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上诉状 记事作文

时间:2024-09-22 05:42:4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话题作文 > 记事作文 > :贩卖毒品上诉状是由小学生作文网为您精心收集,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贩卖毒品上诉状的正文:

贩卖毒品上诉状(一)

刑事上诉状

圆周率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住址X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XX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认为:(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判处的刑罚畸重,没有正确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上诉人对此判决不服,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

2、对上诉改判无期徒刑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持有的XXXX克毒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被民警从搜查出XXX克白色固体晶体均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毒品应一并计入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案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诉人对上述毒品有贩卖牟利的主观目的,也不能证实上述“毒品交易”的具体买家、对价等客观的交易情况。因此,上诉人持有上述毒品的行为仅仅是孤证、间接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人对此犯有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此外,上诉人的《入所体检表》和《入所体检情况说明》载明,上诉人尿检冰毒呈阳性,恰恰证明上诉人存在持有上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持有上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通过邮寄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上诉人在寄出毒品不久即被公安机关知悉,整个交易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最终因为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了毒品没有落入买家手中。其次,由于毒品最终尚未转移,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将潜在的威胁现实化,没有损害到公众的身心健康,不应为尚未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邮寄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既遂,显然错误适用了法律规定,并且违背了刑法的罪责性相适应基本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判处的刑罚畸重,对认定上诉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对上诉人的犯罪情节适用法律错误。为昭示我国刑罚的正义与公平,上诉人现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望贵院公正判决,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XX年X月X日

贩卖毒品上诉状(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武国斌,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61202566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郊区太行西路飞龙北座小区B区12号楼3单元101室,租住于山西省潞城市南苑小区。

上诉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格林童话读后感50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

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所谓“贩卖毒品”的成分,即无法证明武国斌贩卖的属于毒品。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与贾罗芳于2013年阴历腊月的一天向郑小庆出售毒品“筋”50克,并提供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作为指控上诉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认为,在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对双方所交易的“售疑似毒品”的物质进行鉴定的相关证据外,不能据此就认定上诉人成立贩卖毒品罪;

毒品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依照刑法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我学会了滑冰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审判决仅以相关证人证言即认定“毒品”略为草率,不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而且也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

二、本案一审庭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本案庭审中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无论是公诉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都要经过双方的讯问、质证。“讯问”是指双方就证人提供证言的具体内容或者就自己一方想要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问,其目的是让证人客观、全面地陈述证词,并通过证人对问题的回答来审查证言的真伪。“质证”是指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来提出问题和意见或者答复对方的疑问,提出反驳的意见。

植物文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206条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均未依法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既不符合上列情形,又没有经过法院准许,显然,证人不具有不出庭作证的合法理由。而被告人当庭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有出入,既然如此,就说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上诉人对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及一审判决上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但对于该罪的量刑及最终宣告刑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首先,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加之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因此上诉人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在刑罚量刑上,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只字未提,没有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且在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

的悔罪表现的情节上,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贩卖毒品上诉状(三)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陶学明,男,生于1967年9月3日,身份证号码510216196709030012,家住重庆市万盛区建设段11幢1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陶学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2年01月10日作出的(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上 诉 理 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2年01月10日作出的(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量刑过重。

首先,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

其次,上诉人陶学明在犯罪中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的规定,应该按照一般犯罪情节进行处理。理由是: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才是情节严重,尽管在麻古中检测出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但是,并没有分清是多少含量。在本案中,甲基苯丙胺只有4.08克,尽管除了有甲基苯丙胺外,还有麻古,但是,两种毒品在数量上是不能相加的,本身成分含量不一样,对人体的危害性就不一样。

另外,陶学明认罪态度好,被传讯后,主动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毫无保留,足见其认罪悔罪的诚意,对此,起诉书仅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笔带过,有失公平。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本身系初犯,而且,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认知不够。自从被关押到看守所以后,天天学习法律知识,说明被告人是有一种积极求上,努力改过的行为。 1

综上所述,上诉人具有属于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4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特意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负拘役或缓刑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到社会,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时,抽出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进一步回报社会,上诉人愿意交纳罚金并提供人保,保证回到社会后,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报社会,不再犯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上诉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2

贩卖毒品上诉状(四)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贩卖毒品上诉状由小学生作文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热门排行: 2016拜年词 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