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 介绍

时间:2024-12-26 14:03:2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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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篇一
2016年关于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非法集资的特点

今天上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年第一季度,广东公安机关在“飓风2016”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共立非法集资案件81起,破案6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名,涉案金额100多亿元。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黄守应介绍,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摸排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分类监测,对出现限制提现、跑路、转移资产、潜逃等异常情况的P2P网贷问题平台、高风险企业开展核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打击处置。

  今年2月下旬,根据监测发现,深圳惠卡世纪集团P2P网贷平台出现限制提现问题并在互联网上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存在潜逃境外可能等异常问题。

  2月24日,省公安厅经侦局立即组织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破案,在皇岗口岸精准抓获正在转移证据、准备潜逃的主犯何某某,并迅速查处该公司的3个经营点,现场控制涉案人员400余名,经审查后刑事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19名。

  经查,该公司在爱国名人名言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发布“脱贫宝”、“农村宝”等网贷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8.8-14.6%,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设立资金池,初步查明涉案金额约3亿多元,涉及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投资人3万多名。

  黄守应介绍,近期,广东警方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里,出现了一些新手法。

  以投资理财增值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招聘业务员在市区人流密集地段派发传单,以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邀请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听讲座,以加快企业发展、投资理财增值为由,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许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实质进行非法集资。很多老年人付出“养老钱”、“保命钱”。

  3月31日,广州市局天河分局侦破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与事主签订《购销合同》,涉案金额约1.2亿元。

  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犯罪

  不法分子交织使用非法集资与网络传销等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概念吸引群众投资网络虚拟货币,承诺加入投资即获得高额提成,以“拉人头”的传销手法,不断扩大规模,实施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3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维卡币”传销案,该团伙鼓吹“维卡币”投资收益,大量发展下线成员,涉案金额约6亿多元。

  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公司原始股,编造诱人的投资增值项目与美好前景,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承诺高额回报和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实质进行非法集资。

  1月20日,佛山市经侦部门抓获佛山市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他对外宣称其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新四版”挂牌,并准备申请“新三板”挂牌,擅自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每股1元发行“原始股”,涉案金额1300万余元。

  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标的为自身融资,投资者的资金有的直接进入了犯罪分子的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募集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不法分子为支付高额回报“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极易断裂、无法兑付。

  警方警示

  1、投资属于个人行为,风险责任自负,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面对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众,以高额投资回报借款,兜售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谨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3、不要轻信高额利息、财产增值等承诺,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对待。

  4、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经济损失,不能采取聚众上访、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扰乱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否则将触犯法律。

  非法集资呈现“泛理财化”

  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三成以上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欧阳洁)记者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今天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2016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

  杨玉柱说,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其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在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而且呈现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风险传播速度更快等新特点。

  这位负责人指出,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此外,在座谈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篇二
2016年国家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中央整顿非法集资政策

民间理财接连“暴雷”、非法集资案频发。在此背景下,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银监会等14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表示将重拳出击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

  就线下非法集资滋生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其中,一行两会部署了下一步专项整治的重点。央行将采取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措施。证监会将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等。保监会将对多个非法集资重点地区、多家重点机构开展专项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精英”营销员群体、基层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风险。

  对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则从广告管理的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手段。将于5-7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工商总局对此表示,将从加强非法集资广告监测、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配合做好“E租宝”等重点案件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媒体自律责任等方面着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建臣认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政府还应该厘清权力边界。其认为,要加快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主导的正规经济过于强大,势必弱化民营经济的发展,迫使其求助于非法集资乱象丛生的民间金融。其次,要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鼓励国有控股银行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在监管客体上,丁建臣提出,针对居民,要提高全民族金融素养,普及投资理财知识。针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者,应规范商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提升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质。

  焦点1非法集资生存土壤

  专家认为,正规金融长期供应不足,民间资金进入高风险领域。

  丁建臣介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已经出现了“非法集资”的说法。

  丁建臣认为,非法集资出现有着相应的生存土壤和条件。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供给长期不足,作为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大量民间资金通过多种非法集资渠道进入房地产、高利贷等高风险领域。”丁建臣补充道,近年来民众养老、教育、住房等生存压力以及对财富的保值需求加大,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也为非法集资创造了天然的土壤。

  此外,在企业方面,民企生存压力大,融资需求增大,在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这些都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条件。

  此外人性的缺点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生存空间。“很多‘非法集资’上当受骗者为中老年人,这些人手中有余钱,投资饥渴,”丁建臣认为,由于很多非法集资企业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导致很多人受高利润诱导而上当。

  焦点2非法集资治理难在哪里?

  联席会议认为,当前非法集资具有犯罪形式专业性隐蔽性强,欺骗诱导性强,此外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

  “现在很多非法集资企业打着银行、政府支持的旗号,或者有明星等代言,也有的非法集资企业在主流媒体投放广告,”有专家表示,非法集资除了以上的诱导性,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老板跑路前,企业拆东墙补西墙,但一旦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非法集资才被发现。”

  而在近年,随着互联网兴起,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增加了打击难度。

  联席会议认为,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等特点,增加了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工商总局也表示,目前非法集资治理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一是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二是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三是互联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播快、范围广、违法成本低,监管政策和治理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工商总局还表示,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工商总局建议,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就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出台有关办法。

  丁建臣也认为,很难通过一个行业主体来甄别一个企业的非法集资活动,“需要各部门合作,信息共享。尤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庇护非法集资企业的行为。”

  焦点3投资者如何鉴别是否合法?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房地产行业、私募基金、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这七领域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4月27日,由14部委联合印发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资料”指出,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房地产行业、私募基金、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这七领域为非法集资或涉嫌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在非法集资中存在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产,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等特点。

  P2P网络借贷机构在非法集资中存在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以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个别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等特点。

  虚拟理财在涉嫌非法集资中存在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等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存在违规销售、承诺售后包租诱导公众购买,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以内部认证、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销售,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等特点。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存在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特点。

  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等特点。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等。


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篇三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孙大午的救赎:作诗

2003年开始,长期徘徊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大午集团终于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而性格耿直、地方人脉并不“兴旺”的孙大午也因此锒铛入狱。接下来的那场审判,几乎惊动了整个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柳传志、茅于轼、巴曙松等众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纷纷为孙大午鸣冤叫屈,在国内掀起一场关于民间集资定性问题的大讨论。最终,徐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现在,孙大午始终不认为自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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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了罪,谈到这起事件,他将自己的感受概括为六个字:“我无罪,我伏法”。

孙大午认为,自己所看到的民间集资行为有两个99%:99%的民间借贷集资行为是“好借好用”,99%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好借好还”。剩下的1%才是真正有目的的诈骗行为,也是应当打击的重点。可是外界常常因为这1%的集资诈骗行为而把所有的集资行为都妖魔化了,甚至把“集资诈骗”混同于“民间集资”。2003年孙大午因“非法集资案”身陷囹圄的时候,就有办案人员对他说,你怕什么呀,坐了牢就不用还账了,连本金都不用还。出狱后,孙大午认真钻研了相关政策,发现确有“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损失,参与人自负”的规定。“意思是如果判了我刑,我这一千多万就不用还了,而且不要说利息,本金都可瀚海阑干百丈冰以不还。这叫什么法律?”孙大午对此很不理解,这样一来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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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的不是众多参与此事的老百姓吗?

提及自己当年的那场经历,孙大午仍然坚持自己有点冤。在他看来,那次牢狱之灾,轻者说是一个误会,重者说就是“僵化的法律、僵化地执行,造成的冤假错案”——到现在,孙大午的倔强丝毫不减当年。在当年的法庭上,孙大午掉下了眼泪。而当被问及现在的感受时,孙大午给记者发来了一首他自己作的诗,名字是《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你的丑陋/代表着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我愿意你十全十美/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不能改变/我就是我(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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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篇四
深入解读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

深入解读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

仇少明律师

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配套完善的经济、金融制度和规范缺乏,使得社会诚信系统缺失,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并呈上升态势。而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金额大、损失高额,严重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非法集资的认定入手,给予大家以启示,亦是警示。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现行法律中,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四种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格列夫游记读书笔记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涉及案件较多。

二、各罪认定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国家对非法集资新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析,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指包括以各种途径直接传播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扩散,不仅包括《解释》列举的途径,更针对互联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些情形比如: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规定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经营,而不具有真实内容或真实目的,但实际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加以识别。

此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从其定义可知,构成此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达到法定数额。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而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即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解释》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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