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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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1995-2011) 时间:2012-03-29 12:02:04 来源:中国救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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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 吴飞 制图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 吴飞 制
图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截止到2008年,中国大陆的这一冠军头衔才终于让给了印度。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8月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的2.85亿辆,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中国1亿辆汽车保有量中,包括近2000万辆三轮和四轮低速货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用车。扣除农用车后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超过日本的7000万辆,仍然居世界第二。
然而数据显示,2011年,在严格禁止酒驾后,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的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高达62387人死亡。而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虽然2011年共发生690907起交通事故是中国的3倍,且受伤人数为852094人,但是造成的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量2.85亿辆,大大超过我们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也只有4.2万人。因此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与这些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交通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事故发生后的自救互救能力、社会的救援体系建设等,这些都能够预防和挽救交通事故带来的死亡威胁。希望政府、社会、个人能更多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建设任重而道远。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整理:
199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1万人
1995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271843起,造成71494人死亡,15930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2亿元
199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万人
1996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287685起,造成73655人死亡,1744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2亿元
1997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万人
1997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304217起,造成73861人死亡,1901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5亿元
199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8万人
1998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346129起,造成78067人死亡,2227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3亿元
199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4万人
1999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412860起,造成83529人死亡,28608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元
200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4万人
200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616971起,造成93853人死亡,4187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6亿元
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万人
2001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754919起,造成105930人死亡,54648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
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
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4万人
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在2002年机动车增长1674万辆、道路增加4.6万公里的情况下,全国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出现了10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因“非典”的发生造成期间的事故下降明显。
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7万人
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48086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9亿元。因机动车驾驶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435787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89.8%、87.4%和90.6%。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突出。
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9万人
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8亿元。
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9万人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89455人死亡,4311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9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6.2。
2007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2万人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5.1。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3万人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4.3。在奥运期间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使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
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8万人
敬爱的老师作文经济损失9.1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3.6。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5万人
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
2001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2万人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011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
第二篇:《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写给自己的一封信激励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015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信标志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三篇:《2015年4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四季度交通事故统计),安全事故统计》
我的兴趣爱好第四篇:《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及对策》
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及对策
2004年以来,我县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和部署,相继开展了城区交通秩序整治、超限超载治理、排查事故多发点、清理马路市场和违章占道、道路行车秩序整治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严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促进和加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遏制了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3起,死亡27人无私奉献的名言,受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13.423万元,与2003年相比,事故发生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上升145%,受伤人数下降30%,经济损失下降57%。
一、2004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特点:
(一)从发生事故的道路类型分析,国道线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其中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3万元;省道线发生事故6起,占总数的18%,其中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县乡道路发生事故15起,占总数的45%,其中死亡14人,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乡镇内道路发生事故7起,占总数的21%,其中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93万元。
(二)从发生事故的日期分析,每月的17日事故发生最多,占总数的15%,每月1日发生事故占总数的12%,每月的5日、7日、21日、24日发生事故占总数的6%。每星期五事故发生最多,全年11起,占总数的33%,星期一最少,全年2起,占总数的6%。
(三)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分析,晴天事故发生最多,共发20起,占总数的61%,雨天发生事故占总数的15%,阴天和学天发生事故各占总数的12%。
(四)从发生事故的年龄段分析,21——25岁年龄段发生事故最多,为12起,占总数的36%;45岁以上发生事故8起,占总数的24%;26——30岁发生事故4起,占总数的12%;31——35岁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36——40岁发生事故1起,占总数的3%;41——45岁发生事故3起,占总数的9%。
(五)从交通方式分析,大客车发生事故1起,占总数的3%;大型货车发生事故4起,占总数的12%;小型客车发生事故12起,占总数的36%;小型货车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农用三轮、拖拉机、摩托车发生事故11起,占总数的34%。
二、2004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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