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 计划

时间:2024-11-10 09:03:2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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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一
2016年会不会取消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减免政策

  何时全面放开生育?“健康中国”如何推进?专利药群众用不起怎么办?……在8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副主任马晓伟、王培安就公众关注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目前不会取消社会抚养费

  对于社会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问题,王培安说,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前提是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王培安表示,今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份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已经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已做出了一些修改完善。

  全面放开生育“没有时间表”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截至目前,广东、上海、湖北等13个省份已经完成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多数省份将于3月底完成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公众十分关注,国家何时会全面放开生育?

  “全面放开生育‘没有时间表’。”李斌明确表示,中国是人口大国,2015年总人口已经达到13.75亿人,做决策要从基本国情出发。目前,中国人口众多、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对紧张等国情没有根本变化,所以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要长期坚持。“生育政策会根据每一个阶段人口发展趋势来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李斌说。

  多举措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部门将通过增加公立幼儿园、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包括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等多举措满足新增入托需求。”李斌表示,今年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公共服务需求。

  她介绍,目前教育部门已经做出安排,要大力增加公立幼儿园,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各地也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的建设。

  李斌说,今年还将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增加社会这方面人力的供给,推动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方便妈妈们母乳喂养。“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家长就是第一位老师,我们要多开展这方面的培训,要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信息和服务,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李斌说。

  编制“健康中国”规划纲要

  在回答本报记者如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相关问题时,李斌表示,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划纲要的编制,同时也在进行“十三五”时期卫生与健康规划和深化医改规划的编制,通过“一纲要两规划”的编制为统筹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民的健康问题做出制度性的安排。

  李斌指出,推进“健康中国”的建设,将着力完成六大任务:一是提供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二是健全优质、高效、整合型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努力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三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四是要建设健康的社会环境。要从大健康、大卫生的角度,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五是发展健康产业。六是要培育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把健康的“金钥匙”交给群众,放到全体人民自己手里。

  “国家谈判”为专利药降价

  针对“如何解决专利药、进口药价格昂贵,群众用不起药”的问题,李斌说,正在采取“国家谈判”等措施力争降低专利药、进口药价格。目前,已经选取了5个左右涉及癌症治疗及重大疾病治疗的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试点药品都是价格比较贵的专利药、进口药。通过谈判,药价降幅可达50%以上。

  马晓伟介绍,专利药品谈判一旦取得成功,则考虑将其纳入相关药品报销目录,使药价得到降低。在全国推行大病保险之后,要对20多种疾病进一步给予补偿。在进行药品谈判的同时,国家卫计委也注意在国内进行药品研发,使“仿制药”国产化。“同时,我们对仿制药进行效果‘一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二
2016年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面三思教育网为大家收集2016年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三
2016年江西省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多少钱

江西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进一步健全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同时拉动投资、提升内需,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16.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此基础上,为拉动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省政府决定提前实施13万户任务。另外,国家追加下达我省1.7万户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全省年度合计需实施31.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任务安排在各地申报计划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因灾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特别困难户的基本安居问题。各地要强化措施、科学组织,确保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全部31.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各级政府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充分整合资源推进此项工作。在住房困难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调动其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房屋。

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主要政策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类型包含住房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因灾倒损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困难农户和其他贫困户。

(二)改造方式。拟改造的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新建,为C级危房的可维修加固。新建房屋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并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协调作用,组织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较多的地方可规划集中建房和选择在乡镇所在地建(购)房。进县城或城市购买商品房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三)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我省今年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对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65-1.95万元;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45-1.65万元;其他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5-1.25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3500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下限。针对居住在D级危房中且无经济实力建房的农村特别困难户,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出台具体的特殊帮扶政策,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或采用“交钥匙工程”等方式,切实解决其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所占比例;维修加固房屋的比例控制在危房改造任务的30%以内。确有特殊情况需提高维修加固房屋比例的,县(市、区)可向上申报,并经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筹集。2015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中央对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7.5万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每户增加1000元,共安排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3.125亿元。我省配套资金将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等资金。我省配套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两级8:2比例分担,即户均省财政配套4000元、县财政配套1000元。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两级6:4比例分担,即户均省财政配套3000元、县财政配套2000元。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地要通过政府财政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照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各地财政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任务顺利实施。

省级提前安排实施的13万户任务,涉及中央补助资金部分由省财政按照上述标准先行垫付中央补助资金,剩余省、县两级财政配套要求不变。

(二)资金发放。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政府实施的“交钥匙”工程也不例外)。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挤占、克扣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新建或维修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组织)付清全部余款。

(三)房屋面积。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要加强引导和规范运作,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质量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同时重点控制新建房屋面积,引导农户分步建房,禁止建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每户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凡属于建房层数超三层、房屋占地面积超标等严重超面积情况的,补助对象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四)风貌管理。各地应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并出台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朝向、外观结构、层数面积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各地要针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履行规划审批职能,并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发放管理措施。在此环节要体现风貌管理内容,规划建设部门要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确保改造后农房能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地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和出台具体措施等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五)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要找准危险实习汇报部位,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避免短时间内重新变成危房;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的,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建房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部门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在新建房屋的规范选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楼面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现场记录,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检查表》。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抗震设防烈度较高地区、特别是7度以上地区,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按抗震设防要求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六)档案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的要求,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户危房改造申请书、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附件2)、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附件4)、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书复印件、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革命烈士证书复印件、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或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含信息公开、拆旧还基等条款)、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要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实施自然灾害倒房重建和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的民政、扶贫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之后再移交建设部门存档备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绩效评价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明、革命烈士证明、贫困户证明等材料。对居住在D级危房中且无经济实力建房的农村特别困难户,乡村干部要主动上门做工作,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优先安排。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确定为贫困户或无房户的,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0〕10号)要求,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协议中要有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的条款。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六)设置标识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应在补助对象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有“政府援建”字样和“民心图案”的长方体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x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及图案为红色,在标识牌右下方标注“二○一五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工作要在2015年8月中旬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省里下达2015年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实施方案后,各地要及时制定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并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分解后,各县(市、区)建设、民政、扶贫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3)。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求在2015年8月底以前完成,2015年9月底要全面开工,2015年12月底要全面竣工。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工后,要进行自查验收。2016年一季度,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公室要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农户改造危房。

(二)落实管理措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房建成后原有旧房应无条件拆除。要组织好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止发生建材乱涨价现象,并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严把建材质量关。

(三)抓好进度调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工程进度报送制度,有效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并进行科学调度。各地要按照统一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程进度,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从2015年9月份起,省里将根据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对各地工作推进的情况进行全省排名通报。4次进度排名情况将计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四)严格绩效评价。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省级验收和绩效评价方案。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省农房办将在各地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年度省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考核评价各地2015年工作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任务资金的安排相挂钩。

在省级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将专门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

附件:1.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

2.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

3.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4.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


附件1: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

县(市、区)名称: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

 

身份证号

 

是否为残疾人

 

残疾证号码

 

保障类别

□散居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农户□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一般贫困户

保障证号码

(革命烈士证号)

 

优抚对象

类别及证

书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住房性质

□私房□租房□借住房

□其它

房屋结构

□砖混□砖木□土坯□其它

房屋状况

□无房□危房□严重破损房□部分严重破损房□一般破损房□因灾倒塌住房

房屋面积(平方米)

 

需建造面积(平方米)

 

申请意愿

□新建□重建

自筹资金

(万元)

 

动工时间

 

一卡通账户名称

 

账号

 

村委会评议意见

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根据其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建议补助其新建(重建)住房,如作为补助对象,我们将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单位(盖章)

调查人:村主任:年月日

乡镇审核意见

经调查和评审,上述情况属实,建议补助其新建(重建)住房。

单位(盖章)

调查人:乡镇领导:年月日

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经调查、审核,上述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其对房屋进行新建(重建),共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元。

单位(盖章)

调查人:县级领导:年月日

附件2: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

县(市、区)名称: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家庭月

人均收入

 

身份证号

 

是否为残疾人

 

残疾证

号码

 

保障类别

□散居五保户□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

□一般贫困户

保障证号码

(革命烈士证号)

 

优抚对象类别及证书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房屋性质

□私房□租房□借住房□其它

房屋结构

□砖混□砖木□土坯□其它

房屋状况

□严重破损房□部分严重破损房□一般破损房

房屋面积(平方米)

 

需维修面积

(平方米)

 

一卡通账户名称

 

账号

村委会评议意见

经调查和村委会评议,上述情况属实。根据其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建议资助其维修住房,如作为补助对象,我们将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单位(盖章)

调查人:村主任:年月日

乡镇审核意见

经调查和评审,上述情况属实,建议补助其维修住房。

单位(盖章)

调查人:乡镇领导:年月日

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经调查、审核,上述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其对房屋进行维修,共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元。

单位(盖章)

调查人:县级领导:年月日


附件3:

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县(市、区)名称:

房主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房屋性质

房屋面积

建成时间

鉴定单位

房屋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用途

住宅其他

规模

总长m总宽m总高m共层

结构形式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石结构

生土结构其他()

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a完好b轻微c中等d严重

1场地安全程度()

2地基基础()

3房屋整体倾斜()

4上部承重结构()

5围护结构()

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BCD

处理建议

鉴定人员:审核人:鉴定时间:年月日

附件4: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

地 址 情 况

农户情况

设区市

县(市、区)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农 户 情 况

家庭人数

民族

农户贫困类型

上年家庭
年纯收入

旧住房
建造年代

旧住房
建筑面积

旧住房结构类型

农户联系电话

改 造 情 况

进度情况

改造原因

改造方式

建设方式

改造后房屋
结构类型

改造后
房屋面积

改造后
房屋产权

批准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资 金 情 况

总投资

各级政府补助

资金

农户危房
改造贷款

农户其它
自筹资金

改造前照片

改造中照片

改造后照片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四
申报备案类减免税

申报备案类减免税

一、增值税附征税费减免

(一)政策规定

1、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摘自《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应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征收。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

(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二条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文书复印件;

6、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凭证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单位于**年*月*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年**国税局已批准减免增值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城建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教育费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地方教育附加**元。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减免

(一)政策规定

1、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

2、城建税

我的读书故事作文400字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规定同增值税附征税费减免(0101)的政策规定(下同)。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科技部门的认定手续复印件;

6、技术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7、境外付汇凭证及收据复印件(纳税人为外籍企业或外籍个人的需报送)。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本人(个体户、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营范围为:***。***年*月*日研发出***技术,现转让于***人(企业),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合同认定,符合税务机关有关技术转让条件。***年实现营业收入***元,其中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收入***元,由此产生应纳营业税**元。

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度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城建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教育费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地方教育附加**元。

三、非营利性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减免

(一)政策规定

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一款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一款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

5、《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减免房产税时报送);

7、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报送)。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单位于**年*月*日成立,注册类型为**,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年我单位实现营业收入***元,其中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收入***元,由此产生应纳营业税**元;我单位房屋原值为**元,年应缴纳房产税**元;占地面积为**㎡,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度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城建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教育费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地方教育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免征**年房产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免征**年土地使用税**元。

四、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举办文化活动减免(0104)

(一)营业税政策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六款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文物、文化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6、财政预算管理批示文件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单位为***(机关)批准举办文化展览活动的单位,于***年*月*日成立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营范围为:***。我单位***年实现营业收入***元,其中举办文化活动取得门票收入***元,由此产生应纳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度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城建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教育费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地方教育附加**元。

五、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减免(0105)

(一)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4]002号)第一条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明细表。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公司于***年*月*日成立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营范围为:***。我公司***年实现营业收入***元,其中因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取得收入***元,由此产生应纳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减免***年度营业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城建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教育费附加**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地方教育附加**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免(0106)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001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注册地址为:***,于*年*月*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为***;我公司**年生产经营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元。

七、房屋大修停用减免(0107)

(一)房产税政策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1986]008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大修房屋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政编号、房产原值(包括整幢房屋的和大修部分的原值)、房屋用途、房屋面积(包括整幢房屋的和大修部分的面积)、房屋大修原因及拟定的大修起止时间等内容);

6、纳税人签订的房屋大修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注册类型为**,经营范围为**。我单位房屋原值为**元,年应缴纳房产税**元。**年**月至**年**月我公司因**(原因)房屋大修停用,停用部分房屋原值为**元,年应缴纳房产税**元。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减免**年度房产税**元。

八、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减免(0108)

(一)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3、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报告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

我单位隶属于**军区**部,根据**需要,经**批准占用耕地一处,位于**,用于**,批准文号为**。根据**文件**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元。

九、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减免(0109)

(一)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纳税人报送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红的

3、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复印件;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五
文教体育卫生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教体育卫生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9-10-09 22:30 类型:网摘 来源:启文教育

189 编辑:黄英

具体范围包括: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点击: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

40.防治“非典”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省或部分地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0号)

41.“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个体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财税[2003]112号)三、财产税、行为税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财税[2000]42号)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

18.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六
经营医疗器械缴税项目

我们是做医疗器械的,一般纳税人。刚起步,税收要怎样算啊?请高手不吝赐教。谢谢!

miller666 10级 分类: 其他 被浏览173次 2013.06.02

lnljy39

采纳率:40% 10级 2013.06.02

你单位涉及的税金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税率17%。

(二)城建税税率:按增值税计算。 1、在市区的,税率为7%; 2、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的3%计算。

(四)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五)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六)所得税税率:25%。

(七)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八)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七
关于民营医院税收策划的探讨

关于民营医院税收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政策文件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随着免税期的结束,许多民营医院已进入征税期。民营医院除了比公立医院少政府财政8%到10%左右的补贴外,还要承担8%左右的税收(仅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加上其他一些税费已达到单位利润率水平10%,由此可见,民营医院如何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进行税收策划显得格外重要,而财务人员在这过程中起了关健作用。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应积极学习国家的税收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经法规的动态,同时应积极将税收政策法规向单位员工、领导宣传、告知,特别在免税期向征税期过渡,优惠政策的取消,一些受税法限额控制的费用支出,如广告费支出,许多医院为了扩大收入,不断地进行广告宣传,许多医院的广告费支出比例已超过了收入的25%,而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列支比例仅为2%,超过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33%的所得税,在免税期内医院领导意识不到,而过了免税期,则要加上所得税了。因此医院在预算决策时要综合分析支出的产出效益了。

那么,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如何积极的运用财经法规,进行税收策划呢?下面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单位节税

单位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譬如对坏账准备的提取,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二是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如上市公司计提标准1-2年的按20%,2-3年的按50%,3年以上按100%计提),如果单位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则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则将产生较大的纳税差异。

二、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延期纳税

单位会计帐务处理的方法不同,当期的应纳税额也不同,虽然应纳税总额在数量上未减少,但纳税时间却得到了改变,因此,医院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将纳税时间向后推延,这等于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譬如: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费用得到提前扣除,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又如对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核算,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也可用一次摊销法,建议采用一次摊销法,增加了当期支出,递延了纳税时间。

三、利用税率的差别,进行税收策划

适用低税率是税收策划者常用的方法,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和优惠税率,累进税率在现实工作中是经常被利用的,象个人的薪金所得,利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差距来减少员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则要根据情况来适当运用,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利用的,它往往要与税基相结合,如企业所得税,税率有33%、27%、18%,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计征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按27%计征所得税,设想一个医院如当年的利润总额(不涉及调整事项)为30000元和30001元,则应纳税款就相差2700元(30001*27%-30000*18%);如果利润总额为10万元左右,则相差6000元,而对利润分界点的控制,财务人员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很容易做到。

四、用好、用足优惠期间的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经营单位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民营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单位带来节税效益。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于服务性行业的新办企业吸收下岗人员达到30%,除了个人所的税,其他都可以免掉三年(包括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及附加、企业所的税);又如在免税期对于一些计提或待摊的费用,应尽可能地将支出往后推延(如开办费用的摊销,坏帐准备、折旧的提取),从而在征税期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目的。

五、用好税前扣除限额的政策,为单位税收策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间,财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收策划,如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5‰,并且超过部分不得向后结转,这样,不仅形成了纳税时间上的差异,而且还产生了较大的纳税金额差异,因此,医院应对这两项相近的费用加以策划控制,达到节税目的。又如医院发生融资行为,如果从关联单位取得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超过的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医院管理者对超过界限的借款应通过其他筹资渠道取得。

六、利用其他一些方法进行避税,如利用税法的一些盲点、单位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投资、筹资环节等等,这需要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有锐敏的洞察力、过硬的财务功底、综合的分析能力,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策划。

当然,单位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不是孤立的,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需要在其中做出选择,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作出最佳选择。同时更要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如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按规定时间、金额申报纳税等等,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税收损失。 综上所述,民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理解、研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又要正确区分偷税、避税和税收策划的概念,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立足于稳定健康地发展,实现单位价值最大化。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八
各种税费

房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

一、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交易中的买卖、赠与、互换以及视同买卖、赠与的行为均需交纳契税。

下列行为视同买卖,需交纳契税: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金银首饰)交换房产,经当地政和有关部门批准,上述行为由受让人按照房屋现值纳税。

2、以房产做投资或者作股权转让的,应当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行为由受让人交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应交纳契税。

目前石家庄市房产交易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征收契税,例如:买卖: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4%)、商业用房(4%);赠与: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2%)、存量房(4%);互换:超值部分契税征收按房产买卖征收;房产继承不征收契税。

房产交易中免征、减征契税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宅,或由单位购买的商品普通住房,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出卖人在交易凭证上规定的期限之内再购买房产的,可以减免契税。此权利不仅本人可以享受,也可以在配偶之间转让。

6、房产货币拆迁安置补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房产的,可以减免征契税。此免税权利不仅本人可以享受,还可以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转让。

7、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超出应安置部分的,视同买卖,交纳契税,在应安置范围内的,免征契税。

8、房产互换,两房产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就其超值部分征收契税。

9、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自经营企业的,免征契税。

二、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转让方。营业税综合税率为5.55%(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附加)。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款为营业额。

转让抵债所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房产买卖交易中,由出售房产的单位、个人按照营业额的5.55%交纳营业税。 2005年5月11日,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征收二手房交易营业税。

房产交易中免征、减征营业税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市一律征收)。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使用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6、对信达 、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房产交易中,印花税的征收凭证及适用的税率有以下几种 :

1、单位和个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和约、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此种交易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印花税,买房人、房产开发商双方都需交纳。

2、单位个人之间转移房屋产权的买卖、赠与、互换、析产等所立的文书。此种交易按照交易价的万分之五计算印花税,交易双方都需交纳。房产互换过户,视同双方分别买卖房屋(两次交易)交纳印花税。

3、产权承受人从房管局办理、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房产权证按照每证5元交纳印花税。

房产交易方式不同,交纳的印花税的计税税率也不同。房产交易中印花税征收面广、税负轻,免征、减征印花税的情形几乎不存在,只有在所有权人将房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所立的合同免征营业税。另外,营业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即转让二手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即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通知还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

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卖房时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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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应按照销售所得扣除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北京市部分区县要求办理产权过户前提交所得税缴纳证明或无须缴纳所得税的证明。

另外,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得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房屋买卖应交什么税费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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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交易)方面的税费品种也在不断的增加。截止目前,涉及二手房买卖(交易)方面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契税:

契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幅度并不一致。如: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普通住宅:,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

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应纳印花税额为购房金额×适用税率。

三、营业税:

营业税由卖房人交纳。营业税率为:5.5%或差价×5.5%或免征。

(一)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卖房者交纳。应纳税额为交易价格1%或是(转让收入—购房原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20%

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为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或是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只针对非普通住宅,根据当地房地局政策)

六、其他费用: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费、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等的征收标准各地不一,建议买卖双方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买房都要交些什么税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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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流通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其中比重最大的是营业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从已有税种来看,房屋交易流通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其中比重最大的是营业税。眼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都已免除,契税也相应下调。调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减轻购房人负担最可能出台的举措,其中,减免营业税是“重头戏”。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主要税费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变化 执行时间

契税 1.5% 1% -0.5% 2008.11.1日

土地增值税 0.05% 免征 -0.05% 2008.11.1日

印花税 0.05% 免征 -0.05% 2008.11.1日

营业税(二手房) 不到5年5.5% 不到2年5.5% 年限缩短3年 2008.12.17公布

一、一手房:(国家收取的税费如下)

契税:成交价的1%

公共维修基金:2008.2.1日后取得预售证的105平米每平米,之前的40元每平米

印花税:2008.11.1日已免征

除此之外,还包括贷款、律师、办证等相关费用

二、二手房

(1)交纳给国家的税费如下:

医疗城建税减免政策篇九
CPA税法各个税种减免税优惠集合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税项目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六)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九)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价款必须和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随军家属就业。(军嫂)

【解释】个体经营的话,直接三年免税;新开办企业,60%比例,3年免税,师以上证明。

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军官)

10.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士兵)

【解释】个体经营的话,直接三年免税;新开办企业,30%比例,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免税。

11.失业人员就业。(8000元定额减免税额,了解)

1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税法

一、法定减免税(重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六)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八)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九)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特定物品,在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担保后,暂免。

二、特定减免关税(选择题)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资源税法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7.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8.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法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注: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教材202页)

(4)国家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5)个人转让住房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房产税法

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解释】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法定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解释】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释】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考点)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无租使用房产和土地问题: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益原则)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

1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分了征免税界限(计算)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盐场的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增:对石油天然气上生产建设中用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交叉出题)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政策要点】考生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

契税法

(一)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特定单位,特定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真实的故事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特殊优惠税率: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耕地占用税法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解释】学校,包括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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