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 二年级作文

时间:2024-11-11 00:17:0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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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一)

请问徐驰律师: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有权提出离婚吗?

南京婚姻律师 徐驰律师(电话13813993266)解答:

对妇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她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都需要照顾和抚慰胎儿,婴儿也需要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神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有人认为,这一特别规定是剥夺了的男方离婚诉权,影响了男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实际上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即这一特别规定,仅仅是在特定时间内,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而对男方的离婚诉权作一定限制,推迟其行使诉权的时间。因此,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当然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离,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本意。可见,由于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在实践中就要把握这一原则精神,而不应机械地套用规定。对此,女方提出离婚不受该规定的限制,而应得到支持。另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1)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2)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胎儿的保护。(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4)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女方提出离婚(二)

女方怀孕期能要求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因此,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法条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5-18 执行日期:1955-5-1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此批复是针对195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所提出的!1980年婚姻法第四章第第二十七条与新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都与198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相符,后两条还多了一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 “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的情况。法院就应受理,更充分符合了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不受限制:一是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本案中,女方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非婚子女,本人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三)

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协议书

男方:李xx,男,汉族,1987年06月15日生,住安新县刘李庄镇辛庄村,身份证号码:

女方:邸xx,女,汉族,1991年05月07日生,住安新县刘李庄镇邸庄村,身份证号码:

男方李xx与女方邸xx于XX年12月认识,于2011年11月25日在安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04月26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李跃进。因男方有外遇,婚后对女方处处不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李跃进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三、债务的处理:

债务归男方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

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将无权分割。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李xx 女方:邸xx

女方提出离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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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核心提示: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吗?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法律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在这些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因此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的含义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条件下,法律允许男方提出离婚。

这些情况主要有: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再见了老同学是什么歌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新闻 作文

关于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写书的作文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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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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