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淮安区社保中心 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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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淮安区社保中心篇一
2016年淮安市社保补缴怎么计算多少钱,淮安市社保怎么补办补交
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元月30日
2、申报地点: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一楼南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南门大街97号)
二、申报内容
(一)2016年缴费基数的申报
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根据淮人社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2016年1-6月份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5446元/月,下限为2400元/月。参保人员的实际发放工资收入低于2400元/月,必须按2400元/月申报。
(二)缴费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2015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如工资总额与申报缴费基数总额差额较大的,请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拷贝有关电子档: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U盘到区社保费征管中心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拷贝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机关事业单位另外再拷贝《退休职工工资申报表》)电子档。
(二)报纸质材料及电子档: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在职人员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机关事业单位另报《退休职工工资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档,区征管中心、单位各一份,职工缴费工资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公示认可,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后报送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三)附报资料: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台帐、财务报表、工资明细表和规定格式的电子缴费数据信息。
各参保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审核后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参保单位2016年度的缴费工资。
四、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等材料,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2016年2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区征管中心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咨询电话:85909010
2016淮安区社保中心篇二
淮安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2016-2017年淮安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淮安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200元;其他各县区为19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4496元执行。
温馨提示: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2016淮安区社保中心篇三
2016年同工同酬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内容
1、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2、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3、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立法
二零零九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工同酬将第一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届时,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执行。
新的规定将完善“工资”的内涵,在此前各项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今后可能会加入期权等内容。
其他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劳动红油抄手合同法》
第63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高考作文经典素材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招待;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1]
适用注意事项:
1、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2、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附:《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身份差异不除,同工同酬永远只是梦想
作者:王传涛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来源2012年6月25日南方日报)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了许多劳动者以新的期待:“临时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滥用问题会得到解决……然而,法律规定只是法律规定,现实仍然是现实,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广大网友,对于“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并没有太多的信心。法律未实施,信心已丧失,问题出在哪里?
其实,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从来都没有达到过公众的预期。而合同差异,是决定同工同酬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笔者看来,如果劳动合同被法律分成“三六九等”,则所有的同工同酬,也只会成为“纸上谈兵”。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合同时,仍然至少会有“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两种形式。
一个永远让国人无法理解的问题是,既然政府部门在标榜同工同酬,让所有的劳动者都平等化、体面化,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之中还要把“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区别开?事实已经很清楚,“劳务派遣”合同的存在,对于劳务人员而言,根本无法正常在单位完成职称和职务上的晋升,更无法在体制内部消除身份差异所带来的歧视。如果政府诚意十足,就应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之中,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实现平等化,让他们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同化,而不应该允许“劳务派遣”的存在。
再者,在“临时工”万能化的当下,人力资源与劳动部门如果不加大监督力度,恐怕“临时工”仍然会长期存在。“临时工”的好处,用人单位心里都明白:单位付出的成本低,关键时候还能顶上去,出了事之后还能当“挡箭牌”和“替罪羊”使。因此,单位用“临时工”已经成为一种策略必要。在此语境之中,单方面规定“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恐怕并不会解决根本问题。只要“临时工”作为一种身份而存在,同工同酬就不可能实现。
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对部分央企和国企而言,更应当加强监管。我国至少存在4000万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这样一个数字,可谓触目惊心。他们大多就职于央企和国企。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而言,拥有几百员正式工,却拥有几万名劳务派遣人员,是非常常见的事。对于此种现象,人力资源和劳动部门如果惧于其是国有企业或央企而不敢监督,则《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然而,一个可怕的悖论是,在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那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仍然大量存在。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劳动部门本身都无法实现甚至于执法犯法,更遑论同工同酬的目标实现了。
扩而言之,在《工资条例》和《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未出台的当下,单方面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去解决所有问题,本身并不现实。加之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情况的存在,消除所有劳动者的身份差异堪比登天。
淮安机场劳务派遣工全部“转正”
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汪淮宁陆正华)“公司不再把我们当‘外人’了,现在上班,就跟给家里做事一样,干起活来有使不完的劲。而且每月工资增加了700多元!”从一名劳务派遣工成为合同制职工,王保洋说“感觉真好”。和他一样,日前,江苏淮安涟水机场公司68名劳务派遣人员全部与机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据悉,淮安机场是该市第一家全面取消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
淮安机场组建于2010年9月26日,与全国多个机场一样,成立之初,搬运工、消防员、保安、服务员等辅助性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由于多为简单重复工作,工资水平不高,员工普遍存在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人员流动频繁,影响这个新建机场的健康发展。
机场公司领导和工会早就意识到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弊端。2012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该公司党政领导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会主动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使用劳务工在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航空工作性质特殊,要求职工队伍精神饱满,思想稳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机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淮安机场长治久安。
于是,淮安机场工会抓住机遇,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职代会提交了关于减少或取消劳务派遣用工的提案,通过坦诚认真的集体协商,全面修订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分批取消劳务派遣工。从今年年初至今,机场所有68名劳务派遣工已全部转为合同制职工。
家住机场附近的王保洋是这68人之一。2010年6月,他放弃在外打工,返回家乡以劳务工身份进入淮安机场工作,经过培训成为一名机场消防护卫员。但是,尽管在机场工作,因为身份是劳务工,王保洋总感觉公司拿自己当“外人”,感觉不到自己是公司的人。
淮安机场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民说,这些劳务派遣工“转正”后,实现了同工同酬,虽然企业人力资源运行成本提高了,但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了,企业凝聚力也得到了全面提升,对机场和员工来说,都是件好事情
2016淮安区社保中心篇四
淮安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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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考察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
点击这里可以 >>> 我最喜欢的一位老师在线咨询。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2016年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47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中考试录用46名人民警察简章另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41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考录职位简介表(登录及下载网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淮安人事考试网询)。
二、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姿态万千的意思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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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2016年淮安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详见信息发布网站)规定的条件;
9.具备考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考录职位简介表。
(二)考录对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2.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3.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各县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聘大学生村官和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后到村(社区)任(兼)职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科学发展能力强,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作风深入扎实,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公认度较高;2013年1月17日以来没有受到过党政纪处分及“一票否决”事项;经县区组织部门推荐认可。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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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有关具体问题详见《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2016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三、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网上报名和缴费
本次考录的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
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有关信息,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公务员考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具体事项见《2016年淮安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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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至1月17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至1月18日16∶00;缴费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至1月19日16∶00。
报名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后进行缴费,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98元。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
缴费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须达3:1。缴费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该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2016年1月21日9∶00—16∶00;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人(含2人)以上,缴费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不足3:1的,按缴费人数相应核减该职位考录计划。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6年3月14日-15日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手续。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经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6年3月7日9∶00至3月11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解决(详见《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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