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

时间:2025-01-14 11:50:5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文档大全 >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是由小学生作文网为您精心收集,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的正文: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篇一
2016年劳动法关于事假工资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篇二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事假的规定及工资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事假的规定及工资

 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劳动法请假工资规定》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眼2000?演8号)同时废止。

  <<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篇三
2016年重庆公务员福利待遇怎么样,重庆省公务员级别工资一览表

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问题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按国家和市的现行规定,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算,当年计算为1年。凡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工资改革期间,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均不得更改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以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其中,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和毕业证书记载为准,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二)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业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结业生,原则上不得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可按原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

(四)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2年计算,大学本科毕业生按4年计算。参加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加工作后经继续学习考试而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参加工作前的学习年限可以计算套改年限,但大学专科的学习年限合计不得超过2年,大学本科合计不得超过4年。

工作年限和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二、关于套改工资的职务、任职年限问题

套改工资的现任职务,均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中小学生作文网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调动工作(调整岗位)人员。现任职务与调动(调整,下同)前职务级别相同的,调动前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级别的,调动前任高职的时间,可以与任低职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调动前任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为正科级或副科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此规定只限于这次套改工资时使用,下同);现任职务为副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调动后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应计算为任职年限。

原工人录用为公务员后,其任职年限从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二)原重庆市“三市九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原重庆市“三市九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巴县、江北县、长寿县、綦江县、璧山县、荣昌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1993年工改时套改式职务补贴的职务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原在军队既担任了行政职务又明确了技术等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职务按照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

(四)内调人员。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含米易、盐边、马边、峨边县、金口河区)等地1993年以来的内调干部中,其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不含内调后受处分降低职务或内调安置工作后不服从调动而低安排职务)的,按内调时的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通知时间起计算。

(五)落实政策人员。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学习人员。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不含按规定安排的在职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参加本人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若按兼任职务套改的工资额,高于其按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额的,按兼任职务套改工资。

(八)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担任的非领导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从本人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九)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十)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均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职务为准,其明确的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的职务,不能作为此次套改工资的职务。

(十一)下派、挂职锻炼、援藏干部。现仍在下派、挂职锻炼、援藏期间的人员,均以在派出单位担任的职务为准计算任职年限,并套改工资。

(十二)经批准兼任事业、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此次公务员登记的职务,参加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

(十三)停薪留职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停薪留职回单位后,现任职务与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与回单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停薪留职前职务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十四)提前离岗人员。机关机构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经批准提前离岗之时为止。

(十五)技术工人。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执行(晋升)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技术等级工资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被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十六)调动、调整、安置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ZF人事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确定工资的技术等级进行套改,其任职年限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确定。

(十七)受处分人员。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现任职务与受处分前职务同级的,可将受处分前与现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处分前职务的,可将受处分前任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低职务的任职年限。

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现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时间开始计算。

(十八)病假、事假人员。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事假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党纪处分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岗位)工资:

1.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和1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2个工资档次;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个工资档次。

如本人同时或多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

(二)工改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工作的,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三)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改方案上报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出单位套改工资,并补发至工资关系转出之月,调入单位按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企业调入(考录)机关的人员,由调入(考录)单位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从机关调入企业的人员,纳入调出单位工改,工改增加的工资补发至转出工资关系之月,并将套改工资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

(四)工作人员在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上报工改方案期间职务发生变动(晋升或降低)的,应按本人的职务变化情况,分段计算补发工资。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篇四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我的父亲作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篇五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成长的颜色作文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生活的作文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

2016年事假病假规定由小学生作文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热门排行: 2016拜年词 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