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

时间:2024-11-15 06:32: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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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篇一:2016年陕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篇二:2016年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2016年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云南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实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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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
婚育情况证明

户籍地出具。

身份证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2个),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申请人双方的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起草撰写并共同签字。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篇三: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

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政策明确规定,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上海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0日晚间,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公布本市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有关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答: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2.2016年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2016年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5.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6.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9.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篇四:2016年二胎政策生娃攻略

2016年二胎政策生娃攻略

新的二胎政策从2016年元月全面放开。好多家庭都为之雀跃,踌躇满志的同时,需要多了解一些国家新的生育政策细节,尤其是关于准生证办理这一块的,这是麻麻粑粑们开启二胎之旅首先必须要上的第一课。

下面首先小编带您回顾一下中央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的历程。

中央实施全面二胎政策回顾

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胎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 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决定》提出,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现在生娃该怎么办?还要先开准生证?

到目前为止,生娃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各省市将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配套政策。

那么,按照最新的国家生育政策,在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前,打算生娃的麻麻粑粑们可先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要求生育登记,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这三样东东就足够了,相片都不要带了!然后认真填写生育登记表即可。但是必须要当事人夫妻亲自办理,登记表上要做书面承诺并由承诺人签名。

2016年二胎政策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几个重要的新二胎政策的Q&A

Q1:新二胎政策下,未婚先育的还要不要惩罚了?

A1: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了社会信用体系。即不按照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惩罚和限制。

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新的生育政策观念,其中包括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Q2:新的二胎政策下的晚婚晚育假怎么处理?

A2: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而生二孩会有延长生育假,具体内容由各个地方条例确定。但是在晚婚晚育假条例修改前还可享受。

Q3: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妻,二胎准生证需要办理吗?办理流程的是怎么样的?

A3: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妻,计划生育二胎的,仍然需要办理准生证。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

1、领表,盖章。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审核。

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二胎宝宝走起。

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是否准予生二胎。审批通过后,您就可以开始二胎宝宝写人的作文800字的孕育之旅了。

5,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籍的,二胎申请直接由乡镇一级审批发放。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籍,对二胎的申请,要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并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篇五:2016年最新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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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洛神赋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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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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