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有关情况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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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有关情况篇一
2016年海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代课教师新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有关情况篇二
2016年海南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新规定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小学三年级作文大全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出台《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等文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2统一后的教师职务(聘用后岗位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赞美学校的句子简短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修改完善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同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学校教师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进评价方式方法。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设置方案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市县(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力争经过2年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平稳入轨。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
1在认真梳理海口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草拟《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印发全省。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小组),负责制定本市县(含洋浦)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各相关学校(单位)也要成立职改小组,负责本校(单位)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全面统计人员和岗位数,摸清底数,制定本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推荐和岗位聘用评价工作方案,挑选教学能力强、作风端正,在教师队伍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和行政领导组成考核组,在考核推荐和岗位竞聘中,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
1动员部署(7月)。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岗位设置(7月至8月)。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岗位设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或完善本地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各学校根据省、市县(含洋浦)关于教师岗位设置比例规定核定各级岗位数。
3平稳过渡(9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聘任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4组织评聘(9月至12月)。学校根据空缺的岗位数量,确定本次竞聘岗位的数量,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按不少于7人组建竞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拟聘推荐人选。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各市县(含洋浦)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进一步修订岗位设置方案,完善考核推荐、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办法,完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力争进入常态化评审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聘用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县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各项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妥实施。各市县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3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决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实现新旧职称(职务)的顺利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本过渡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待学校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核发证。各市县(含洋浦)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全省高级职称(职务)教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证。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一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备案;二、三级教师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委托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学校(单位)须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市县(含洋浦)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域内的跨校申报和竞聘。
第九条参加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组织评审和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伟人的故事。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组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
第十三条评委会一般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不少于9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一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3。
二、三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九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派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核准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组织评审部门对评审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评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一条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程序、手续不完善的,退回组织评审部门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通过的,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六章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部门告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关于六一儿童节的手抄报第二十七条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评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织评审部门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新的评委会。
第三十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随机抽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近3年连续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和评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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