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户口 说明文

时间:2024-09-20 15:07:4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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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户口篇一
2016-2017年海南省户口迁入与迁出办理条件地点材料及流程

2016年户口迁出海南省怎么办理,海南省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4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3月14日开始海口实施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以来,全市通过网上一站式系统为1300余名群众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服务。

据介绍,原有的海口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要求,申请人先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审批,再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履行户口迁出手续,最后持《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办事群众感到往返两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耗时耗力。

海口警方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认真研究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和法规,推出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便民利民新举措。根据新规,市内户口迁移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现场核对人口信息,现场打印《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证》,现场完成“移入入户”或“移入立户”业务。

2016年海南户口篇二
2016年海南户籍改革方案出炉,海南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

新华网海口8月31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富林在8月31日举行的海南省政府专题工作会议上表示,海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基本成熟,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和主要内容争取9月提交海南省委相关会议讨论,力争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2014年海南省两会上确定了海南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省内居民的落户条件,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试行外省来海南务工经商人员积分入户制度。

事实上,海南早在2012年就开始探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2012年12月10日,海南省公安厅分别在陵水县、琼中县试点发放首批流动人口居住证,取代了暂住证,使务工的流动人口享有更优惠的公共福利。居住证有IC卡信息,能将劳动、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服务项目全部整合其中,实现了“一证多用”。2013年海南省继续在琼海等市县推行居住证制度。

据悉,户籍改革的一大目的就是要实现外来人口能够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等的公共福利。在这一方面,海南省在2013年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和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2016年海南户口篇三
2016年海南黑户落户政策改革,海南黑户怎么上户口新政策

1月26日,海南省省长刘赐贵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时表示,2016年海南将实行居住证制度,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问题。

  推广园区规划代立项区域评估评审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

  2015年,海南已编制《海南省总体规划》,2016年将全面实施。设立省、市县规划委员会,实现对规划的最严格管控。发挥省总体规划对市县规划的引领、指导、管控作用。整合市县相关执法力量,实施综合执法。在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适时推广园区规划代立项、区域评估评审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

  户籍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问题

  《报告》提出,2016年海南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最大限度便民服务。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建立省级监管清单、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引进第三方评估,促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创新。探索“多证合一”改革,建立电子证照库,探索推进异地受理、全省通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问题。

  农垦改革: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

  推进新一轮农垦改革。加快推进农垦体制创新、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场“基本田”和“经营田”分配管理制度,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完善优化农垦土地政策。积极实施农垦“八八”战略,逐步把农垦打造成海南经济新的增长极和国家热带特色农业示范区。

  财税改革: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推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组,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心组织好“营改增”,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强财源税源工程建设,推动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转变,有效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司法、公安、国有林场、审计、投融资等领域改革。

2016年海南户口篇四
29省出台2016户籍改革落户政策最新方案

29省出台2016户籍改革落户政策最新方案

据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得知,2016年户籍改革最新消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29省户籍改革方案出台

各地2016户籍改革最新落户政策条件

1、小城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

2、中等城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就业并由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超过3年。

3、大城市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4、特大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重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情况

1、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

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前提下,不少特大城市明确提出人口规模控制目标,其居民服务和落户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积分制,并对积分落户总量进行动态掌控。 例如,上海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再度重申“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的目标,同时明确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提出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以内的红线,将通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的加分和减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落户通道。

2016户籍改革最新落户政策条件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上海、重庆、四川、安徽等多地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贵州等地还明确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3、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居民的不同条件梯度放宽落户条件,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 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户改管理支队支队长徐志敏介绍,为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广西实行了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合理确定南宁和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和玉林市落户限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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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成特大城市标配 鹿豹座

朱子文

4、积分落户成特大城市“标配”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成为“标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四川提出,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不同城市的积分落户做法也不一样,各地一般会根据自身城市承载力的情况,来制定或宽或紧的落户条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清明的来历。

“总的感觉是大多数城市设定的条件和门槛过于严格或过高,使得很多想进城的农民工无法落户。希望未来通过工作,使得一些城市降低门槛,放宽条件,让有意愿落户的人能够真正落户。”徐林表示。

5、超五成农民不愿“农转非”

不过,关于“农业户口要取消”这件事,却有五成以上的农民明确表示不愿意。

根据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分布调查显示,受访者中愿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想再回农村的比例仅为14.8%,有53.8%的明确表示不愿转户口、目前只是暂时待在城里,还有31.4%的持观望态度,视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定。

高端网络营销推广平台 鹿豹座 此外,在某民调调查中显示,虽然有过半网友认为,取消农业户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在问及“如果你是农业户口,户籍改革之后是否会选择落户城市”时,50.87%的网友选择了“不会”。

农民不愿“农转非”的原因时什么呢,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认为有两点,首先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的局面,让农民工能够放心“市民化”;其次,降低农民工雪 作文市民化的各种成本。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农民工群体对农村权益的预期,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放宽对农民工群体的购房限制,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各类保障房体系之内,真正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成本。

2016年海南户口篇五
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20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无户口人员包括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第三条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原则,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确保我省每个公民能够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第四条 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并将户口登记情况通报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函请相关部门调查并提供无户口人员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收养登记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建立完善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无户口人员所需亲子鉴定费用减免补助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从源头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亲身份信息,加强对亲子鉴定公共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督导助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证服务,建立完善无户口人员身份公证相关制度。 民政、卫生计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办理涉及无户口人员业务工作规范,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按时提供无户口人员有关情况。

第五条 无户口人员申请登记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审批表》,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人生坎坷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 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七条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市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

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 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九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第十条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可凭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或者经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在原籍随父亲或者母亲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本人户口迁出时,户口未随父母的,可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发的《户口迁移证》到原籍父亲或者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2016年海南户口

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验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第十二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同级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无户口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请后,社区(驻村)民警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调查核实困难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县(市辖区) 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 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市县(市辖 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

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应当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缴纳亲子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可向所在单位、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所在单位、 居住地乡镇政府审核出

具证明,并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属于社会优抚对象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其亲子鉴定费用可由财政专款报销。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凡不主动作为,仍设置和执行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或者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无户口人员不能及时登记户口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 从事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凡违规违法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016年海南户口篇六
关于2016年《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18个问答

关于2016年《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18个问答

为进一步加强海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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