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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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年1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
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提醒:填写前请认真
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
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月亮 作文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二)
我的人生梦想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9年09月19日21:07 新华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经后悔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秋天的果园作文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三)
报告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人签名: 本人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人签名: 本人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四)
牡丹江市教育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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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样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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