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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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篇一
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欲2016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篇二
2016年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政策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感谢访问《2015-2016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如下是最新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里面有我们的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二)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1年士官服役年限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办理,服役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办理。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篇三
2016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条省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经安置部门分配安排的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城市增容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用于安置退伍军人。
后续
编辑第十一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对自愿到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师团职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暂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第十二条落实退伍军人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当年分配安置的退伍军人,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如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同意。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第一次安排就业的退伍军人,3年内接收单位不得使其下岗待业。
第十三条对按规定条件批准随军随调的军人家属,地方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计划,妥善安置;随军子女入学、入托,不得收取转学费、集资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出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优先安排,并免收人口增容和各种集资费;对其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等方面优先安排,并减免有关费用;光荣院、烈士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优抚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烈军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优待经费实行城乡社会统筹。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烈军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
第十八条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优抚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贪污、挪用。
第十九条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免除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统筹、村提留和各种集资款;伤残军人从事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革命烈士子女或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并优先录取;对考入公立学校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免交学杂费,优先安排特困生补助。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将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分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分配住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义务兵服役期间,作为家庭常住人口参与分房。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建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无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因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医疗费支付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助,保障其伤病治疗,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凡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一般不得使其下岗待业;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应通过培训、学习,使其尽快适应,或安排其它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现役的义务兵在本省游览公园、名胜古迹时凭证免收门票。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客运汽车,凭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凭证享受降低20%票价的优待,并优先购票;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及轮渡,凭证享受免费优待。
第二十六条拒不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关拥军优属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篇四
2016专家解答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政策
2016专家解答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政策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已经展开。每年此时,优抚安置政策都会成为官兵关注的焦点。7月5日,本版刊登了《战友,你遇到哪些优抚方面难题?》,选登 了民政部同志解答优抚政策的部分内容,在基层官兵中引起反响。最近,编辑部又先后收到很多战士来电来信和传真,询问安置政策方面的问题。为帮助部队进一步 做好士兵退役工作,进一步消除即将退役战士的后顾之忧,不带遗憾离队,本版收集整理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邀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孙启立同志进行解答, 以供广大战士参考。
新疆军区某部战士李金蔓来信咨询:入伍前,我是一名西北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将满,但考虑到自身年龄回到地方已不占优势,心里感到很纠结,请问对于大学生士兵而言,在自主优美的句子大全就业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
答:(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69062部队战士张永波来电询问:在部队服役即将满12年,退出现役后,打算回到地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请问地方有没有针对退役士兵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部门?培训费用需要由个人来承担吗?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
某部勤务连战士刘伟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陆军某部战士郎立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担心自身没有什么优势,感到压力很大。请问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78号)明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 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69072部队战士张建维来信询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2011 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 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 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 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某部战士舒柯楠来信询问:我入伍前曾在某企业任职,退出现役后还想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担心原单位不录用,如果录用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是如何界定的?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某部战士王文志发传真询问:服役期间,我曾两次赴刚果(金)执行维和任务,荣立过二等功,请问在退出现役的安置地上有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 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 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陆军某部战士张永科来信咨询:我从陕西宝鸡入伍,在部队服役16年,服役期间已结婚,爱人户口所在地在新疆吐鲁番市,打算退出现役后,安置地选择在爱人户口所在地,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某部战士鲍海军来电咨询:我服役期将满,对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回到地方后,想继续续接保险,不知道保险关系如何和地方进行对接,有没有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机构?
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 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某部战士李伟来信询问:我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16年,退役后我准备选择转业,听之前的战友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就业时可以优先录用,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 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 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
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 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2016湖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篇五
关于报送2015-2016年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材料的通知
民院学通〔2015〕15号
关于报送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
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五年级作文400字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政策
各学院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二、及时组织申请
学校大扫除作文各学院要及时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向学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点,避免漏填、错填。《申请表》中“学生基本情况”由学生统一采用打印输出方式,但“学生本人签字”一项必须由学生本人手写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其中 “以
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是指参加“高考统招”或“单独招生”两种形式;“服役前最高学历”是大专及以上的需单独提供未在原高校享受过应征入伍学费补偿的证明材料。“学校意见”由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准确后填写,严禁学生填写。
《申请表》必须由受资助学生本人填写,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填。
三、认真审核材料
各学院要认真解读相关文件,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提出申请学生的受助资格。一是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二是申请方式:申请学费资助当年应为在校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且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此次申请一律启用2015版《申请表》。三是补报范围:2014-2015学年漏报的退役士兵材料今年最后一次补报,《申请表》和《初审名单表》也统一用2015版本,并修改表头为2014-2015学年度,报送要求与2015-2016学年度的一样,其他年度未报的不予补报。 2016河南退伍军人地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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