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 报告

时间:2024-11-10 18:36:4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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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篇一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树立机构编制部门勤政廉政良好形象,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以下四条具体措施,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教育,筑牢防线。

  结合理论学习安排,制定廉政教育计划,利用周一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政策规定,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中国》等警示教育片,宣传勤政廉政优秀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教育党员干部勤政廉政、践行党的宗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谋利民之事。

  二是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考评、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完整、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同时,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领导班子对县编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负责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对业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思想统一、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三是转变作风,廉洁从政。

  认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推进“做人民群众贴心人”活动和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事,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规范从政行为,争做勤政廉政的典范,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编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是强化监管,严格追究。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认真回顾总结。

  强化问责,认真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篇二
2016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个责任实施方案

根据零办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完成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和要求,防止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零陵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教育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服务教育发展大局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发展的精神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零陵教育的健康发展、快速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领导机构

  为确保“两个责任”工作有效落实,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开展。

  组长:胡自力

  副组长:尹艳高小东陈文华文红艳彭建华

  唐天光唐顺林雷红兵刘明芬

  成员:局各股室、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委办,由党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局纪委委员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和完成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责任”责任制的落实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使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政治意识、群众观念、组织纪律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坚决抵制“四风”,自觉和违法乱纪、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令行禁止,在教育系统上下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以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为着力点,全面从严抓党、管党、治党,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工作上。

  二要坚持服务大局,“两手抓,两手硬”。牢固树立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互促进的观念,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教书育人与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有效结合,坚持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要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以权责一体、主动履职为保障点,以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为基本点,以责任明晰、岗岗有责为推动点,形成压力传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立体工作格局。

  四要坚持形成合力和工作开展的常态化。坚持党纪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常态化运行。

  四、责任内容

  落实好“两个责任”责任制,关键在于“责”,教育局党委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教育局党委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党委(党总支、支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4、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二)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

  1、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三)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将按照《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责任。

  五、工作要求

  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两个责任”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自觉承担相应职责,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的立体工作格局。

  (一)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使各级干部带头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把责任界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基础环节,通过层层分解责任,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各自肩负的职责。

  (三)把履行责任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环节,与精细化管理等当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各项重点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

  (四)把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与考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把严格责任追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常态化来抓,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落实不认真、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对责任制落实不力、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予以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篇三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

——浅谈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作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才能凝聚力量,为各项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就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我谈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有责任,每一名班子成员都有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依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各级党政班子、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作用。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不但要抓安排部署,更要抓检查落实。领导班子应安排专题会议,听取关于那一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反腐倡廉任务。同时要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当好后盾。二是班子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第一责任人还要带头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落实“一岗双责”。党委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听取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年中对分管部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带队对分管部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第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惩防体系实施细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各项工作之中。研究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第五,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落实交流轮岗制度,结合年度考核、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需求,推动领导干部跨跨处室轮岗交流。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与班子结构、工作需要、干部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情况

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第六,切实解决抓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的问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经常想在心上,紧紧抓在手上,常抓不懈,紧抓不放。在检查考核时,上级不但要检查下级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还要检查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主要领导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不但要检查所属部门是怎么做的,还要检查分管领导是怎么抓的,怎么管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突出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的责任,承担起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重任。

总之,无论是第一责任人还是班子其他成员都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找准位置,明确职责,发挥作用。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必尽之责。躬耕不辍地种好“责任田”,毫不退缩地坚守“主阵地”。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篇四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查、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及时、不认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计划、目标要求不明、责任分解不清、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督促落实不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的责任,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三)未履行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责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责任不落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的责任,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履行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对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没有及时按要求整改和办理的;

(八)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加强研究部署的责任,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准确把握廉政状况的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廉政状况不了解、要求不严、监管不力,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未履行支持纪委(纪检组)工作的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不力,没有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五)未履行重视廉政教育的责任,年度内不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带头开展检查考核的责任,未带队检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抓考核奖惩不严格,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的;

(七)未履行做廉洁从政表率的责任,未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问题,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力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管范围内相关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主动研究部署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支持纪律审查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办,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四)未履行加强督促整改的责任,不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整改,不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未履行检查考核的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了解,不参与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严格廉洁自律的责任,未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问题,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力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未履行或中秋手抄报内容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在协助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方面工作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的;

(二)未履行维护党纪的责任,不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纪不严、违纪不究、问责不力,对上级纪委(纪检组)批转交办的工作事项不及时办理或者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推进作风建设的责任,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问责不力以致“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未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按“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不到位,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纪律审查的责任,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处不力,不坚持依纪依法安全审查以致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强化党内监督的责任,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监督不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监督执纪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未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不正之风突出问题长期存在、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一案双查”、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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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串案窝案,多名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案件的;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存在用人失察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党组织年度内有2 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其他应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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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心德体会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追究。

(一)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担责任。

(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纪委(纪检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担责任。

(三)集体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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