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 党团

时间:2024-12-26 02:11:5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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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篇一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关于大病保险新政策的解读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关于大病保险新政策的解读

关于大病保险新政策的五大解读

  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大病保险”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实际的变化呢?

  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解读四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解读五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组合拳”,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篇二
2017年江苏新劳动法关于婚假放假天数规定,江苏婚假多少天【新政策】

 江苏婚假为: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婚假国家规定2016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婚假为: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附:

  2016最新全国各大城市晚婚婚假规定总表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以上就是2016全国各大城市晚婚婚假规定总表,“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晚婚有多少天假期。具体休多长,需要各地出台相关规定,时间也不一。”

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篇三
2016-2017抚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统一医保实施时间

近日,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我市正式出台《抚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坚持整体划转,坚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坚持强化监督管理。《方案》对制度整合提出了明确时间要求:2016年8月底前完成有关行政经办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移交,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有关业务系统、信息数据、基金、档案资料、固定资产等移交,2016年底前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大病保障机制”等“八个统一”,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方案》规定,在制度整合期间,各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暂时实行分轨运行进行过渡,分轨运行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在分轨运行进行过渡期间,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策标准及经办流程保持不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

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篇四
城乡医疗保险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整合“城乡医疗保险”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什么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对人有什么重要的帮助?医疗保险缴纳基数是多少?医疗保险需要怎么使用?使用条件是什么?近日我市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统一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打破城乡差别和居民身份界限,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近年来,随着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初步建立,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保障范围的扩大,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保制度不同、基金分池运作、业务分块管理带来的矛盾和弊端日益凸显。同时,城乡医疗救助力度较小,不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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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制度“并轨”后,我市将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三位一体”保障体系。

在城乡居居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实施市级统筹,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险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在此基础上,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方面,建立全市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此外,我市还将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政策体系。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整合将于6月30日前完成。整合后统一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管理。从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其中药品目录达到2397个,比原新农合扩大1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75%,实际报销比例在62%左右。

据了解,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市总计520万人左右。

城乡居民医保附加意外伤害险理赔工作全面展开

上个月,区政府出资250万元,按照每年人均约14元的标准,为全区约18万2016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买单,购买了城乡居民医保附加意外伤害险。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目前,保险理赔工作已全面展开。

据介绍,按照城乡居民医保附加意外伤害险协议,参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Ⅲ度烧伤时,在扣除已经从医保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外,按照最高20000元的标准予以赔付;在意外伤害住院时,也可另外获得最高1800元的赔付。对2016年1月1日至该协议签订之日投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立即启动追溯赔偿机制。

区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理赔分为三种情况,所需的材料也有所差别。“区内设立了3家固定受理服务网点,并建立了一支理赔服务团队,北仑区域内每个街道、乡镇有专人负责。”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请服务人员上门收单或前往业务受理点的方式递交理赔资料,一般理赔案件5个工作日

内即可完成赔付。

该负责人介绍,《北仑区城乡居民医保附加意外伤害险理赔须知》已上传至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理赔所需资料、服务人员、服务网点都进行了明确,参保居民如需办理理赔事项,可上网查询后,备齐相关材料,到指定网点进行办理。下一步,区医保中心将联合保险公司深入各街道、镇进行政策宣传和资料发放,确保政策家喻户晓,优化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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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篇五
江苏新农合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9号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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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人代表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农合2017年江苏省新政策

第七条 统筹地区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待遇、探索资源整合等措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

第九条 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参加人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对市辖区实行统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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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人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

第十八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筹资标准。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到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由参加人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所委托的村意外的发现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个人缴费收缴单位)一次性缴清,并由个人缴费收缴单位按照规定缴入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遵循经办机构初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动态平衡机制,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用于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统筹地区实际制定。

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或者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再次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意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相对统一。

第二十六条 统筹地区应当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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