调市规划局力争10月底前解决绿地置换问题。

>>碑林区棚改办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

确保启动西安市红会医院西侧项目、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力争启动八仙宫周边项目、永华里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1个:朱雀东坊项目续建面积约6.58万平方米。回迁安置项目1个:西安市美术广告总公司项目回迁安置面积约1.68万平方米,涉及87户。曹家巷、大学东路西段项目:确保6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启动安置房建设;夏家庄、小雁塔西侧项目:积极协调市文物局解决小雁

塔申遗问题,协调市规划局抓紧编制横八街总体规划,力争6月底前完成申遗工作和横八街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张家五村项目:确保9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新庆村项目:确保9月底前解决土地置换、消防验收遗留问题。

>>莲湖区棚改办

确保启动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2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力争启动洒金桥-莲寿坊项目、青年路东段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建设竣工项目1个:五一巷项目竣工面积约1.52万平方米。回迁安置项目1个:五一巷项目回迁安置面积约1.52万平方米,涉及107户。南小巷北段项目:确保7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全面启动安置房建设;铁塔寺项目:确保10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协调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土门征收安置办

确保启动西安衡器厂项目、陕西物资储备局五三三处生活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力争启动土门地区“四村”周边项目、西电集团公司桃园一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安置房建设新开工项目1个:利君集团西生活区项目新开工面积约0.9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6个:郝家巷项目续建面积约6.14万平方米,延长石油(精密西区)项目续建面积约2.7万平方米,标牌市场及周边区域项目续建面积约5.58万平方米,振华路项目续建面积约2.37万平方米,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生活区项目续建面积约1万平方米,陕西农工贸(集团)总公司生活区项目续建面积约1.81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竣工项目1个:西控公司福利区十八街坊项目竣工面积约9.59万平方米。回迁安置项目1个:兴中路项目回迁安置面积约1.23万平方米,涉及116户。郝家巷项目:确保6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启动剩余安置房建设;标牌市场及周边、西控公司福利区十八街坊项目:确保7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延长石油(精密西区)项目:积极协调市文物局解决文物勘探问题,确保10月底前启动安置房建设。

>>灞河新区棚改办

力争启动六棉自由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3个:三棉纺正街两侧项目续建面积约4.3万平方米,一印三角地带项目续建面积约0.34万平方米,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项目续建面积约2.88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竣工项目1个:一印三角地带项目竣工面积约0.34万平方米。三棉纺正街两侧项目:确保8月底前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

>>曲江大明宫棚改办

确保启动自强东路火车站北广场周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临潼区棚改办

确保启动临潼火车站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市房管局

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1个:安仁坊项目续建面积约11.6万平方米。回迁安置项目1个:安定坊项目回迁安置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1000户。

>>西安建工集团

安置房建设续建项目1个:火车站北广场项目续建面积约16.5万平方米。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五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设、整片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棚改办应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区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提请县区政府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报市棚改办。

(三)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

(四)市棚改办汇总全市棚改项目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市棚改办向省建设厅申报,争取列入计划。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 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市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次年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改项目周边少量非棚户区地块可以纳入项目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中、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按《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可参照标准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 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市县区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 建设管理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六
2015年商州区19个棚改全部公示了

2015年商州区19个棚改全部公示了,看看你家被拆么

为全面落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2015年中心城区第一、二批实施的6个市级棚改项目设立房屋征收办公室,13个区级棚改项目设立项目管理处。现将各房屋征收办公室和项目管理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1、北新街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王 浩 区委副书记

副处长:李淑霞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杨峪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贾建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处长:杨惠敏 区政协副县级督导员

王鸿炜 杨峪河镇党委书记

3、莲湖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贾建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处长:杨惠敏 区政协副县级督导员

李宽民 区交通局正科级干部

4、沙河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苏延利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处长:井万民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

杨俊芬 区政府副区长

张 宏 沙河子镇党委书记

5、行政中心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李学让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处长:赵仲丽 区政协副主席

6、朝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李学让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处长:李文涛 城关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7、候塬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李学让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处长:杨忠厚 区政协副主席

8、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

主 任:李录虎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主任:王常春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9、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

主 任:王小军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

副主任:苏永锋 陈塬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10、贺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王结实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处长:苏增增 刘湾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11、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

主 任:李崇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任 杰 区政协副主席

12、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办公室

主 任:李崇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任 杰 区政协副主席

13、十号信箱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

主 任:王 昕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苏增增 刘湾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14、通江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罗继民 区政府副区长

副处长:王亚宏 区政协副主席

15、柳家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罗继民 区政府副区长

副处长:王亚宏 区政协副主席

16、西街片区房屋安置办公室

主 任:罗继民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赵仲丽 区政协副主席

赵熙荣 区总工会主席

17、大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明道煜 区政府副区长

副处长:张立群 大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8、西新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张宝林 区政协副主席

副处长:王丹彤 陈塬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19、夜村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处 长:赵熙荣 区总工会主席

副处长:晏志峰 夜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此外,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王亚珍同志牵头会同组织部、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各棚改项目管理处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的抽调和跟踪考核工作;由副区长、公安商州分局局长樊永生和公安商州分局政委柳礼群同志负责所有棚改项目的环境保障工作;区棚改办公室负责全区棚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棚改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

商州办字〔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七
2016年版商洛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咨询报告

商洛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咨询报告 2016年版

前 言

“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行压力明显,新旧动能转换,供给侧改革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突破口,“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也被写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成为“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带一路”等众多新动能的重中之重。国家将推进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稳定经济增长的主动选择,各市县更应该迅速反应,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为实现经济崛起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招商策划/规划是招商工作的顶层设计,主要为有关部门梳理招商思路、确定细分招商领域、筛选拟招商对象和研究招商引资策略,招商成效决定着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快慢和质量。中商产业研究院招商引资服务包括:招商筹备、招商推介和招商评估三个环节,招商筹备包括:项目筛选、项目评估、项目包装、项目储备、编制招商文件,通过对当地产业规划的提炼、结合当地产业发展与相关企业的发展战略,为当地确定最有可能找来的项目与企业,并对重点拟招商企业进行详细分析,形成招商策划/规划文件;招商推介包括:制定招商推介策略、协助招商推介会议、组织招商考察活动;招商评估包括:招商活动效果评估和招商媒介效果评测。从最初的招商规划,到招商项目包装,再到项目推介、招商实践,最后跟踪客户、服务客户,直到项目投资落地。

【出版日期】 2016年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 纸介版:38800元 电子版:38000元 纸介+电子:38800元

(备注:此目录为通用研究型大纲,以实际沟通确认为准。中商产业研究院专业提供产业规划、产业重大项目包装策划、产业招商等咨询服务。)

第一章 中国招商引资途径与典型模式

第一节 招商引资基本概念

一、招商引资定义

二、招商引资类型

励志学习名言

三、招商引资原则

四、招商引资流程

第二节 招商引资途径分析

一、会议招商分析

二、政府招商分析

三、环境招商分析

四、政策招商分析

五、产业链招商分析

六、产权招商分析

七、示范招商分析

八、网上招商分析

九、服务招商分析

十、品牌招商分析

十一、“筑巢引凤”招商分析

十二、联谊招商分析

十三、代理招商分析

十四、关系人招商分析

十五、“走出去”招商分析

十六、其他招商途径分析

第三节 招商引资的典型模式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概念

(二)“政府主导型”模式典型应用

(三)“政府主导型”模式特点

(四)“政府主导型”模式优劣势

(五)“政府主导型”模式创新方向

二、“市场主导型”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模式概念

(二)“市场主导型”模式典型应用

(三)“市场主导型”模式特点

(四)“市场主导型”模式优劣势

(五)“市场主导型”模式创新方向

(六)CEPA对珠三角引资模式的升级

三、“总部经济”模式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

(一)“总部经济”模式概念

(二)“总部经济”模式典型应用

(三)“总部经济”模式特点

(四)“总部经济”模式优劣势

(五)“总部经济”模式创新方向

四、“专攻型”模式

(一)“专攻型”模式概念

(二)“专攻型”模式典型应用

(三)“专攻型”模式特点

(四)“专攻型”模式优劣势

(五)“专攻型”模式创新方向

五、“并购”模式

(一)“并购”模式概念

(二)“并购”模式典型应用

(三)“并购”模式特点

(四)“并购”模式优劣势

(五)“并购”模式创新方向

六、“以民引外”模式

(一)“以民引外”模式概念

(二)“以民引外”模式典型应用

(三)“以民引外”模式特点

(四)“以民引外”模式优势

(五)“以民引外”模式政府作为

(六)“以民引外”模式创新方向

七、六种招商引资模式比较分析

第四节 PPP 招商引资模式分析

第二章 商洛市产业发展基础及环境

第一节 商洛市产业发展基础分析

一、GDP增长情况分析

二、产业结构构成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四、对外贸易发展分析

第二节 商洛市产业发展环境分析

一、人口文化环境

二、金融支持环境

三、交通物流环境

第三节 商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分析

一、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二、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商洛市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一、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二、重点支柱产业战略规划

第三章 商洛市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成本分析

第一节 商洛市招商引资土地成本分析

一、土地供应情况

二、工业用地分析

三、土地价格水平

第二节 商洛市招商引资电力成本分析

一、电力生产情况分析

二、电力消费需求分析

三、工业用电价格分析

第三节 商洛市招商引资用水成本分析

一、城市供水情况分析

二、工业用水需求分析

三、工业用水价格分析

第四节 商洛市招商引资人力资源成本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八
商洛市总体规划1

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

总则: 围绕建设商洛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目标,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味。商洛市区丹江公园、江滨大道、商鞅广场等十大城建工程全面竣工,市区南大门、商洛国际会议中心——东方威尼斯水城、仙娥规矩的重要性湖休闲园、市污水处理厂、商州路贯通等新的城市建设工程已经启动,市区“硬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工程顺利推进,独具特色的丹水绕城、城在山中、水在城中的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已初显雏形。同时,加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重点工程,西康、西合、银武3条高速公路商洛段建设进展顺利;去年地方公路建设完成投资9亿元,相当于前3年的总和,交通瓶颈制约的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目的:建设一个生态旅游城市

由商洛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局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将修编后的《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基本对策

商洛市将以生态旅游循环经济为发展方向,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为指导思想,规划期限规,近期——2009-2015年;划期限为2009年-2020年,其中:远期——2016-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第二章 、市域规划

(1)总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规划预测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25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9万左右,暂住人口4万左右;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257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52万,暂住人口5万。规划预测2015年市域城镇化水平43%左右,城镇人口109万人;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50%左右,城镇人口129万人

(3)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主、三辅、七心”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

一核:即商丹一体化组合城市核心地区,是市域城镇发展的核心,由商洛市区和丹凤县城构成。

两主:两条城镇发展主轴,即沪陕高速公路发展轴和包茂高速公路发展轴。 三辅:洛南—商州—山阳 —十堰发展轴;商南—山阳—镇安—宁陕—洋县发展轴;商州312国道—洛南307省道(洪箭公路)发展轴。

七心:分别为商洛中心城市和柞水、镇安、商南、洛南、丹凤、山阳等六个县域中心城市。

(4)市域城镇等级结构

规划建立市域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市——重点镇——一般镇四级城镇等级结构体系。

(5)市域城镇规模结构

城镇的规模结构分为“一级(40万人)、二级(5-10万人)、三级(1-2万人)、四级(<1万人)”四个层次

第三章、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1)城市性质

秦岭腹地生态旅游城市,关中天水经济区次核心城市,西安大都市圈的宜居养生城市。

(2)城市规模

规划预测2015年商洛中心城区人口28万人,2020年为40万人。

规划商洛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达到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

100平方米。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达到4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第四章、城市土地利用和规模

(1)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分为13个居住社区。包括松道山、城西、城中、老城、大赵峪、丹南、江南、两江、杨峪河、南秦河、冀家、西涧、沙河子-张村居住社区。

(2)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三处行政办公集中区域。整合老城区内的行政办公用地,形成办公街坊;商洛市级行政办公设施布置在西部城区西侧的丹江两岸,形成“一江两岸”的空间布局形态,主要单位包括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职能部门;在南秦河组团的东侧布置商州区的行政办公设施,带动东部地区的发展,并发展成为城市的副中心。

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结合旧城居住区改造和行政办公的外迁,对老城的商业设施进行整合,形成城市的传统商业中心;在丹南组团,结合城市文体设施的建设,规划商务办公、金融用地,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城市新区商业中心;在南秦河组团的东部,依托城际铁路站和商州区的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商业金融用地,形成东部的商业中心。在各城市片区内,结合片区中心、城际铁路客运站等布置商业设施。在南秦河组团的东部规划一片市场区,主要提供建材、家俱、汽车、食品、农副产品等批发零售和展示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规划在城市的主中心和东部城市副中心各规划一处文化娱乐集中区,按现代化标准建设文化宫、电影院、图书馆等文化设施。老城区对现有较大规模的文化设施用地基本予以保留,并在现状基础上,逐步按组团级、居住区级完善相应文化配套设施。

体育设施规划:规划续建位于丹南组团的市级体育设施;对位于老城区的体育场、馆,进行合理改善,使之合乎标准,直接服务于老城区居民;在东部城市副中心布置区级的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规划按照“市级医院--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配套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保留老城区内的医疗卫生设施,进行原址扩建、更新,提高规模和服务水平。在丹南组团新建市级的综合医院,在东部的城市副中心新建区级的综合医院。

教育科研设施规划:规划保留位于老城东部的商洛学院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续建位于城市西部、丹江以南的教育科研设施,在东部工业城区的西涧组团布置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保护各级历史文物,主要包括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东龙山遗址、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东龙山双塔、商洛城隍庙、东龙山双塔、云盖寺、商洛崖墓群、大云寺。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有商洛市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收容所和宗教场所等。规划保留现有的设施,在原址上适当扩建。新城区根据人口规模配建福利设施。原则上是一个行政区(镇、街道办事处)一所国办的福利机构,规模不低于20亩地,100张床位。1/3以上居住社区要建有不同形式的养老场所(机构),使老年床位每千人达到10张以上

第五章、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1) 路网模式与格局

规划强化轴向交通联系,采取建设过境通道、区间快速联系通道和组团内部道路系统相结合的路网基本模式。形成以轴向主干路为骨架,纵向主干路强化交通联系的路网格局。

轴向主干路:北环路、北新街—北新东街、江滨大道、商鞅大道、南新街—南新东街、南环路。

纵向主干路:西环路—商州路—州城西路—州城东路、通江路、工农路—南秦路、新洛路、朝阳路、东环路、新安路、新和路、新平路、新泰路、环江路。 老城组团与园区组团分别形成两个环路:

老城区环路: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

园区环路:北环路—新泰路—南新东街—新安路。

(2)道路网等级规划

规划道路分级体系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

规划快速路红线宽度为40米,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30-5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为25-30米,支路红线宽度≤25米。

第六章、城市居住区规划

居住用地分为13个居住社区。包括松道山、城西、城中、老城、大赵峪、丹南、江南、两江、杨峪河、南秦河、冀家、西涧、沙河子-张村居住社区。

第七章、城市公共设施规划

结合旧城居住区改造和行政办公的外迁,对老城的商业设施进行整合,形成城市的传统商业中心;在丹南组团,结合城市文体设施的建设,规划商务办公、金融用地,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城市新区商业中心;在南秦河组团的东部,依托城际铁路站和商州区的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商业金融用地,形成东部的商业中心。在各城市片区内,结合片区中心、城际铁路客运站等布置商业设施。在南秦河组团的东部规划一片市场区,主要提供建材、家俱、汽车、食品、农副产品等批发零售和展示服务。规划在城市的主中心和东部城市副中心各规划一处文化娱乐集中区,按现代化标准建设文化宫、电影院、图书馆等文化设施。老城区对现有较大规模的文化设施用地基本予以保留,并在现状基础上,逐步按组团级、居住区级完善相应文化配套设施。

第八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

规划形成3处集中仓储物流区,具体如下:

龟山南部物流仓储区:位于东南四路以东、南环路以南、货运站以西、和平街以北。规划结合公路货运站和沪陕高速入城口的交通条件,主要发展城市生活配送、日用品仓储等功能。

火车站物流仓储区:位于商洛火车站附近,在现状仓储区基础上改造和扩建,主要为区域物流和工业生产服务。

工业园中部仓储区:位于南新东街以北、新和路以东、昌工街以南、厂七路以西。主要为工业生产配套服务。

第九章、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景观规划

2016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篇九
关于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公示 来源:镇安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6-07-08 作者:棚改办 发布人:王赟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

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洛市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试行)。现将内容公示如下,如对本实施意见内容有异议的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句子,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反映。公示期:30天。监督电话:0914-5339616。

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商洛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洛市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并以之为抓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引导、调动企业、棚户区居民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4.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编制,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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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历史形成的以危旧房为主,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供暖供

气等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目标任务。根据《镇安县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13-2017年)》,我县共实施棚户区改造8960户。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拟定年度建设计划,提请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市棚改办,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县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二)项目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文件,分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各项前期手续齐全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棚改范围内的道路、绿化、亮化、供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区域,同步配套实施医疗卫生、幼儿园及商业设施项目。

(五)项目管理。

1.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划验收,所有棚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风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人防工程、停车位、公厕等配套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到位。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四制”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责任,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四、征迁程序

征迁工作是棚户区改造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1.征收实施单位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工作核心成员参加讨论,形成初稿。

2.政府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后书面回复。

3.政府组织由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认定组,进行下列统一认定:

(1)无证房屋认定;

(2)住改商面积认定;

(3)商铺分类认定。

4.政府公告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5.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

6.勘测丈量组入户勘测丈量,查阅复印房产土地相关档案,房产土地部门应当配合。

7.政府公示入户测量结果及认定结果。

8.《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反复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9.以政府名义组织公、检、法、司、综治、信访维稳、土地、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0.发改部门出具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1.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3.准备该项目列入人大当年年度工作计划的材料,并提供人大工作或政府工作报告。

14.涉及教育、交通等项目的,还需要提供专项规划。

1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办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以政府名义及时公告。

16.政府根据收集的意见修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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